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 全面提升法院执行力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人民法院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融入到法院工作的实际中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竭尽全力解决长期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力的各种问题,从而促进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以制度激励为主,心态引导为辅,培育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力的关键问题。毛主席早年也说过“政策定下来以后,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的因素。”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人民法院的执行力,不但要狠抓思想政治教育不放松,而且要以人的行为理论为基础,通过绩效导向、制度激励和心态引导,培育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一是建立科学的工作业绩考评机制。提高执行力需要拒绝无作为,关注结果。因此,提升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就必须针对各岗位的不同工作性质,确定基本能够反映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并按照其重要性确定相应的权重,政工部门每个季度对每一个工作人员和每一个工作部门实行目标考核、量化计分,年终按照得分高低实行通报排位。
二是加强对业绩考评结果的利用。提高执行力需要奖赏分明。因此,提升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必须要加强对考评结果的应用,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优胜劣汰,形成“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干部任用机制,使那些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是注重引导干警树立良好的心态。良好的心态是做好任何一项工作的先决条件,个别法官走上违法乃至犯罪的道路就是从心态失衡开始的,要提升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必须引导干警“以崇敬和责任之心对待工作,以自知之明和谨严之心对待自我,以真诚和宽容之心对待他人,以平等和同情之心对待当事人,以感恩和回报之心对待社会,以敬畏和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诚恳和谦虚之心对待监督、批评,以豁达和坦然之心对待得失,以积极和阳光之心对待困难。”
二、以威慑机制为主,司法救助为辅,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执行力理论,提升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就是要把法院能够做的事做好。而生效法律文书长期不能兑现的“执行难”问题让法院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因此,提升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应该修改和完善制度,建立以威慑机制为主,司法救助为辅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入手。
一是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执行之所以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院的执行工作缺乏应有的威慑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要由超越部门利益的权威机构牵头建立执行威慑机制,让赖帐者的社会信用、商业信誉、政治前途受到致命的损害,让赖帐者的消费、投资、经营等经济行为受到限制,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都受到相应的民事制裁,乃至刑事制裁。
二是改革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由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人民法院必须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颠倒了人民法院作为认定犯罪的主体地位,最后的结果是该罪形同虚设,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执法权威。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应该改革该罪的追诉程序,由人民法院类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追诉程序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度困难,并且长期上访的情形,有关部门应该从关心人民疾苦和帮助人民法院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立场出发,对此类申请执行人实行司法救助。
三、以裁判权合理配置为主,强化内部监督为辅,努力提高案件质量
提高执行力需要采取“真诚-沟通”的工作方式,发挥合力。因此,提升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就必须从机制上采取措施,激化全体法官的工作热情,通过规则约束审判行为,从源头上解决制约案件质量的问题。
一是合理配置司法裁判权。有调查表明,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大多数案件并不存在事实上的争议,更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难,案件诉到法院的根本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失信,这一事实的最直接表征就是原告的高胜诉率和胜诉当事人高申请执行率的“双高现象”。因此,对于大多数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实行简易程序审理,同时赋予主审法官完全的审判权。而对于新型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疑问的案件才适用合议制,并且受到庭长、副院长的事前把关,以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二是加强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不但是衡量法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指标,而且是检查案件质量的重要事后监督渠道。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宣称“司法独立”并没有放弃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因此,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加强案件质量评估,从评估工作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最终达到审判工作不出任何问题。
三是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由于司法裁判尺度各异,同类或者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同一法官作出不同或者完全相反判决在我国并不是希奇的事。这一方面导致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大大降低,诉讼案件剧增,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机会,为失信当事人降低了风险,另一方面也导致司法的公信度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司法裁判的尺度是十分必要的。
四、以司法中立为主,便民利民为辅,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按照全息、互动原理,提升执行力需要以最快的速度满足客户目前的有效需求、未来需求和可能被自己激发的有效需求。而人民法院的客户就是人民群众,他们的需求就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因此,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提升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就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从群众的民族感情出发,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出发,从当地人民的需求出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一是正确地理解司法中立。司法中立是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的程序性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但是司法中立并不是一些法学学者奉行的“司法独立”,一些法学学者所提倡的“司法独立”违背了中国的具体国情,违背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违背了群众的有效需求。我们所提倡的司法中立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法官应该主动或被动地回避部分案件的审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平等地对待当事人。
二是完善便民诉讼举措。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必须将这一宗旨落实到工作实际中去,不能以司法中立为由不顾群众感受,要积极推行诉讼引导、举证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服务措施,坚持就地审理、巡回审判、简易纠纷速裁等便民诉讼制度,使群众得到更加周到的服务。
三是以群众呼声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不竭动力。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应该以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以群众呼声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不竭动力。无论任何时候,司法都不能背离人民群众的需求,一旦背离了群众的需求,无论这种司法制度设置是否符合世界通行的做法,最后都会处处碰壁,甚至被人民群众从另一个层面给予致命的打击。因此,我们必须通畅民意表达渠道,通过接待信访当事人、听取人大代表批评建议和意见、政协委员提案、网络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民意,将人民群众所思所想体现到法院工作决策中去,通过法院所有干警的具体行动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热情、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取信于民,通过取信于民来树立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促进法院的全面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和生)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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