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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边沁:一个纪念

发布日期:2009-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5年10月Mary Robinson主席在英国伦敦大学学院作the John Galway Foster讲座。[1]她的题目是“想象的财产”(Imaginative Possessions),一个借自威廉·巴特勒·叶芝的短语。在一篇关于爱尔兰剧院的文章中,叶芝曾经称爱尔兰为“为想象的财产所维系在一起的一个共同体”。[2]Robinson主席从英格兰开始:她认为普通法、生动流畅的英语和我们文献中的陆地中心是典型地型塑了我们的民族身份认同的令人鼓舞而又颇具美感的影响力量。她强调它们如何作为增进国际理解的桥梁,而远远不是使我们与世界的其他地方分离的因素。许多论者一直强调建立在仇恨、恐惧和疏离感基础之上的民族主义的消极方面——“现代发展历史的反常,与个体的神经官能症一样不可避免。”Tom Nairn写道。[3]Robinson主席关注的是积极方面,即我们能够引以为傲的遗产的那些特色。因此,可能令人惊讶的是,她选择了土豆大饥荒150周年纪念作为她关于爱尔兰突出的“想象的财产”的第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既可以被消极地使用,也可以被积极地使用。她雄辩地指出,对那次悲剧的一种严肃的纪念如何会导致对世界上更为贫穷的地方的各种饥荒和其他各种灾难中的受害者的同情和理解。她的第二个例子也令人诧异:它是关于作为北爱尔兰少数民族(minority)之一员的Seamus Heaney的“两种思维方式”(two-mindedness)的庆典,北爱尔兰少数民族曾经接受了“支配性的英国文化”教育。[4]Robinson 主席经由描述爱尔兰“两种思维方式”的另一个方面——即同时作为爱尔兰人和欧洲人的共同意识——来结束她的讲座。由于Robinson夫人开始了她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的新工作,她将拥有一个在单一世界中进一步推广这种多重身份观念的无止境的空间。

  1998年是杰里米·边沁诞辰250周年纪念。帮助主持庆典是我的工作。由于我考虑过在一般的层面上关于边沁是否还有任何新的东西可以言说,Robinson主席的讲座提醒了我。为什么我们应当把边沁尊崇为我们想象的财产之一呢?当然,在字面意义上我们大学学院拥有边沁——雕像,他的手稿以及锁在学院冷冰冰的房间(strong-room)中的他那令人毛骨悚然的脑袋。当然,学院也有着这样一些时刻,即我们似乎为边沁所占有,尤其是在边沁研究中心。透过字面上的解释和这些较为粗糙的印象,我们需要追问:对这一目的而言我们是谁?边沁是谁?这就将我们带回到了多重的身份这一概念。

  今天我的论旨在于我们应当以边沁为傲,但是这应当基于正确的理由。为了这一目的,我将采取三个立场:第一,作为大学学院的一员和作为更为宽泛的学术共同体的一员;第二,作为一个法学家;第三,作为一个公民。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般,这其中的每一种立场都关涉到从地方性的身份到全球性的身份在内的多重嵌套身份。边沁伟大之处的一部分在于他能轻松自如地超越时空界限和专业化界限。例如,思考伦敦大学学院(UCL)的身份:它是一个伦敦的机构吗?它是英格兰的吗?它是不列颠的吗?它是欧洲的吗?它是世界性的吗?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毫不含糊是“是的”。对学术人士也是如此,对法理学也是如此,对公民身份也是如此。并且,对杰里米·边沁也是如此:他是一个伦敦人、英格兰人、英国人、不列颠人、法国荣誉公民、欧洲人和自称的世界公民。

  在专家圈子外部,边沁当今主要是由于三个相当贬抑性的形象而被人们所记住的:雕像、圆形监狱和狄更斯笔下的格拉德格林。我将要论证的是这些形象是非常危险地具有误导性的。每一个形象都可能有其正确的地方,但是一个是一种娱乐;一个是一种难堪;一个是一种夸张的描述。如果边沁值得持续的庆祝纪念的话,那必定是由于其他的各种理由。

  首先,谈一谈雕像。杰里米·边沁当众坐在伦敦大学学院教务长办公室外面的一个壁橱里。我们当中的某些人使用这个古怪的话题来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雕像的意义是什么?这是功利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地方吗?它是英格兰怪癖的例子,还是纪念碑的糟糕品味的例子,还是非凡的虚荣自负的例子?或者它可能是对尸体和死亡的感伤态度的一种更为微妙的讽刺吗?这个用物体做成的雕像是什么?这真的是边沁吗?[5]他的遗体产生了各种有趣的问题,但是边沁的重要意义在于他的各种观念而不在于他的尸体。因为边沁是一种想象的财产。如果我们认为他有任何严肃的重要意义的话,我们不得不想象的事情就不只是他身体的外表甚或是他的相当平淡的生活,而是他的各种观念。我们在1998年应当纪念的人正是思想家边沁而不是他的遗体或者亲切的隐士。

  第二个吸引媒体的通俗形象是圆形监狱——边沁对监狱、医院、收容所和学校的设计。这对他的名誉有所损害。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米歇尔·福柯实际上把圆形监狱当作压制性的专制控制的一种符号;[6]对福柯之解释的批评者们指出透明物旨在控制那些有权力的人,并且不仅仅是那些受权力控制的人,并且,边沁强烈反对所有不必要的惩罚。[7]但是甚至是他的辩护者们都不得不承认这是边沁最不具吸引力的贡献之一——尽管难以想象在那个时代的一项监狱设计在当今似乎颇具吸引力。

  近来对圆形监狱的一个流行用法出现于伦敦大学学院的一个毕业生Tim Willocks所写的一本书中。其《绿河崛起》(Green River Rising)是一本颇有影响力的小说,即将要拍成电影。这本书被认为“可能是有史以来最好的监狱小说”。[8]这本书的开场白是:“[一]个被监禁了一百万年的人在深深的悲痛与绝望中,把花岗岩旗帜(granite flags)的表面磨成了润滑油那般光滑”。[9]小说以相似的风格继续下去。监狱的长官,具有讽刺意味地叫做霍布斯,是一个狂热的信徒,他迷恋于如下这样的观念,即他的职责是规训和惩罚关在监狱里的人,并且这个神秘的苦难场所是教化能做得最好的(地方)。“绿河是建立在犯罪妄想症(the paranoid fantasies of the guilty)基础上的一种权力机构。”[10]一个边沁的青铜半身像坐落在长官办公室的一个柱基上。霍布斯将边沁描述为:“最后一位真正将其自身投入到监禁问题中的人”。[11]监狱建立在圆形监狱(观念)的基础之上,并且特别地是建立在如下这样的观念基础之上,即如果你能使人们相信他们一直在被监视,那么这将使得他们的人格向着好的方向改变。[12]霍布斯是疯狂的;边沁是他的英雄;监狱机构和实践都建立在圆形监狱(观念)的基础之上。结果会几乎接近于地狱。难道这是我们将要庆祝的事情吗?

  对边沁或者对伦敦大学学院而言,这几乎不是什么重大的公共关系。对我而言,这似乎也不是对边沁的严重曲解。实际上,他确实把他圆形监狱称作“一个确实地碾碎流氓的磨坊”。[13]通过监督进行控制的观念基本上是正确的。Semple勇敢的辩护弱化了圆形监狱作为压制性控制符号的色彩,但是并没有摧毁圆形监狱这一观念。Semple本人也承认圆形监狱充其量是一种矛盾的并且有时候是令人生厌的制度。[14]我个人倾向于同意Margery Fry和Stephen Tumim爵士的观点,认为边沁的监狱本来应当是“一种人类的灾难”,我们应当正确地拒斥它。[15] 然而,在一个更为一般的层面上,我对圆形监狱故事的意义有一个相当不同的解释。我以前曾经主张,边沁研究的特征可能是对边沁持有矛盾情绪的人所对其作出的模棱两可的解释。[16]我这样说首先意指的是,边沁具有吸引力仅仅是因为——尽管采取清晰的、有时候是极端的立场——在关键点上,他似乎与惯常的分类不相符或者说超越了惯常的分类。边沁学说的模棱两可性经由如下事实得以阐明,即他常常被褒扬为既是自由放任主义又是现代福利国家的一个重要先驱;他既支持强大的政府又支持强大的民主控制;他拒斥普通法传统中的某些核心特征,然而却维护普通法传统中某些最为突出的制度,如口头说明和交叉询问;在功利主义内部存在着一个关于功利、正义、自由和平等之间关系的持续的困惑。[17]

  边沁研究远非是狂热信徒的一个宗派飞地,相反地,边沁研究一直吸引着对其研究对象持不同观点并且常常混淆其关于其研究对象的观点的人们。[18]我也是模棱两可的,尤其是在关于刑罚的问题上更是如此。边沁关于刑罚原则的一般理念似乎在它最富启迪的意义上代表启蒙;然而如下这一意见,即为什么应当避免惩罚无辜者的主要原因在于惩罚将威慑其他人,表明了功利主义中的一个严重缺陷。[19]我发现圆形监狱在设计上和在存在被滥用的危险方面都是令人生厌的。但是关于可见性和透明度的根本理念却并不那么直率。边沁明确相信公开性是一种反对暴政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国家秘密他几乎不允许例外情形,并且,至少在司法证据的语境下,赋予隐私较低的优先性。[20]在当代的公共生活中,关于公开性与隐私这两个紧密联系的问题似乎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模糊性:同时存在两种强大的运动(有时是由同一些人支持的),即要求信息自由的运动和要求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的运动。民主理论中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的作用是具有当代重要意义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与边沁对话仍然是值得的。

  需要被质疑的第三个流行形象是狄更斯笔下的格拉德格林先生形象:

  现在我需要的是事实。只能教给孩子们事实,事实是生活中唯一需要的。什么东西都别种,并且根除一切其他的东西。[21]

  这 一形象采取了许多形式:作为不景气科学(the dismal science)的经济学;作为庸俗哲学的功利主义;作为关涉到根本就站不住脚的在事实与价值之间作出截然划分的,常常是与对价值的漠不关心相联系的实证主义;代表资本家利益的教育科层化(bureaucratization);对穷人的压制正在扩展为严格的系统化。[22]最后一点为狄更斯所阐明,并且可能由马克思作了最为形象的表达,马克思认为边沁是“19世纪平庸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乏味的、迂腐的、口才笨拙的先知”。[23]此类抱怨与在本质上挑战和质疑经验主义的后现代倾向全都有共鸣。

  这些相互关联的形象的集合体产生的诸多问题过于多变和复杂,以至于在这里无法继续探讨。但是指出重要的各个方面至少是对边沁的诸多理念的一种夸张描述并不难。例如,他的整个思想都建立在作为一种价值理论的功利之基础上。认为他相信“事实是生活唯一需要的”或者认为他的法律实证主义对道德问题漠不关心完全是误导性的。正如在他有趣的虚构理论中阐述的那般,他的认识论表明了他非常关心对“事实世界”进行描述和解释的各种问题。[24]马克思,像福柯一样,似乎几乎没有阅读过任何边沁的作品,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边沁作为一个思想家的精妙之处。[25]

  作为一种批评,至少格拉德格林这个形象是夸张的。实际上,边沁功利主义的巨大力量之 一在于它强调诸多社会事实的重要意义。为了预见我们的各种行为的社会后果,我们需要掌握关于我们正在应对的情势的良好信息以及特定行为过程的可能结果;为了评价事后的决定,我们需要评价各种实际后果并且对因果关系作出有见地的判断。边沁是人口普查方面和“统计学功能”其他方面的一个先行者。[26]功利是与先验的道德理论相抗衡的一种理论,道德理论不关心社会事实和实际的结果,并且以极端的方式体现在如下这个靠不住的(dubious)拉丁格言中: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一般而言,在政治学和社会科学中,边沁主义是社会政策费边主义进路的一种主要激发力量。在法理学中,边沁的经验主义强调社会环境的重要性,关注正式规则的实际运作和效果。“事实是生活唯一需要的”这种说法显而易见是不正确的;但是事实是理性决策的核心这种说法却是对的。某些边沁的作品似乎是建立在平常的常识经验主义之基础上的;但是正如我们将可能在本文涉及其虚构理论的部分中看到的那般,其更为晦涩难懂的作品及其次要的一些思想要精妙得多。[27]

  雕像是一种娱乐性的,也可能是有益的消遣;圆形监狱是一种尴尬;格拉德格林形象是一种夸张的描述。因此,当我们举行庆祝活动以纪念边沁的时候我们应当以何种方式想象他呢?他的重要意义几乎完全体现在他的思想之中。以前的思想家们可能会因为许多不同的理由而被认为是重要而著名的。他们可能因为他们的独创性而被记住;可能会因为他们的眼界或者心智的气质而被记住;可能因为他们是各种未必是他们原创的理念的杰出代表或者拥护者而被记住;可能因为他们影响了其他思想家或有影响力的行动者们的理念或者影响了诸多历史事件而被记住;可能因为其提出了对后世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理念,而这些理念的隐含意义又为其他的思想家们所阐发出来而被记住;或者因为他们的作品仍然对当代所关注的问题有重要意义而被记住;[28]或者是同时由于上述各种理由而被记住。边沁有权利因上述理由中的每一个理由而被我们记住,但是需要区分这些不同的理由。

  为了清晰,我将根据不同的特征来讨论:历史上的边沁,即历史学家和传记作者们试图重构的真实的人;作为物体而存在的边沁,即作为物品的雕像;作为文本,即他自己所写的真实的文字的边沁,解释辨认这些文本是边沁作品编辑们的主要关注点;作为从文本中重构和解释的理念而存在的边沁;再现的边沁,即为了评论当前的现状而一直流传到1998年的想象中的边沁;最难于描述的是假想的现代边沁主义者,即一个可以在边沁的模糊性的参数范围内以无数种方式被建构的信徒。

  边沁在上述所有这些层面上和在诸多令人惊讶的问题方面都值得关注。由于篇幅的原因和我自己的知识结构的限度,我必须有所选择。因此,我将几乎不论及他作为一个思想家的独创性,他的心智品性、他的风格、他的“影响”这一有争议的问题;也不论及他对超出我的专业知识的哲学、经济学、公共政策或者其他主题等的贡献。[29]毋宁是,我将给出我们为什么应当从如下三个立场出发来珍视他的个人见解:即作为这个学院的一名学者和成员;作为一个法学家和作为一个公民。在以一个宽泛的视角来处理这三个立场的过程中,我将明确区分历史上的、对话中的和想象中的边沁的理念。

  边沁和大学教育

  让我们从伦敦大学学院开始讨论。我们大多数人都熟悉挂在弗拉克斯长廊中Henry Tonk所作的关于魁梧的边沁的那幅画,画中的边沁正在检查关于新伦敦大学的校址的计划,画的背景是几个非常支持他的人。这幅画是对一个虚构事件的富有想象力的描述。边沁给予了这项新的冒险事业以精神支持和财政支持,但是他没有真正地参与创建。主要的动议来自于托马斯·坎贝尔和亨利·布鲁厄姆;具体的计划由一个委员会执行,该委员会建立了一个不可避免地会具有某些骆驼的品质的机构。坎贝尔一直对德国大学中的宗教宽容极为褒扬;布鲁厄姆在创立实用知识传播协会和各种技工机构的过程中一直与George Birkbeck关系密切。但是,增加了的教育机会仅仅是基础,基本思想却是面向中产阶级男子的一个付费机构。苏格兰的影响尤其重要:非寄宿式的、非导师式的,根据所出席讲座课堂的次数支付薪水。[30]

  然而,Tonk的图画是相当恰当的。伦敦大学学院曾经是并且现在也是边沁的学院。少数创立者,尤其是亨利·布鲁厄姆和詹姆斯·密尔,是公开的边沁主义者。边沁本人在给西蒙·玻利瓦尔的信中把这个委员会称作“自由主义者的联合体”。[31]更为重要的是,几个由边沁提出来的观念形成了贯穿伦敦大学学院历史的精神内核。这些观念包括宗教自由、教育机会、言论和研究自由、实用知识以及教育改革。尽管较少明确宣称,但是仍然可以加上卓越。

  让我们简要地逐一讨论每一个观念。边沁对他自己的宗教信仰倾向于持一种特定的外交审慎。终其一生,他自己几乎确定无疑的是一个无神论者。他强烈地反对宗教的确立,但宗教自由却是其政治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32]

  伦敦大学的创立是对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宗教判准的回应,那样的宗教判准意味着只有英国国教的成员才拥有大学教育的权利和机会。[33]具有讽刺意味却又一直让我震惊的是,我们这个无神的机构——也即Praed所谓“激进的异教徒学院”[34]——一开始是为了向天主教徒、新教徒、贵格会教徒、犹太教徒、穆斯林和其他的“异教徒”开放大学教育而建立的。伦敦大学学院应当以宗教宽容的名义禁止教授神学也是恰当的。[35]

  建立一个向每一个人(不管他的阶级和信仰)开放的世俗机构的理念——这一理念由坎贝尔提出,并受到布鲁厄姆支持和促进——一开始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实施。因为那时必须付费,并且女性高等教育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伦敦大学在扩大跨越了性别、种族、阶级以及宗教的界线的教育机会中起到了引领性的作用。根据机会开放和教育开放的双重原则,伦敦对外系统(the London External System)开创了远程教育,并且进一步扩大了针对被束缚在家的工人、全职的工人、甚至是犯人以及战犯的教育机会。[36]

  研究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现代学术自由观念的两个紧密相连的支柱。由于当时年仅12岁的边沁问了一个关于三十九条信纲(Thirty-nine Articles)的看似愚蠢的问题,他被告知应当尊重长者和智者的看法。[37]此后,他生活中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通过追寻启蒙而用理性取代权威。伏尔泰是他的英雄,权威的谬误是主要的攻击目标之一,言论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是免于暴政的最重要的安全保障之一。[38]

  第四个观念是“实用知识”。“实用知识”是一个功利主义的观念,功利主义传统由于开创了在大学层面上的技术研究、应用科学研究、专业主题研究以及现代语言研究而受到称赞。这一点毋须多说。[39]然而,这一观念也与格拉德格林形象紧密联系,并且也被指责为是反智主义和庸俗主义。

  反智主义容易对付。(让我们)来看看边沁的著作吧!这里需要说明一个问题。边沁主义的特征正是理论和实践的统一,而不是重实践轻理论。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一直是伦敦大学学院的精神理念的基调。这个基调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比法学院最初委任的教授身上阐释得更清楚:安德鲁·阿莫斯,第一位英国法教授,是一位具有果敢的实践才能的成功律师。但是他生动有趣、有魅力、有学识并且涉猎广泛——远非机械呆板或者是反智的;约翰·奥斯丁,第一位法理学教授,是一位抽象的法哲学家,但是在他关于“法理学研究的用途”的讲义中,他并不令人吃惊地强调他的主题对审判、日常法律实践以及司法文献(juridical literature)之发展的功用。[40]理念的重要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相互依赖的重要性是都功利主义的论点。

  庸俗主义这一指责更不容易反驳。毕竟边沁本人常常质疑诗歌的价值:他有时把诗歌与图钉放在同一层面上[41],并且,在一份后来发展为《威斯敏斯特评论》的激进期刊的计划中,他提议“一半版面刊登政治学和道德哲学,另一半版面留给无甚意义的文学”。[42]此外,1892年10月A.E.豪斯曼在伦敦大学学院人文学院(即法学院)和科学学院全体教员面前发表演讲时漂亮的开场白可以被合理地被理解为人文科学反对粗陋地解释 “实用知识”这一观念。他说:“尽管科学的卫护者们把教育的目的定义为有用,人文主义的拥护者们却更为崇高地将之定义为善和美”。[43]

  原初的功利主义(crude utilitarianism)实际上易于被指责为是庸俗主义,但是这并不需要我们过度地担忧。边沁自己可能有时候轻视文学,但是他是一个音乐爱好者,并且他的功利旨在调和 “美和善”。他取笑那些自认为确信一贯的“更高级的幸福”观念的自以为是的知识分子,许多哲学讨论一直围绕着这种争论而展开。同样地,人文科学在伦敦大学最初的创立计划书中占据支配地位。当时只有两个学院:医学院、法律和人文学院;人文学院包括语言、数学、物理、精神与道德科学,还有英格兰法、历史以及政治经济学。我们可以欣然承认如果人文科学的概念被相当宽泛地解释,则可以包括联合王国第一位工程学教授;承认文学难以取得稳固地位;并且承认豪斯曼的演讲提醒我们注意在“实用知识”观念和热爱知识本身之间存在永恒的张力。然而,我可以把这一问题留给我在艺术和the Slade 学院中的同事们和那些正在法律与文学领域发起一项新运动的人们去争论是否伦敦大学学院由于将此类诉求涵括进来作为我们活动的中心而背离了其创始人的意图。[44]

  伦敦大学学院的创立计划书规定:

  委员会相信,他们现在将要建立一个学院,这个学院将有效地传递自由授课给现在被排除在学校外的那些人的子孙后代,并且,很可能既不保留随着时间的流逝会被取代的研究机构,也不忽略任何由于理性的进步而带来的新科学。[45]

  伦敦大学学院不仅仅是激进的,而且也是富于创新精神的。一开始它就扩大大学课程的范围,并使之具有现代化的气息。随后,它开设了许多新的学科,包括心理学、发音学和摄影测量学。

  宗教宽容、研究自由、教育机会、实用知识以及创新一直是贯穿伦敦大学学院历史的理念核心。它们为边沁的追随者们所强调和发展。但是,当然,一个人不必为了同意它们中的一些或全部而成为边沁主义者。

  作为法学家的边沁

  边沁首先应当被视为一个法学家:他的法律著作构成了他的作品的大部分;他早期发表的作品之一是他对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的攻击;[46]在其后期的作品中有一部是《宪法典》(第一卷)[47]。法理学是边沁思想遗产中最为精深、最具原创性也是最不被重视的部分。然而,他却是作为一个哲学家、政治理论家以及社会改革者而为人们所熟知。有几个因素可以解释这种现象:在法理学领域,他的光辉被他的学生约翰·奥斯丁(伦敦大学学院的第一位法理学教授)遮蔽了一个多世纪。[48]值得注意的是,其体现在《法学概论》中的法律的一般理论,在1945年才被发现,并且直到1975年才以确定的形式发表。然而他的许多法律著作终究都会被发表出来;它们现在已经成为是已被埋葬的边沁的最大组成部分。与上述所有这些相关的是,法理学即使在法律圈子内也被认为是相当深奥的学科。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边沁和他的后继者们都未能使法理学成为英国知识传统主流的组成部分。[49]

  边沁对法律思想的贡献一般而言被低估了——无论是其历史上的意义还是其当代意义。本文中,我将只用一个问题来阐释这一点:其法理学的观念和研究主题。本文中法理学与法律理论同义,即指法律思想、法律内部话语和法律外部话语的更为一般的面向。[50]我的论题在于,首先,边沁法律理论的观念与几乎所有的当代法律理论观念相比,要广泛、丰富和连贯一致得多;其次,修正和更新后的这样一种观念是全球化时代非常需要的。

  为了阐明边沁的法理学观念,我将把关注点集中于源自其更容易理解的各种文本的他本人的思想,而不诉诸根据推测所得的材料,例如推断其诸多观念的潜在意义或者与一个复活了的边沁或一个现代边沁主义者进行一次想象的对话。在本文中,他实际的语词就足够了。然而,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我将对当下关于联合王国宪法改革的诸多争论作一番简要的思想实验。

  边沁有志于法理学,正如路德有志于基督教[51]或者牛顿有志于科学[52]。他的雄心勃勃常常为人们所谈及;但是其法理学观点的本质却仅仅是被模糊地理解。20世纪英格兰的智识环境一般而言相当反对宏大理论[53],边沁更为宽广的眼界被视为是浮夸而不予重视,而不是因为宏大而受到尊重。

  那幅景象是什么呢?我认为它立基于五个基本支柱:功利原则、虚构理论、实证主义法的命令说、普世的立法科学观念及其后来补充的但却很重要的民主理论。前三者一直在一些二手文献中得到广泛的讨论(尽管程度不同)。一般而言,人们对后两者不太熟悉。这五个要素一起构成了一个单一而颇具雄心的关于法理学的本质、研究主题和用途的观念。我将简要地对每一个要素依次进行评论。

  首先是功利:边沁思想的出发点是功利原则,从大量的二手文献中我们可以抽象出几个核心论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边沁完善了他关于功利的观念。关键的文本并不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早期的压缩版本,而是在《道德义务论》(Deontology)和某些还没有发表的手稿中以一般的术语提出来的复杂得多的版本。[54]尽管边沁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发展了功利主义,但是功利主义更为一般的面向并不新颖;边沁的独创性和旨趣更多地在于他对功利主义的各种基本观点的运用。例如,正是功利原则使其对证据非常细致具体的处理、对各种犯罪的分类、对刑罚的理性化以及无数其他具体的论题具有连贯性和敏锐度。他将功利原则作为一种武器。他的功利主义需要根据作为一种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分析和批判工具所具有的阐释能力来判断,也需要根据作为一种价值的一般理论的哲学上的可辩性来判断。我们不必为了找出边沁在连续不断地进行挑战与质疑而去同意他的功利主义。正如赫伯特·哈特指出的那样:“尽管边沁没有说服我们,但是他迫使我们去思考”。[55]

  边沁的思想在根本上就模糊不清:快乐是指满足还是优先?他是一个直接的功利主义者还是间接的功利主义者?边沁的功利主义行动者是最大化他自己的快乐吗?是否每一个人的选择,在个人道德和集体决策方面,都是根据它最大化公共福利的取向来判断的?“范围”(extent)这一概念会扩展到多远?换句话说,是否公共福利总是包括所有的人和有感觉的存在物(sentiment beings),主权者、主权者的臣民们以及其他个体的主要关注点直接局限在各自的共同体内,有无特例?等等。[56]边沁的观念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展和深化,并且他并不总是完全连贯一致。[57]某些精彩的作品已经讨论了边沁功利主义的某些方面[58],但是,只有取得并理解他旨在将功利计算运用于特定语境的所有文本,我们才能全面理解作为功利主义者的边沁的核心思想。

  然而,边沁立场的某些方面还是比较明确的。特别重要的是,功利既是个人伦理的原则,也是社会和政治道德的原则,也即道德和立法的原则。在法理学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作为广义上的“立法”原则的功利。它既被作为引导实际的社会决策的基本原则,又被作为评价此类选择所导致的实际后果的基本原则。处于边沁法理学核心的是设计观念:制度、章程、法典、程序、实践和特别法律规范的设计。边沁的法律理论并不仅仅是一种设计理论,因为他也关注诸如解释、适用、执行、强制执行和影响等这样的问题。

  现代政治哲学中最为重要的宏大理论,即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格外关注制度的设计及其基本结构绝非是巧合。[59]

  虚构:边沁的逻辑和语言理论一直被奥格登、奎因、哈特和其他人称颂为具有哲学原创性并超越了其所处的时代。其逻辑与语言理论预见到了后来一个多世纪中英国分析哲学中的许多重要而关键的发展趋势,这其中也包括边沁基本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尽管它们随着年代的流逝而有所发展,这是边沁研究中心最为重要的子项目之一。如下这个信息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在菲利浦·斯科菲尔德确立的文本的基础之上,许多重要的材料最近已经有了英文和法文的版本。[60]在这里要对这些材料作充分的讨论是不可能的。但是,有两个关键点值得强调:

  首先,边沁的虚构理论是建立在功利原则之上的一种建构主义认识论:我们通过语言这个透镜去建构我们关于世界的知识,而语言本身也是一种人类建构,这种建构既是必要的,也是危险的。虚构理论与实用主义、知识社会学甚至是某种后现代主义(例如,罗蒂)有着不可争辩的相似性。边沁的“事实”观念世界远非格拉德格林的事实世界。

  其次,无论是抽象概念的建构还是阐释对法理学和立法科学都是必要的。概念是基本工具。在几乎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不重视分析法理学名义下的概念分析的现象在英国法律理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人们既不重视值得分析的方法,也不重视值得分析的概念的范围。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分别爆发了一次回应,这两次回应都是反对所谓的语言学或“牛津”哲学的过分要求的运动的组成部分,这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人们意识到法律理论除了进行概念阐释以外,还应当研究更多范围内的问题。我个人同意这些担忧,但是,回顾过去,存在着一种过度反应,需要进行调整以使之平衡。边沁将概念的建构与阐释视为法理学的主要任务之一,这是非常正确的。当今,需要一种复兴了的概念分析来作为一般法理学的关键部分。

  边沁一般的实证主义法律理论很有可能就是其法理学中最容易受到批判的那个方面。主权者、命令和习惯服从的概念全都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尤其是在奥斯丁的著述中。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仍然被许多人视为法理学的主要战场。在我看来,一个现代边沁主义者可能需要重新概念化边沁总体观点框架内的基本法律现象。无法在不同的语境下维持实然和应然的截然区分。[61]简言之,这是支撑边沁立法科学的五个支柱中最为微弱的一个。

  然而,即便是在本文中,我们也不应当对之过于轻视。例如,在当时,边沁对主权观念在可分割性、可限制性和至高无上性方面的各种概念性的问题有着非常敏锐的洞察力;[62]他晚年提出了一个非常敏锐的问题,即整个世界的一个特定立法者的义务之范围这一问题:

  功利原则是要求主权者最大化他的臣民的利益,还是他的义务应当与世界公民的义务相同?[63]边沁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他确实提出了恰恰处于当代国际伦理核心的某些问题。[64]就集中于“权利”概念的问题而言,边沁开创了一条后来为奥斯丁、霍菲尔德、哈特以及其他人所发展的分析路径。并且,当然,他对自然权利和其他非法律权利的著名攻击仍然构成对权利话语的挑战和质疑。[65]

  甚至是作为命令的法律这一概念也没有完全失去生命力。它是对后来为哈特教授(他首先经由毁灭奥斯丁的命令说而奠定他的声名)所发现的边沁的理论观点之知识历史的嘲弄之一;哈特在其后来的文章中甚至承认边沁作为命令的法律,即作为“行动的一种具有独立内容的强制性理由”这一观念重要的真理内核。[66]

  这又把我们带回到边沁的实证主义。无论我们如何看待边沁的实证主义,它都不是与政治不涉的,也不是毫无意义的,更不构成“强力即权利”或“法律仅仅是一个冷冰冰的事实问题”这一观念的基础,也不构成其他的有时候也被归结给法律实证主义的各种误解的基础。边沁的法律观念是一种权力手段,它应当被用来(但通常没有)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观念在当今仍然有广泛的影响,当然,也永远是有争议的。我个人对如下观点持同情性理解(这一观点最近由几个《法律的自治》(The Autonomy of Law)卷本的编撰人表达过):即许多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之间的争论是重复的、琐碎的,并且几乎是完全无意义的。[67]确实存在构成关于实证主义的各种争论之基础的真正的,有时是深刻的分歧和不同的担忧,但是分歧的范围远比那些不顾语境的、过分的话语所显示出来的分歧要小得多。在我看来,在这里,边沁最好被视为现代实证主义的一个重要先驱,而不是考量当代问题的一个好的起点。争论一直在继续着。

  一般法理学:普世的立法科学的概念

  纵观哈特和其他人的努力,边沁法理学的几个方面已经得到了详尽的讨论,例如:他的法律实证主义、比奥斯丁的主权概念更为可行和精妙的主权观念、他对自然权利富有洞察力的攻击、他关于刑罚的进步观点和他的审判理论。这些全都是重要的论题,但是它们仅仅代表了边沁整个思想的相对小的一部分。在我们的知识传统上,首先缺少的是对最具综合性和最激进的法律观点的一种全面的解释。边沁采取了“一个世界公民”的立场,他的立场与绝大多数后继者的视角相比,要与现代全球化趋势更相协调一致。他提出了一种普世的立法科学,对此他在很多层面上都作了具体而详尽的思考。总的说来,他的宏大理论景象包括上文已经提及的五个支柱:价值的一般理论、认识和语言理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的本质理论、制度设计理论以及他晚年提出的宪政民主理论。从这些理论中,又或多或少的发展出了法典编撰、程序法(证据和程序)、奖赏和惩罚等理论。在边沁之前或到边沁为止,英语世界里尚没有任何一个法学家有如此野心勃勃的知识主题;实际上,英国对“宏大理论”的反感可能正是完全理解边沁法律思想的障碍之一。

  菲利浦·斯科菲尔德在其《边沁:世界的立法者》这一讲座中,详尽地讨论了普世的立法科学这一观念。[68]在这里,我只补充一点:导致现代避免一般法理学这一取向的一个原因在于,即便我们对走上极端的文化或伦理相对主义犹豫不决,但是,对历史、传统、语言、文化和环境之间所存在的区别的敏感使得我们警惕全球的一般化、文化的普世性或可普世性。然而,从一种全球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和建构从全球的语境来看待法律的一般法理学并是在承诺幼稚的普世主义:毋宁说,它几乎把关于相互依赖、文化和伦理相对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问题推至了议事日程的顶端。边沁已经意识到了时空对立法事务的影响这一问题,但是,在我看来,他低估了历史、语言以及其他的一些使问题更加复杂的因素的重要性,我们倾向于根据“文化”和“身份认同”来讨论这些因素。在这种意义上,他的某些鲜为人知的文本可能为思考一种复兴了的一般法理学提供了一个好的出发点,然而,世界变化太快,有太多的事情发生,而关于世界诸多变化的理念王国比世界本身变化更快、更多。

  宪法改革与民主理论

  法理学是我的研究主题,因此我可以声称是一个专业人士,或者至少是一名有许可证的业余爱好者。关于第五个支柱,即民主理论宪法改革,我的立场是一名受益的公民。然而,作为伦敦大学学院的一员,我几乎就处于时下这一宪法改革运动的中心,在这次宪法改革运动中,我的几位同事——Jeffrey Jowell,Dawn Oliver,Rodney Austin——起到了突出的作用。

  宪法研究中心一开始就与法学院联系在一起,并且,其主任Robert Hazell现在是公共政策学院的一员,这绝非是巧合。与此同时,边沁研究中心一直以来都比较重视边沁的诸多政治的和宪法的论著。目前已经出版了精彩的五卷,还有几卷正在积极地筹备中。[69]此外,弗雷德·罗森、菲利浦·斯科菲尔德和吉米·伯恩斯(都是伦敦大学学院的成员)所做的清楚而详尽的阐释是讨论边沁宪法观念的最为重要的二手文献。作为一名为这两个领域中的世界顶尖级的专家所包围的非专业人士,我对这个问题决不可以掉以轻心:然而,我想讨论的是将这两个邻近领域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思想实验。

  近来,我谨遵医嘱而休息,我决定大量阅读关于边沁宪法观念的书籍,于是我在床边放了如下几本书:已经出版的五卷政治和宪法著作、我最喜欢的《谬论集》(The Book of Fallacies)、一本对边沁的批判文集和弗雷德·罗森的《杰里米·边沁与代议制民主》[70]——与范围要大得多的所有关于边沁的论著相比,这些只有4000页左右。

  确定无疑的是,我们不会期望普通公民去研读边沁的宪法论著超过1000页,并且我也没有逐字逐句地读。阅读边沁的作品有三条基本的翻阅规则:(1)正如悉尼·史密斯指出的那样,我们应当从一个引介人或一个二手文献作者开始,该作者会向我们介绍这个杰出的哲学家所具有的“干净的、整洁的、刮了胡须的、被迫穿亚麻布衣服的”等日常生活特点。[71]我们通常不必为了了解情节而从原著开始。对了解宪法一般理论而言,弗雷德·罗森尤其是一个非常好的向导。(2)我们不能以读侦探小说的方式,亦即不能从书的开始部分读去阅读边沁的著作。毋宁是,我们应当阅读和使用《选集》(Collected Works)中相关卷本的一流的分析性索引,也应当查阅Bowring版本中虽不够充分却也有用的一般性索引。(3)我们应当阅读边沁在其中用自己的话概括了其基本观点的作品或短文,就其宪法观念而言,应当阅读《1822年宪法典基本原理》(Constitutional Code Rationale of 1822)这本仅100多页的小册子。[72]

  在遵医嘱休息的十天日子里,我非常幸福地沉浸在这些原始的和二手的著作当中。一开始,我认为就行政和后勤的细节而言,边沁像一只狐狸;但就宪法设计而言,他根本就是一只刺猬。他有一个重要的观点:统治者的利益,无论它们如何被选择,在所有的方面都潜在地与被统治者的利益相对立。尽可能合理地使双方的利益一致,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宪法安排的功能。基本的解决方案是持续而有效地控制统治者对整个共同体(也即人民)行使的权力,并且提供大量防止施政混乱的保障措施。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公共性,公共性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术语,包括透明度、负责任性和信息自由等当代理念。

  边沁的基本观点体现在如下三个原则中:

  1、“在每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政府正确而适当的目的在于实现组成该共同体的所有个人的最大幸福。”[73]

  2、“在每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政府实际的目的在于实现那些行使政府权力的人(无论是一个还是多个)的最大幸福”。[74]

  3、各种利益相联接的规定性原则是:“这种情形本质上绝对有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法,那就是摧毁任何险恶利益的影响和效力,而在这种险恶利益下,个人的处境可能使他容易采取任何……行动”——也就是说,剥夺统治者近乎全部的险恶利益,以使统治者的利益与被统治者的利益相一致。[75]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方法是:赋予人民确实而正当有效的权力去确定、监控、撤销(或废黜)和惩罚他们委之以政治权力而成为他们的代表的任何人。[76]实际上, 边沁宪法与政治学著作中有数千页都在讨论这个基本主题。

  即便躺在床上时,边沁也不容易阅读,最后我终于终于从一开始的思考状态变为做白日梦、然后昏昏欲睡,然后就睡着了,还真做了一个梦。几年前,Ripley在其《信不信由你》中曾描写雕像活了起来,其魂魄出没于伦敦大学学院,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77]《信不信由你》中含有几个明显的事实性错误,并且认为边沁是一个恶毒的人,甚或其最为严厉的批评者也会这样称呼他。在我的梦中,雕像在1998年以更为慈祥的方式活了过来,并且要求检阅我们的治理机构。边沁已经70多岁了,还穿着T恤和锐步鞋,看起来非常轻快。与Byron未经证实就称之为“杰里米·边沁的巡逻”和William Parry1825年苛刻地描述过的巡视相似[78],我们“开始以海兰信差的速度慢跑”,但是这次我们并没有遭到弗里特街或其它地方的妓女们的嘲笑,因为在当今是慢跑标志着没有发疯的一个通常的行为。在完成了我们的巡视之后,边沁先生简要地审视了当下的政府改革方案,如你所知,这个方案包括了放权、设立一个伦敦政府、一个权利法案、议会上议院改革、信息自由,很可能还包括选举制度改革。[79]当问他作何评价时,他以典型的四个分支开头:(1)导向功利的变化;(2)与功利原则相背的变化;(3)需要进行进一步评价的变化;(4)缺少具有重大意义的变化。

  他勉强承认了代表着对其观念的部分接受的少数改进,包括:(1)去殖民化;(2)代议制民主取向的开始;(3)下议院和各种地方委员实行无记名投票,即接近普选但并不是每年进行一次选举的方式;(4)出版和其他媒体的相对自由,尽管存在少数恶意利益的所有权;(4)对立法的更多的信赖,但是抵制法典编撰;[80](5)理性地对待宗教宽容和政府机构世俗化的进步潮流;(6)理论上,公共行政官僚制度建立在功利原则基础之上,而实际上,功利主义思想在政治和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中都有非常强大的影响力,即便是以零散的方式;(7)带薪法官尽管权力过于强大,但仍然来自于法律职业,并且仍然适用普通法;(8)至少在讨论监狱的私有化和对通话管道的广泛使用。[81]

  最大的变化是技术上的,他对与通讯变革相关的各种小玩意既非常高兴,也非常诧异;但是更让他诧异的是,电子邮件、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选举等还没有被用来作为抵抗施政混乱的保障措施和为最大化公共性(我们现在称之为透明度和负责任性)服务。[82]

  然而,就宪法问题而言,他主要的评论是在基本原理方面的变化是如何的少,或者它们是如何朝着坏的方向变化:(1)在许多方面,统治者的利益仍然直接而连续地与被统治者的利益相对立——尤其是在他们痴迷于获取和维护权力时。(2)不必要的资助和浪费大行其道:支出是最大化的,而财政能力还远远不是最大化的。(3)世袭原则仍然作为上议院和君主政体中的基础性因素而继续存在。(4)荣誉制度与其它人为授予尊严的制度仍然与腐败的某些新形式并存,例如,许多不民主的、不负责任的准政府组织的大量增加。[83](5)行政人员的权力过大。(6)与“隶属关系论”相对立的“权力分立论”的谬论依然盛行。(7)贪婪的法律职业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视法律制度为其私人的专属领域。(8)法官仍然从拥护者的团队中招募。(9)可能是最为重要的,通常是并且几乎是系统性地是一种神秘化的工具的、代表着权力团体和阶层的邪恶利益的政治话语模式,包括:大量的行话;由技术体系支配的法律;对大多数他曾经猛烈攻击的谬论的常规使用(主要是由移民归化局所使用),例如,像中国式的论证(The Chinese Argument)、蜗牛般爬行速度的论证(The Snail’s Pace Argument)、冒名顶替术语(Imposter Terms)等古老的偏好依然流行;发展而来的和经由古老的谬论修正而来的新的谬论正在盛行,如,Cornford蛮荒时代的原则(Cornford’s Principle of Unripe Time)、有障碍的实习医生的方式(the Way of Baffled Medic);以及作为一种拖延时间的谬论的“我们需要一个皇家委员会”。最后,关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或其他的非法律权利的讨论以及其它各种无稽之谈依然幸存(实际上是获得了复兴)。简言之,神秘化的无稽之谈仍然在公共话语中大行其道,这很大程度上进一步促进了少数人的邪恶利益。

  幸而,边沁在我梦中来访的时间很短暂:最后我问他如果不优先全盘采纳他的宪法典,他可能提出的直接的宪法改革方案是什么。毫不奇怪,他所有的建议都以实现人民的利益和那些被委托以权力的人的利益之间最大程度的一致为中心。他具体的措施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1、终止世袭原则的继续适用——例如,废除上议院,废除源自君主和贵族的所有保留性政治权力,消灭所有人为授予的头衔。

  2、通过更为频繁的选举加强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控制,即是说,更多的职位都要通过选举产生,对官员(无论是选举的还是委派的)的罢免必须通过选举期间的民主投票;对公共舆论机构的一般性控制;通过准陪审团的方式使更多大众参与到法律问题中;立法规制信息自由。

  3、将议会(现在拥有独立的办公地点)迁移到某个更为重要也相对没有吸引力的地方,比如,米林基那斯或纽尼顿。

  4、设立一个更为系统的民主控制的区域政府组织,赋予其分散的权力,但是隶属于中央立法机构并对中央立法机构负责。[84]这其中包括设立伦敦区域政府,位于威斯敏斯特,其最高领导人依据才能而不是声名而选举产生,称为“首领”(headman)而不是“市长”(mayor)。

  5、与当前所有形式的施政混乱进行持续的斗争,这些施政混乱形式包括公共支出浪费、不必要的惩罚、资助和腐败,这里的腐败要比Nolan委员会定义的腐败宽泛得多,包括牺牲被统治者的利益来增进统治者的特殊利益的所有行为。[85]

  6、安置一种电脑式的谬论测定仪(a computerized fallacy-spotting)和公共机器,以监控各中央和其属下的立法机构、新闻媒体以及其它公共领域中的所有话语。

  就在这时我醒了过来,因而未能记下边沁先生建议的完整清单。当然,这只是我的梦。毫无疑问,边沁其他的学生对此类的来访会有相当不同的想象。虽然这并不是一个噩梦,它确实略微有点儿让人震惊,因为边沁的建议比近来对宪政改革的争论中所设想的任何问题都要意义深远得多。

  我对如此幻化的想象的用途有一些疑问。但还请你们耐心地让我简要地反思一下我从这种思想实验中学到了什么东西。

  首先,我们历经了所谓的最为激进的宪法改革已经150多年了,边沁对此的反应恰好可以提醒我们注意:当前的宪法改革日程是多么的小心翼翼,特别是多么的琐碎而又在许多方面没有原则。这毫不令人惊讶。有时,我们在传统的宪法和人为设计的宪法之间做出了区分。[86]边沁的宪法典无疑是属于后者的代表:以Everett的话来说,那就是说,它是逻辑的和被设计的,也即一个单一的方案,可能是由一种单一的思想在明确表达出来的原则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设计出来的。[87]人为设计的宪法典型地标志着与过去的截然决裂。在某些重要方面影响了边沁的美国1789年宪法,可能被认为是人为设计的;二战后去殖民化时期的各种独立宪章和晚近的南非与乌干达的新宪法也是如此。联合王国常常被认为是传统宪法最为典型的代表之一:尽管它也有少数人为的成分。我们的宪法被认为是“不成文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它的发展时断时续,且并没有明显可见的变化。可以说,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里,我们的变化节奏正在加快,并且有一些偏离传统。然而,当前的改革日程无论是在内容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都与边沁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如此看来,正如某些变化是重要的那样,它们绝不是激进的。难道托尼·布莱尔曾经许诺的“历史上从未提出过的、最为广泛的宪法改革”[88]排除了边沁的宪法典?在边沁看来,分权在逻辑上是不连贯的;吸纳一个相当陈旧的人权法案只能被视为发展进程中一个相当谨慎的步骤,而不是与过去的一个历史性决裂或者一个新的开端;上议院的改革可能会减少(但无法消除)世袭原则;信息自由法案几乎确定无疑的是一个相当谨慎的妥协;并且,可能最为重要的变化,即对被认可的选举方式的修正并不会影响到那些被选举的人们的地位、选举的频率以及统治者直接控制被统治者的程度。实际上,根本没有对抗施政混乱的保障措施。

  我指出这些问题并不是为了批判:我个人认为绝大多数这些变化都是改进,并且认为宪法研究中心应当强调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可行性因素——即实践政治。我们并不要求,也并不觉得需要一个新的开端或者与传统彻底的决裂。对这样的问题,舆论法庭保持沉默,几乎是无动于衷。这些想法所带来的问题仅仅是:即便当前改革日程中最富野心的政策得到实施,我们将在多大程度上背离了真正民主政治的边沁模式?在思考当前的改革日程在减少民主的缺陷方面并没有作多大贡献这一问题上,复活了的边沁可能并不孤单。[89]

  由这次思想实验提出来的第二个思想与程序有关。边沁可能会迅速抓住如下事实,即我们的各种宪法争论一直为政党政治所支配。可能除了苏格兰内部的分权争论——在其中,用一个冗长的政党交叉(cross-party)程序来寻求共识和妥协——之外,几乎没有一个立宪程序可以免于纠集与政党同一阵线的观点和选票。[90]然而,边沁对宪法制定程序的处理并没有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根据他的分析,为什么统治者应当牺牲其经由保有权力而促进其个人利益的机会?在他讨论黎波里的文章和一些其他的文章中,他试图阐述如何获得现行统治者的承认这一问题。他承认“无论那类承认(即主权者对这些承认的盲目无知)的可能性如何,其产生的有益结果是……产生一个对如此恰如其分的事态的存在绝对必不可少的条件。”[91]他继续指出“必要的承认的可能性并不是在所有可想见的情形下都同样是渺茫的”。并且,他认为除了欺骗主权者之外,胆怯、服从建议的能力、对声名的热爱以及对人民的同情都是那样的条件。[92]这看起来像黑夜中的呼啸声。在一些地方他反对暴力革命,但是在另外的地方,他把暴力,或者至少是暴力威胁视为有时是必要的和正当的。[93]难道这是边沁模糊不清的另一个例子吗?

  除了自愿放弃谋私利的权力是不可能的之外,边沁不讨论立宪程序可能还有另外的原因。他的宪法典是一个完整的蓝图,在其基本原则方面不容商讨。在以南非和乌干达的新宪法是如何被设计出来为特征的选民集会中,通过多数人同意和妥协民主地制定宪法的艰难过程是多么的各不相同啊!毫无疑问,人们可以根据如下理由来为边沁辩护,即在法典化方面他允许广泛的公共讨论和修正,尤其是在调整实体的法律以适应当地的情势方面更是如此。但是我们不知道边沁的基本宪法原则是否即便是在一个民主的立宪本程序范围内也可以被视为是可商讨的。

  我的思想试验确实激励了我思考一系列特别的问题,它们包括腐败、官员的才能、公共舆论的教育和使公共舆论免于操纵的保障措施。我也得出结论认为,边沁远非拒绝制定一个带有如下条款的实证权利法案,该条款允许通过一个“不可调和的宣言”诉诸议会,而不是诉诸全面的司法审查[94],与之相反,他可能认为这个条款走得还不够远:他反对的是讨论各种非法律权利,而不是反对把可实施的法律权利规定到实证的法律之中。他可能还反对司法审查权,但是当前对与立法程序的一个快速通道相联系的不可调和性的宣言提出的建议似乎更像是对议会提出的劝诫——并且,当然,对他而言,主权应当在人民,而不在议会。[95]

  边沁对自然权利和法国1791-1795年宪法的攻击有时被解释为对所有包含基本权利或宪法性权利条款的文件的攻击,这是一种误解。[96]在《无政府的谬论》(Anarchical Fallacies)中,他主要攻击了一种体现在那些在他看来不会有、也不能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的话语形式。

  他的攻击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非法律权利观念,其理由是权利是由法律创设的,一项非法律权利就像一个没有父亲的孩子;(2)不可剥夺性或不可转让性观念,由于限制至高无上的主权者的权力在观念上是不可能的,因而权利不可能是不可侵犯的;(3)绝对权利的提法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各种权利彼此之间可能相互冲突;(4)他的许多批判直接指向法国宪法的内容、风格和细节。没有一个这样的批判涉及到实证惯例,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法案可以由法律确立的程序所改变,并且在具体的语境下被认为是潜在地彼此相互冲突的。

  一个现代边沁主义者很可能批判欧洲公约或者近来公布的人权法案的内容和形式的各个方面。但是没有一个边沁的主要批判涉及到由议会制定,尤其是在将来要为议会所修改的、包含了法律权利的法律。如果这项法案包括了对美国或加拿大模式的司法审查条款,在不同的边沁主义者之间就仍然有就其在该问题上的立场的逻辑进行争论的空间。但是,当前关于去除在议会问题上存在的各种潜在的冲突这一建议获得了不同边沁主义者的共鸣。作为其提出的目标,这个被提议的权利法案规定了某些反对施政混乱的保障措施;边沁是否可能认为这些措施在形式、范围或内容方面是充分的,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但是他可能未必就在原则上不赞成把那样的价值纳入到法律中。

  以这种方式想象边沁,即要么在梦中与他一起漫步,要么根据他的文本更为严肃地思考我们现行的宪法,是非常不可靠的,并且价值有限,因为这种方式是透过19世纪早期的透镜来审视20世纪晚期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替换上一个当代的边沁主义者,而不是想象边沁本人死而复生。即便如此,也需要解释和想象,因为在特定的参数范围内,有许多可能的边沁主义者可供想象:把边沁主义的模糊不清与我们后现代状况的解释空间结合起来,我们有建构不同景象的许多回旋余地。

  作为世界公民的法学家:一个现代边沁主义者

  因此,就允许我以我所建构的这个千年末的一个可能的边沁主义者来结束本文吧,但是请牢记,这不过是我的想象,我并不是那位尽心尽力的信徒。

  这位现代边沁主义者的议程与观念的基本轮廓都符合我在上文曾解释过的边沁的法理学的五个支柱。她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功利主义者、自由民主主义者、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女权主义者、人道主义者(可能对濒临灭绝的物种怀有矛盾的情绪);她的认识论认为知识与语言与人类建构紧密相连;并且她立志重建一般的规范法理学,这种法理学原则上涉及到法律制度、法典、法规、实践和话语的设计与实施。知识、语言和法律应当完全被视为是人类为了功利的最大化而创造的工具。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她坚信在所有的层面上,主权都必须在于人民,不仅仅作为一个最后的诉诸手段,而且在那些暂时被委之以权力的人的持续的负责任性和对其的控制方面,主权有实践的必要性。较之边沁的立场而言,她的立场更为坚定,是一种世界公民的立场:即是说,她在每一个重要的计算方面关注的范围是所有人的福利,包括未来的世代,甚至可能会扩展到所有的生物。对她而言,随着日渐增长的相互依赖和可能的空间超越,唯一自足的共同体是世界。[97]

  这样一种全球法理学既是乌托邦,也具有很大的实践可能性。它提出了一个颇有抱负的理想,但是它关注的焦点在于技术、政治,以及实现这个理想的手段和障碍等各种细节问题。

  而真正符合边沁主义精神的是,我们可以根据自1832年以来的发展做出某些调整。

  请允许我仅仅给出几个例子:

  第一,在这个相互依赖的世界里,边沁宽泛意义上的“立法”本身必须不仅关注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即古老形式的国际法),而且也要关注全球的、跨国的、区域的、各种地方的和网络化的法律秩序。[98]这要求特别关注关于主权和垂直等级权威的各种概念,也要特别关注制裁和强制执行等问题。然而,它未必趋向于全球治理的一元论观念。

  第二,在功利主义实证主义传统范围内,鉴于过去150多年的批判与争论,可以适当地考虑对功利主义进行修正。我们的现代边沁主义者可能在哲学的层面上追随J.J.C.斯马特或R.M.黑尔,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应用伦理学方面追随彼得·辛格。[99]同样,在法理学中,赫伯特·哈特用“规则”对命令、习惯和拟人化的主权者的取代可以被视为是在法律实证主义范围内的一个修正,即使哈特本人是一个修正了的(实际上是摇摆不定的)功利主义者。[100]

  第三,我们的边沁主义法学家可能会为使作为一般法理学之组成部分的分析法理学的复兴而战,即阐释、修正和建构各种关键的概念。近些年来,这种趋势有所下降。对她而言,边沁立法辞典的概念并不是对语义的幼稚痴迷。没有概念,我们就不能思考。结合了一般性的观点和“具体方法”的严格的理性思维是边沁整个事业的基础。换句话说,我们需要这样一种精细的概念工具,它既能形成一般性地讨论各种法律规则的元语言,也能形成具体而精准地表达各种法律规则的工具。

  第四,在其基本理论框架内,这位现代边沁主义者会考虑观念上的其他发展:例如,在不放弃其理性主义、工具主义和结果主义本质的情况下,她会试图调和“社会工程是幼稚的观念”这类的各种批评[101],或者是对立法中时间、空间和文化的重要意义的批判[102],或者调和社会科学,尤其是心理学中的发展。

  她可以在当代的同仁中找到某种支持——例如彼得·辛格的应用伦理学;戴维·赫尔德(尽管是一个康德主义者)的全球民主;[103]在有所保留的情况下,可能还从法律领域中的哈罗德·拉斯维尔、迈尔斯·麦克道格拉斯和麦克尔·雷斯曼那里获得某种支持。[104]然而,那样的支持是有限的和零散的。

  无论在什么地方,她都会发现边沁在其普世的立法科学和万全法(pannomion)中所设想的全面复杂而又野心勃勃的法理学的议题和观念。她完全可能在法律经济分析的文献中找到启发,但会对将焦点集中于民族国家界限范围内的普通法学说吹毛求疵,并且,她可能会认为,对于一个穷人而言,所有的快乐都是“财富”。然而,边沁主义法理学的许多核心任务在当今仍未完成,或者说,像世界银行的法理学那样,似乎是不完整的、让人迷惑的和在很大程度上被用以支持少数人的利益。

  在当前的人道主义条件下,某些显见的条目可能会置于现代边沁主义者的功利主义议程的顶端。也许,最为重要的是在全球的、国际的、区域的以及跨国的层面上的民主。如果在国家的层面上,甚至是在最为“发达”的自由民主国家中存在民主赤字,那么在超国家的层面上的权力控制和治理安排方面的缺陷是多么的严重啊!

  我认为这既是一个宏大的图景,也是一个富于挑战性的图景。然而,我并不是一个尽心尽力的边沁主义者:我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我仅仅是一个弱实证主义者;并且我可能会比多数边沁主义者可能会接受的更为强调历史、传统、制度和地方性知识。以赛亚·伯林《扭曲的人性之材》(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中讨论了更多的复杂性和多元主义。[105]我恰好是摇摆不定的边沁主义者的典型——怀着敬意景仰他,却又分别视他为启发力量的来源、难于对付的对手、有用的意见公告板和一个行为古怪的人。在这里,我并没有详细地解释我自己的观点。毋宁是,我们是在这里纪念并且赞颂边沁,而不是埋葬他。我希望我所说的足以表明这个非凡的现象是我们想象的财产的一个宏大而令人迷醉却被低估了的组成部分。[106]

  【作者简介】

  李燕涛,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周国兴,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硕士。本文正文部分为周国兴译,注释部分为李燕涛译。

  【注释】

  *译自William Twining, The Great Juristic Bazaar: Jurists’ Texts and Lawyers’ Stories, Ashgate Publishing Co., 2002.

  [1] President Mary Robinson, ‘Imaginative Possessions’, John Galway Foster Lecture, 26 Oct. 1995(unpublished).

  [2] W. B. Yeats, (1902/3), see Explorations (ed. Mrs W. B. Yeats, London, 1962), Pt.Ⅱ.

  [3] Tom Nairn, The Break-up of Britain (London,1997), 359.

  [4] Seamus Heaney, The Redress of Poetry (London, 1995).

  [5] 这个雕像真的是边沁么?大学学院在1992年曾收到一封盛情难却的邀请函,说作为对伦敦进行一次主要展示的组成“边沁”应当到艾森去。如果他去了,这就会开创一个先例,因为这将是自他去世以来第一次远行他国。出于正常的谨慎起见,大学学院成立了一个多学科的委员会以决定如果边沁成行是否有利于公益。得出的结论是他的衣服、橱柜、蜡制头像、拐杖以及一些较少遗物可以成行,但他的骸骨非常容易损坏而不能冒险出国。因此我们可以去艾森看任何东西,却看不到他的躯体。“到国外去的真是边沁么?”我问我的学生,“坐在学院回廊中的那个人真的是边沁么?”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是的”,我几乎不存在怀疑。那个展览会有个极好的名目:Celina Fox (ed.), London—World City 1800-1840 (New Haven, Conn., London, 1992).

  [6]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s. Alan Sheridan, Harmondsworth, 1977), esp. Pt.Ⅲ, Ch. 3.

  [7] Janet Semple, Bentham’s Prison: A Study of the Panopticon Penitentiary (Oxford, 1993); ‘Foucault and Bentham: a Defence of Panopticism’ (1992) 4 Utilitas 105.

  [8] James Ellroy的评语,见封面引文。

  [9] Tim Willocks, Green Rriver Rising (London, 1994/5), 3.

  [10] Ibid., at 5.

  [11] Ibid., at 103.

  [12] Ibid., at 104.

  [13] The Correspondence of Jeremy Bentham (ed. A. T. Milne, London, 1981), iv, 342.

  [14] Ibid., 117.

  [15] Stephen Tumim, review of Semple (1993), (1994) 6 Utilitas 135, at 137-98.

  [16] William Twining, ‘Hot Air in The Redwoods, A Sequel to The Wind in The Willows’, 86 Michigan L Rev. 1523 (1988), at 1536-7.

  [17] Ibid., and William Twining, ‘Why Bentham?’, The Bentham Newsletter, No. 8 (1988), 34, at 44-7.

  [18] 例如,赫伯特·哈特的那种修正了的功利主义和他对命令说的讨论。

  [19] 这种解释也遭遇了异议: F. Rosen, ‘Utilitarianism and the Punishment of the Innocent: The Origins of a False Doctrine’ (1997) 9 Utilitas 23; cf. ‘Why Bentham?’, 同上注[17]第, n. 35.

  [20] 边沁是在司法证据这一语境中对隐私作了最多的论述:他为隐私留出了一些余地,但一般原则是:以公开为主,隐私为例外。

  [21] Charles Dickens, Hard Times (London, 1854 ), Bk. 1, 1.

  [22] David Craig, Introduction to the Penguin editon of Hard Times (Harmondsworth, 1969).

  [23] Marx, Das Kapital (Everyman edn., London, 1957), ii, 671; ibid. 164.

  [24] N. 60 below.

  [25] 有关边沁和马克思思想中的类同方面,参见:H. L. A Hart, ‘Bentham and the Demystification of the Law’, Essays on Bentham (Oxford, 1982), Ch. 1. Cf. William Twining, ‘Reading Bentham’, LXXV, 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 (1989), 97, 125-6(hereafter RB).

  [26] Constitutional Code (Collected Works, ed. F. Rosen and J.H.Burns, Oxford, 1983), i, passim (see index).

  [27] 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在《司法证据原理》中边沁常常会采纳一种简单的常识经验主义,这种经验主义似乎与其在本体论中阐述的极为复杂的观点相矛盾。这意味着他思想中的一种发展,还是仅仅表明那种简单的经验主义已足以阐明他关于证据的主要观点,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一种有所助益的开始业已为Gerald Posteme 作出, ‘Facts, Fictions, and Law’, in W. Twining (ed.) Facts in Law (Wiesbaden, 1983).

  [28] 至于所谓的“当代意义”,我已经在其他地方表明有必要在过往思想家的若干种用法间作出区分。人们可以与一个古典文本进行一场直接谈论当前问题的不合时宜的对话,这或许是因为其意义超越了作品的时空局限。或者,人们可以与一个来到当前的过往的思想家进行一场虚拟对话,或与一个追随者,即不是一个想象中的边沁,而是一个现代边沁主义者进行一场虚拟对话(相关例子,参见RB, at 123 n.)。边沁到访的一个不太重要的(light-hearted)的例子,参见Lord Goff, ‘A Visit from Jeremy Bentham’ [1986] 41 Current Legal Problems (Presidential Address to the Bentham Club); cf. Hart, Essays on Bentham, n. 25 above, at 33-9. 在此情形中尤其重要的是区分原初性历史的解读即对文本本身的不合时宜解读和那种虚构的脱离文本的解读,即与一个被设想为熟悉当下情势的想象的边沁或一个想象中的边沁主义者的虚拟对话。并且,当然,解读在各种题材内部有所不同。过往的思想家,他们的文本,以及他们的思想是一种可以用作澄清当代问题的资源,但是一种严谨的态度需要对上述区别保持敏感。

  [29] 大致到1990年为止的一系列诸如此类的具有代表性的论辩收入进了Bhiku Parekh的四卷本选集中,Jeremy Bentham: Critical Assessments (London, 1993). 我最为欣赏的仍旧是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经典论文《论边沁》,该文首次于1838年发表在《伦敦与威斯敏斯特评论》中,并于1859年修订后发表在其《论文集》(Dissertations and Discussions)第一卷中,这是一篇审慎的结合了赞扬和批评的文章,或许是有关边沁的毁誉参半的经典评述的例子。这篇文章或许在不经意间通过贬低其原创性而破坏了他的声名。

  [30] 布鲁厄姆的传记作者写道:“后来的历代伦敦学生们有理由向布鲁厄姆致谢,感谢他们把苏格兰作为他们的榜样,给伦敦的大学引入了一种令人鼓舞的气氛,从而免于比其更为古老且更为著名的英国对手的那种令人厌倦的家长主义作风”。Robert Stewart, Henry Brougham: His Public Career 1778-1868 (London, 1985), 197.

  [31] Bentham, letter to S. Bolivar, 13 Aug., 1825. 这个段落写道:“这两个对公共利益的最大的妨害——政府大学,即牛津和剑桥,以其更为险恶的形式呈现出来就是政治腐败的仓库和温床,随着这个国家在财富方面的迅速增长,那里聚集了比其所能容纳的更多的学者:尽管那里的维持成本膨胀到了如此的程度,以至他本身就使得有所助益的指导和那种一般性的实用习惯不可能实现”。以30000英镑的代价(因为那是为他所预定的总额),一个由开明人士组成的社团即将成立,就在伦敦或其附近,一个在同一名称之下的指导中心,由于包含了宗教势力,在其中学生将可以去寻求每个人自己在宗教方面的观念。但Hazlewood学院同时又是一个普通的学院,是一个教授立法和司法的学院,在其中,根据最优原则,艺术和科学那些分支通过实践来传授,结果是,就那些最重要的学科而言,伦敦大学将逊于Hazlewood学院,除非,在那些不足之处,他去做在那里已经完成的事情”。对于这个引文,我要向Dr Luke O’ Sullivan致谢。

  [32] 边沁在宗教上的立场太复杂而不能在此处继续探讨,从而许多研究仍有待完成。最好的解释已由菲利浦·斯科菲尔德在其《杰里米·边沁思想中的政治和宗教激进主义》(未刊稿)中作出,他的大部分著作在这个主题上的主要观点是把宗教批评为被险恶的利害团体所滥用的一种欺骗手段。有人指出他试图通过规劝而摧毁它,但这种观点引起了争议。他曾明确反对宗教歧视、宗教机构,并的确反对宗教与国家的任何联系,但他也曾积极的赞同宗教自由。(比如,UC. Mss., Box 169, 113).特别参见,First Principles, 同下注释69,标为宗教、宗教制裁、宗教制度的索引。很能说明问题的是,《宪法典原理》(见下文,注释69)的第七章以“任何政府权力都不应当用于去确立宗教信仰体系或信条”为标题:ibid. 325.

  [33] 在牛津大学,人们必须在“三十九条信纲”上署名从而得以注册入学;在剑桥大学,学生必须在“三十九条信纲”上签名才能毕业,剑桥允许一些犹太人和非国教成员学习,但他们不能毕业。

  [34] W. M. Praed, ‘A Discourse Delivered by a College Tutor at a Supper Party, July 1 825’, The Morning Chronicle, 19 July 1825.

  [35] 关于其历史背景,参见Sydney Evans, ‘Theology’ in F. M. L. Thompson (ed.), The University of London and the world of learning (London 1990), 147-9.

  [36] 关于对外系统,参见N. Harte, The University of London 1836-1986 (London, 1986); Thompson (ed.), n, 35 above,passim. 实践中的“开放式学习”意味着没有授课,学生按照自己的节奏准备考试时从大学几乎得不到帮助,在这种情形中大学仅仅被称为一个考核主体。这自然成为了一个争议的问题。一些人坚持认为作为原则问题高等教育应当主要是一个自我教育问题,其他人,包括学生,则倾向于一种更为家长式的观点。

  [37] William Twining, Theories of Evidence: Bentham and Wigmore (London, 1985), at 20-1.

  [38] 特别参见‘Public Opinion Tribunal’名目下的政治和宪法著作的索引;cf. On the Liberty of the Press and Public Discussion (Works, Ⅱ, 275 (1821)).

  [39] Eric Ashaby, Technology and the Academics (London, 1963); F. M. L. Thompson (ed.), n, 35 above,passim.

  [40] J. Austin, The Uses of the Study of Jurisprudence (1863, ed. H. L. A. Hart, London, 1954).

  [41] 一如我们所见,甚至是庸俗主义这一指责也需要加以缓和。以那句多次被引用或误引的宣言为例,“除去偏见,玩图钉得到的快乐和从音乐和诗歌的艺术与科学中得到的快乐具有同等的价值”;这在具体语境中可以被解释为(可能是半开玩笑的)对有关高级快乐的智识和社会优越感的讥讽。毕竟,边沁喜爱音乐,是个不错的演奏者,并被认为有一双聪慧的耳朵,如同穆勒自己所承认的那样。参见Mary Mack, Jeremy Bentham, An Odyssey of Ideas 1748-1792 (London, 1962), 246-8; Catherine Fuller’s note on ‘Bentham and Music’ (unpublished, 1977). 此外,边沁在什么给了他快乐这个问题上可能有他自己的观点,但每个人就此都是自己的最好的判断者。菲利浦·斯科菲尔德告诉我手稿中的一个精彩段落,这个段落在好的艺术如何不应得到公开补贴这个问题上或得了当代人的共鸣。

  [42] Works, X, 540 (1823) quoted in George L. Nesbitt, Benthamite Reviewing (New York, 1934), 34.

  [43] Introductory Lecture, 1892 (privately printed, reprinted in 1933).

  [44] 这所大学最初的创立计划书在阐明在伦敦建立一所大学的理由时说道:“其他任何地方都没有把知识更多的作为一种渴求的对象,它或者作为一种满足的来源,即自我完善的方法,或者作为一种受用的手段和有用的目标”。(重印于Negley Harte and John North, The World of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1828-1978 (London, 1978), at 17). 当然,这个文本应当以和其他的受基金资助的文献相同的精神来解读。

  [45] Negley Harte and John North, The World of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1828-1978 (London, 1978), at 19.

  [46] A Fragment on Government (1776).

  [47] Constitutional Code (1830), i.

  [48] 对这种不寻常的取代有若干种解释。奥斯丁更多的同情普通法,对法律职业较少批判,比他的老师更少危险地激进性。悲观者或许会接着说他的一般观点都是既容易理解又容易批判。时间流转,分析法理学讲授重心也变得更为地方性和特殊化,与所有先进法律体系中的那些基本法律概念相比,更多地集中于英国法律原则的基本概念上。Philip Schofield, ‘Jeremy Bentham and Nineteenth Century English Jurisprudence’, in W. Schrader and U. Guhde (eds.), Der Klassische Utilitarianismus:Einflusse—Entwichklungen—Folgen (Berlin, 1990); RB, 130-40.

  [49] William Twining, Blackstone’s Tower (London, 1994), Preface and ch. 1.

  [50] William Twining, Law in Context: Enlarging a Discipline (Oxford, 1997), chs. 6 and 7.

  [51] Works, Ⅶ, 270n.

  [52] Ross Harrison, Bentham (London, 1983), at 141.

  [53] 例如,参见Hugo Belfounder在Iris Murdoch中的阐述,Iris Murdoch, Under the Net (London, 1954), at 65-6.

  [54] F. Rosen, ‘Introduction’ to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Oxford, 1996), at pp.li-lix.

  [55] Hart, n. 25 above, 39.

  [56] 我自己的看法是对边沁的观点大多数的有条理的理性重构使他成为了一个偏好功利主义者和行为功利主义者,即在个人道德和社会哲学层面上都关注了人类的一般福利(就所有有感觉的生物的一般情况而言)。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文本,但也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的理性重构。

  [57] 例如,在很多地方,边沁常常把功利主义的应用限于一种单一的,即必须封闭的共同体;但是有迹象表明,特别是在其晚期的著作中,他关心如下这个问题:即是否任何共同体都能为此目的而被恰当地视为是自足的?由于世界变得愈加具有相互依赖性,这也就成为了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58] 近期最好的著作是:Rosen, n. 54 above; Paul Kelly, Utilitarianism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Oxford, 1990); Gerald Postema, Bentham and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 (Oxford, 1986).

  [59]“这个有影响的观念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原始契约的目标,他们是这样的一些原则,那些关心增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理性的人在平等的初始位置下把这些原则界定为他们联盟的基本条件。这些原则将去规制所有未来的契约。他们具体规定了可参加的社会合作的种类以及可确立的政府形式。我把这种看待上述原则的方式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1972), 11, (添加的斜体字).一般地,参见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1993); Thomas Pogge, Realizing Rawls (Ithaca, NY, 1989), 8-9, 127, 136-7, and passim; J.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1985) 14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23. 当然,罗尔斯是古典功利主义的一位主要的批评者,他立足于西奇威克却与边沁相关联,在此我不关注罗尔斯思想的优点或不足,也不去设想一场两位重要思想家之间的虚拟对话。他们之间或许可以比通常所设想的那样显示出更大的类同。此处的关键在于他们都参与到了设计原则、制度以及好的统治模式的实践中。

  罗尔斯和边沁的努力实质上存在部分重合。但他们所处情形和讨论主题以及他们的思想都不相同。区别之一就在于边沁的大部分努力是去运用功利原则,而非去论证或阐明他。(关于罗尔斯自己的“认识禁区”(epistemic abstinence)参见Joseph Raz, Ethics in the Public Domain (Oxford, 1994, ch, 4) ). 边沁没有力图给出功利证明;他的改进主要以事后想法的形式体现出来,他把功利原则用作对特定实践问题的武器,他并不是切合实际地视之为一种现实的风尚。像马克思一样,相较去理解世界,他更为关心改造世界。作为我们的同代人,彼德·辛格在精神气质上较之罗尔斯更接近于边沁,集中关注功利原则在当代实践问题上的具体运用胜于深入思考其哲学基础。例如,可参见,Peter Singer, Practical Ethics (2 nd edn., Cambridge, 1993); Animal Liberation (New York, 1975). 边沁仍被十分严肃地视为一个道德哲学家,甚至在个人伦理方面也是如此这个事实,既是一种消遣,也是一种赞扬。其法理学大部分是功利作为一种立法而非道德原则的应用。

  [60] Jeremy Bentham, De l’ontologie et autres texts sur les fictions (ed. J.-P. Clero and C.Laval; trs, P. Schofield, Paris, 1997).

  [61] Willian Twining, ‘Other People’s Power: The Bad Man and English Positivism, 1897-1997’ (1997) 63 Brooklyn L Rev. 189.

  [62] 这些思想被敏锐的加以分析,见Oren Ben Dor, ‘Constitutional Limits and the Public Sphere: A Critical Study of Bentham’s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Theory’, ph.D. thesis (London, 1997), chs. 2 and 3.

  [63] Works, Ⅱ, 537, discussed RB, 133-8.

  [64] Charles Beitz et al. (eds.), International Ethics: A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Reader (Princeton, NJ, 1985). 一个当代的例子是对较贫穷国家发生的饥荒的预防和援助对较富裕的国家和个人而言是否仅仅是一个慈善问题。

  [65] 参见n. 96 below.

  [66] Hart, n. 25 above, 20, 261.

  [67] Robert P.George (ed.), The Autonomy of Law: Essays on Positivism (Oxford, 1996), e.g. Klaus Füsser,“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关于分离命题的论战绝不是完全没有意义。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必要关联关键取决于这个假设,即正是法律的概念本身不能从不同的方法论角度分解为不同种类的便利的要求,每个要求都使得必要关联问题无关紧要”,at 120, discussed in Twining, n. 61 above.

  [68] 参见本卷,115。

  [69] 已出版的有:Constitutional Code (ed. F. Rosen and J. H. Burns, Oxford, 1983), i; First Principles Preparatory to Constitutional Code (ed. P. Schofield, Oxford, 1989); Securities against Misrule and other Constitutional Writings for Tripoli and Greece (ed. P. Schofield, Oxford, 1990); Official Aptitude Maximized: Expense Minimized (ed. P. Schofield, Oxford, 1993); Colonies, Commerce and Constitutional law: Rid Yourselves of Ultramaria and other Writings on Spain and Spanish America (ed. P. Schofield, Oxford, 1995); in preparation Constitutional Code, ii and iii; An Essay on Political Tactics; Plan for Parliamentary Reform; Anarchical Fallacies and Political Fallacies; and ‘Legislator of the World’: Writings on Law, Codification, and Education (ed. P. Schofield and J.Harris, Oxford, 1998).

  [70] Bhikhu Parekh (ed.), n. 29 above, iii, 1019-20 (1993) and F. Rosen, Jeremy Bentham and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Oxford, 1983).

  [71] Sydney Smith, ‘Bentham’s Book of Fallacies’ (review), Edinburgh Review, 42, (1825), 367.

  [72] First Principles, n. 69 above, 227-331.

  [73] Constitutional Code Rationale, n. 69 above, at 232.

  [74] Ibid.

  [75] Ibid., at 235-6.

  [76] 边沁区分了行政人员和法官的任命(委任(location))和撤职(废黜(dilocation)):选民仅仅是直接选择了立法者,但他有权撤销很多官员的职务,其中就包括法官。(Constitutional Code I, ch. V, Art. 5, 31-2).

  [77] Repley’s Believe it or Not, No. 87, Mar., 1979(New York).

  [78] W. Parry, The Last Days of Lord Byron (London, 1825).有关“少校”Parry及其与Bentham 和Byron的联系的详细评述,参见F. Rosen, Bentham, Byron and Greece (Oxford, 1992), ch. 10.

  [79] 通常参见Inquiry, The Constitution Unit Newsletter (1995-7) 以及由宪法研究中心出版的系列报告。

  [80] 关于法典化,参见 Philip Schofield, ‘Jeremy Bentham: Legislator for the World’,ch.4,this vol.

  [81] 关于通话管道,参见Constitutional Code I, 442-43n.

  [82] Ibid.; 亦可参见对模拟的或图解输出的注册模式的讨论:ibid., at 230.

  [83] Philip Schofield, ‘Jeremy Bentham on Political Corruption: A Critique of the First Report of the Nolan Committee’[1996] 49 Current Legal Problems 395.

  [84] Rosen (1983) Ch. 8.

  [85] Philip Schofield, n. 83 above.

  [86] 例如,Lord Hailsham, ‘Is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Wearing a Bit Thin?’, The Times, 12 May 1975.

  [87] C.W. Everett, ‘The Constitutional Code of Jeremy Bentham’ (1948), reprinted in Parekh, n. 29 above, iii, 501, at 503.

  [88] Labour Party Manifesto (1997).

  [89] 例如,William Rees-Mogg, ‘Can We Win Back our Democracy?’, The Times, 24 Feb. 1997.

  [90] 关于苏格兰宪政惯例(SCC),参见Scotland’s Parliament (Constitution Unit, London, 1996).

  [91] Securities Against Misrule, n. 69 above, at 103.

  [92] Ibid. 107.

  [93] 边沁通常反对革命并认为没有革命的情况下那种改变也能并应当大体上实现。例如,First Principles, n. 69 above, at 220-1; Anarchical Fallacies, n. 69 above; see Rosen n. 70 above, esp. 10, 223-5. Per contra, 在一些段落中他似乎把暴力或其威胁作为了最后的诉求:“对权力的欲望是如此的普遍和持久,以至于在立法领域的这部分中的任何合理的改变(比如《宪法典》)都几乎得不到任何可以接受的允诺,除非采用武力或恐吓迫使他这样做。”Codification Proposal s. 5 (1982); cf. Securities Against Misrule, n above, at 106-11, 138-40; Works, Ⅱ, 286-7.为明确其观点以及这些观点随时间发生了多大的改变,有必要做出进一步的研究。

  [94] Human Rights Bill, 1997, cl. 4, discussed in Rights Brought Home: The Human Rights Bill (Home Office, London, 1997, Cm 3782), ch. 2.

  [95] 参见 Ben Dor, n. 62 above, chs. 2 and 3.

  [96] 这些论辩在下列文献中进行了详尽的讨论,William Twining, ‘The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Bentham’s Anarchical Fallacies’ (1975) 61 Archiv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phie 325, and reply by M. Dalgarno, ibid., at 357, 都更为深远地推进了这个观点。 两篇文章都重印于 Parekh (ed.), n. 29 above, iii.

  [97] William Twining, ‘Globalization and Legal Theory’ [1996] 49 Current Legal Problems 1 at 28-31; cf. T. Pogge, n. 59 above, ch. 5.

  [98] Twining, n.97 above, 5.

  [99] 例如,J. J. C. Smart and Bernard Williams, Utilitarianism For and Against (Cambridge, 1983); Peter Singer (1975) and (1993), both n. 59 above, and The Expanding Circle (Oxford, 1981).

  [100] 通常参见,Neil MacCormick, H. L. A. Hart (London, 1981).

  [101] 例如,Roger Cotterrell, The Sociology of Law (2 nd edn., London, 1992), ch. 2.

  [102] 特别参见,Bentham’s ‘Essay on the Influence of Time and Place in Matters of Legislation ’, Works,Ⅰ, 169. Oren Ben Dor在其Constitutional Limits and the Public Sphere: A Critical Study of Bentham’s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Theory第六章中提出了一种解释,这种解释将时间、地点和文化置于边沁宪法思想中更为重要的地位,宪法方面的限制被视为一种方法,一个共同体通过这种方法就能从一个法律共同体演化为边沁所说的同情共同体,后者主要以自治为基础。

  [103] David Held, Democacy and the Global Order (Oxford, 1995).

  [104] 例如, Myres S. McDougal and W. Michael Reisman, International Law Essays (Mineola, NY, 1981).

  [105] Isaiah Berlin, 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 (London, 1990).

  [106] 感谢奥仁本迪尔、M.弗里曼、弗雷德·罗森、菲利浦·斯科菲尔德、尼格利·哈特以及边沁研究中心所有成员对本文的评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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