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律师的天职----你还记得吗?
发布日期:2009-04-13 作者:吴新平律师
可逐渐地我发现,律师要想真正的在公众眼中,像我们自我感觉自我标榜的那样,成为头戴荆棘王冠、手握正义宝剑的斗士,尚还任重而道远----因为,这个行业似乎正在逐渐地失去信用。
今天和一位朋友吃饭聊天,随口问到对律师的印象如何?朋友说,律师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朋友的回答让我无地自容。问这个印象从何而来?朋友说听别人都这么说的,还说以前也认识一位律师,也是这样一个“坏人”。面对这样的质疑,我当时气愤又玩笑般地把这顶帽子转送给了法官,还坚持要其学习关于所谓“主流与支流”的辩证法。
想起如下林林总总,其实我知道,我的那些辩解是何等的无力和不堪,一点也不有趣!
有这么几件事情,不知同行怎么看,或许可以给一些警醒。
去年,办理一个案件。有一天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明显感觉到其脸上的敌意,本来案件进展相当顺利,委托关系应该是比较融洽的才对。经反复询问得知,对方当事人曾对他讲,你这人傻得要命,打官司打到现在,连你的律师都成了我的好朋友。在我们律师看来,这显然是对方当事人的心理战术,就象英超赛场上穆里尼奥和弗格森、温格斗法一样。谁知我们的当事人却信以为真,真把自己的律师当成了叛徒,所以再次会见的时候直接就把不高兴写到了脸上。
实际上此前我连对方当事人的电话都没打过一次,几乎都忘了对方叫什么名字。虽然基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基础,略加解释也就打消了当事人的疑虑。但是对方的这一点点“挑拨”就差点“离间”,还是让我心生疑惑:我自认对得起我的职业,但从什么时候开始,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变得如此的脆弱呢?
今年春节期间,我的一个朋友家里出现变故,他读高中的侄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与肇事司机谈判过程中,朋友征求我的意见。鉴于其侄子系农村户口的实际,我判断他们依现行法至多能获得十多万的赔偿(且不论法律是否公平),并建议其以这个金额为基础展开调解谈判。但朋友的哥哥的老板从很远地方搬来的另一位所谓“大律师”却豪言可以争取获得四十多万的赔偿,其把握性在于深谙潜规则,没有摆不平的事情。
朋友的哥哥问我,你说那个律师说的话不靠谱,难道他就不怕毁了这个行业的声誉吗?我几乎无言以对。我只能说,他不会珍惜行业的声誉,因为他根本就不是我们这一“行”的人(事实上,那个人的确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只是俗称的所谓“律师晃晃”,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做法律生意的人”)。
这就是我们的“行业”现状----形容为“鱼龙混杂”,我觉得一点也不过份。
最近听说有一起律师代理(多位)员工一方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几次庭审下来,单位自觉理亏,可就是不愿意据实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单位遣人与员工的律师联系,承诺给律师以一定的金额买断对劳动者的补偿,让员工的律师代为摆平此事。
员工一方的律师最终是否同意了资方的“摆平条件”,不得而知。但我知道,由此可见律师这一行业并不总是铁板一块,这个人群会出现“分化”。
昨天,有多位业主因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交接纠纷,寻求律师帮助,其中三位维权代表慕名来访并与我面谈三个多小时。最终谈到律师费的支付,我就依案件的实际情况介绍了三种律师收费方式供其选择:其中一种就谈到由律师出面协助业主进行谈判,按谈判次数进行收费(具体金额略)。
应当说几位代表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和国家干部,具有相当的认知水准,在谈定具体收费标准后,其提出两个要求:一是能否将按“次”收费改为按“天”收费(担心我将一“天”之中的间断性的谈判算作几“次”来收费);二是能否在每次决定启动下轮谈判的时候先知会一下业主,让他们有个心理准备(担心我为了多赚几次谈判的律师费而故意人为地不计成本地组织谈判)。
由于当时洽谈的氛围很好,所以他们提这些“要求”的时候用语非常委婉,还反复解释为什么要这样“节外生枝”,生怕我“见外”。
在他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后,说实在话,我的感觉很复杂。
其实,在我的意向中,这些担心本来不成为一个问题。
如果在一天中,上午谈判没有结果、下午接着谈,当然算作一次;如果在一天中,找副总谈判没有结果,接着找总经理谈,或者换作他们的律师谈,当然算作一次。可是我们的当事人就是担心我会把这些当作两次,当作三次。。。可是,或许,有律师曾经这样做。
如果第一次谈判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我判断和谈的可能性很小,我当然会很开诚布公地向他们解释继续谈判的风险成本和收益,并且会建议结束谈判、转入其他救济渠道;我万万不会图点律师费去发扬所谓屡败屡战的精神、直到当事人发怵律师心慌。。。可是,或许,有律师曾经这样做。
我也非常理解他们的担心,所以在解释了我的做事原则后,当即同意他们的要求对代理协议作了相应修改和补充。我知道,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一旦把案件委托给律师办理后,往往案件的走向及最终的胜负就在很大程度上由律师把握和控制。我们时常说到“弱势群体”,也经常抱怨律师在强力机构面前也是“弱势群体”,可是基于现实的专业壁垒,当事人在律师面前又何尝不是“弱势群体”呢?
以前,总听朋友及社会上的公众把律师描述为“会钻空子的人”,还经常会为这样的评价而暗自得意。但是当这种认识作为一种顾虑进入与律师的直接关系中时,当事人恐怕也担心一旦代理协议有“空子”可钻,就会给善于钻空子的律师以机会,“会钻空子的人”实实在在就成为了一种负面的评价。
因此,“会钻空子”的律师,在获得所谓“专业信任”的同时,失去的却是更为宝贵的“人格信任”!
我们常常感叹国人之所以法律消费的意识薄弱,除法治环境恶劣外,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国民性中欠缺契约的精神。可是,契约精神的核心是信用,而我们律师群体自己就正在被悄然无声地绑到失信的耻辱柱上。在律师失去信用的时候,也让当事人“失去”了律师,从而也更加失去了寻求法律救济的希望。
因此我在想,繁荣律师服务市场,当重塑律师形象;重塑律师形象,当从信用开始----因为信用,是律师的天职。
也许我这番言论会显得有些偏激,也许会刺痛一些人,包括那些有着正直的灵魂、为我所尊敬的人。可是话说回来,在外表繁华的背后说几句“风凉话”,也不会要了人的命。古人有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唯愿以此文与有志之士共勉。(湖北武汉律师 吴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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