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先生最近一篇很有影响的文章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这一篇文章也是苏力在全国政法系统培训上的讲稿。苏力原先翻译波斯纳作品,研究法律与文学,也自诩曾有诗人之梦。于是,很多读者误以为苏力独居于象牙塔之中。当苏力在比较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尤其是文章中的一些话语,比如“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特征决定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就有读者称他为“御用文人”。这是一种人格攻击式的言辞,是对苏力本人的不尊重,应该受到批评。其实,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苏力还是苏力,因为苏力的作品主脉络就是解决中国问题,试图有自己的贡献。如果苏力只想研究西方思想,那么他完全可以只做翻译,甚至移居西方国家,过起逍遥快活的小日子。苏力学成回国后,就一直在拷问自己“什么是你的贡献”,然后才有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的出发点是中国实际,解决的是中国问题。只是当时的苏力对中国实际了解甚少,于是选择了个案,从中分析个所以然。分析的过程虽经不起推敲,但是苏力所做的努力很有贡献。苏力也借此独树一帜,成就“本土资源论”。之后苏力也曾经深入社会实际调查研究,比如《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总之,苏力一直在努力作出贡献。这回,苏力的新作与之前的作品是一脉相承的,没有超出本土资源的基本论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这一篇文章,分成三部分,分别是“一、资本主义法治的基本观点、发展和社会背景”、“ 二、在中国社会背景下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坚持、实践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文章论述的基本逻辑思路是,西方法治思想是在相应的时空中成长起来的,解决的是西方历史上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问题。同样,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也有特定的时空性,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法治理念的不同,所以必须探讨中国当下法治理念,就必须从国情出发,而不是西方的月亮都是圆的。
苏力的逻辑似乎无懈可击,既要借鉴中华传统文明和西方法治的经验,又要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可问题在于,以既成的事实为出发点,就是实事求是?
按照苏力的逻辑,中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已经是共产党领导,已经是政治协商制度,所有这一些,是“近代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的总结”。由此出发,才是实事求是。苏力有一潜在前提,中国不走社会主义大路,中国如果没有共产党领导,过去的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从而也意味着在未来的日子里,也是不可行的。这是一种先验式的论述方法。譬如,美国的共和党领导美国蒸蒸日上,未来的美国,如果没有共和党的领导,是不行的。苏力把现有的事实当作颠扑不破的奠基,然后由此出发,这不是实事求是。苏力也明白,只有与时俱进的实事求是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那么,现有的政治实际存在,只能是现有的法治框架的依附,并不能是未来法治框架的前提。未来的法治框架,不是现在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提前界定。把未来留给未来。
因此,苏力所探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能是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能是未来的法治理念。的确,当下中国的法治实际是在努力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是,现实存在不可能永远是合理的,或者说是符合实际的。只是当下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理念与当下中国实际相符合罢了。如果有人提倡在当下的中国实行两党制,理所当然与中国实际相违背,不是实事求是。可是判断违背实事求是的标准是既有的实际,这一实际是历史形成的,但这并不代表既有的实际能够永远代表着真理。苏力也很明白,“特别是在国家机器尚不够发达,社会组织没有充分发育的条件下,仍然需要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力量在各方面的动员和整合,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如果加以推导,不知是否可以说,在未来有可能不需要通过现有执政党来组织力量推进建设?
中西方法治理念不同,甚至西方各国不同时期的法治理念也有差异,但是有一点却应该是所有法治理念所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法治与人治相对。人治虽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法治的优势更多。近代以来,人类的共同追求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或者不这么赤裸地说,人类经过认真比较,走上了追求法治,而抛弃了人治。人治与法治只能取其一,而无法鱼和熊掌兼得。经过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国也踏上了法治之路。中国现有的实际不管如何,有一点是法治的铁定定律,任何人都不可以改变的,那就是:所谓法治,法律至上。不管任何情况发生,法律永远是第一位。譬如,地震之后,家园毁于一旦,灾民无米可炊,得知某一户人家出门在外,房屋侥幸未倒塌,屋中有储存食粮,灾民如果未经主人同意,破门而入,就是侵占他人财产,却不可以因灾民之利益而破坏法律的定性,否则,就是置法律于万劫不复之地。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管政党如何,不管社会主义定性,都必须遵守铁的定律:法律至上。
这样,问题来了,法律至上,其中法律又是现有的法律,现有的法律未必都是良法。由此,法律必须发展,所谓发展,就是不断地追求完美,抛弃恶法或与时不符之法,制定符合法治精髓之法。
法治有其固有的性质,虽不孤立存在,也有其独立的一面。苏力说“中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国策要求法治服务大局”,国策要求法治服务大局,如此,就是把法治当成国策的工具,法治的至上、法治的独立荡然无存。
苏力说“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还决定了法治必须公平正义”,这一推导完全是置法治本身于不顾。苏力深谙法治,法治本身就决定了必须公平正义,而非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决定的,换句话说,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仍然追求公平正义。只要是法治,必然追求公平正义。苏力还说“社会主义以及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执法为民”,这是否意味着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执法为资产阶级而不为民?笔者如此推导也许甚是无聊,但是问题在于,法治前面加上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是否就意味着,中国当下所追求的法治理念独家拥有,与西方的法治理念差异迥然?
可以这么说,苏力的这一篇文章,解决不了苏力的困惑,在法治之前加上社会主义这一定性,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东西?社会主义法治与法治之间又会是什么样的一对关系?社会主义法治与法治是相互交叉关系?法治的一些基本的理念是否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适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否独立发展出法治的基本理念,从而有中国法治对世界法治的贡献?虽然苏力可以说西方法治是西方特定时空的产物,但是中国当下的法治是什么样?有没有与现有实际相符合?沿着现有的法治设计前进,未来是否能够到达真正的法治国家?
难能可贵的是,苏力继续以中国意识来思考中国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引经据典,盲目崇拜西方法治理念,苏力试图回答中国的法治理念是什么。苏力还想在此的基础上进一步,那就是法治理念与政治相结合,让法律为政治服务,让政治提携法律。殊不知,法律本该是政治的紧箍咒,而不是政治的奴仆。苏力的这一篇文章,单从字面看来,是在让法律成为政治的仆人,为了政治,为了“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法律必须服从大局,法律也理所当然地被前提界定。这将使得原本已经异常脆弱的法律,沦陷于政治的汪洋大海之中。所以,在这一点上,苏力是会招致不断声讨。
中国的法治之路,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之中,苏力也只是作出属于他的回答,只是苏力的回答不仅会影响普通读者,还会影响到当政者,但愿当政者不会盲目地照搬照抄,而是认真地理解苏力此文的精髓,那就是:认真研究中国实际,“与时俱进”“新的法治措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至于苏力其他政治话语般的表述,不妨看作是一种不得已的借用辞。
漫长的中国法治之路,不崇洋,不排斥,继承与发展,勇于突破而不固守陈规。法治是一系统工程,从苏力的借用辞就可以看出,现有的法治仍然生活在政治的羽翼之中。因此,有大志者,登高望远,系统解决;有小抱负者,多点新的法治措施;前者治本,后者治标。笔者把苏力的此文也是法治之路的一小圆点,希望苏力能有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