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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输液后转院途中殒命,医院担责

发布日期:2026-09-21    作者:刘荣广律师
婴儿输液后转院途中殒命,医院担责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襁褓婴儿就诊一日内死亡
7月13日,雷某敏、王某莲夫妇年仅六个月的儿子雷某,在一天之内经历两家医疗机构诊疗,最终在转院途中停止了呼吸。
当日早晨7时许,雷某因腹胀、腹痛、呕吐,由爷爷带至某某室就诊,家属以弟弟雷俊身份挂号,王医生医生诊断为胃炎并输液治疗。病情未见好转,家属于14时许将患儿转至镇雄县某甲卫生院。门诊检查时,雷某已昏睡、叫之无应答、全身无力、眼上翻、颈项强直,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胃炎、锥体外系反应,继续输液治疗。
17时50分左右,患儿病情恶化,木卓镇某某院嘱家属转院,转院时仅为输液中的患儿挂氧气,未派医护人员陪同。家属自行包车前往上级医院,途中雷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雷某系心肌炎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胃组织中未检测出常见毒物成分。
二、接受委托:两份鉴定均对患方不利
雷某敏、王某莲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某室、镇雄县某甲卫生院、镇雄县某某中心卫生院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4744.5元。
诉讼中,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结果均对患方极为不利。昆明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某某室诊疗存在不足,但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木卓镇某某院存在过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但仅承担轻微责任,建议参与度20%以下。
患方提出异议,认为某某室提供的门诊处方笺与实际处方不符,申请重新鉴定。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更为不利:某某室无明确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木卓镇某某院过错与死亡为轻微原因力,建议参与度仅10%—15%。两份鉴定一致认定首诊机构不承担责任,案件陷入困境。
三、关键突破:处方笺中的伪造与篡改
面对不利鉴定,代理律师将目光重新投向案件基础证据——病历资料。经申请法院到某某室调取电脑里打印的处方笺,与患方持有的手机拍照打印件逐字比对,发现了至少四处关键篡改:
其一,患者姓名及身份证从"雷某某"变为"雷某"。首诊时家属因未带证件以弟弟身份就诊,门诊日志中患者登记信息为雷某,而处方笺却改为雷某,试图掩盖冒用身份就诊的事实。
其二,第二组输液的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数量从10支变为1支。原始拍照件显示为10支,医疗机构提交的版本仅为1支,数量相差十倍。对于六个月大的婴儿,10支奥美拉唑钠远超常规剂量,存在严重过量用药嫌疑。
其三,第三组针水多了一瓶葡萄糖注射液,费用相应变化。原始处方费用总额35.39元,篡改后变为37.72元。其四,患者签名从有签名变为空白。
上述篡改绝非偶然笔误,而是有计划地对处方关键内容进行系统性修改。尤其是奥美拉唑钠数量从10支改为1支,直接关系到是否存在过量用药这一核心争议。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一发现将成为扭转案件局面的关键突破口。
四、庭审博弈:过错推定原则的成功适用
庭审中,代理律师围绕某某室伪造、篡改处方笺的行为展开严密论证。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222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某某室对处方笺采取伪造、篡改手段,完全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应当推定其存在过错。
针对医疗机构及鉴定机构提出的"处方笺形式上虽有篡改,但实质医疗内容并未更改,不影响真实性认定,也未造成过错无法认定"的抗辩,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第一,没有原始处方笺,将造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后果,原始处方笺是还原诊疗行为的唯一直接证据;第二,一份处方笺在同一医疗机构出现三张不同的医保报销单,本身就违反诊疗规范规定;第三,从过错推定原则的立法本意看,医疗机构作为病历制作方和保管方,负有保证病历真实完整的法定义务,一旦违反,就应承担不利后果,而不应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裁判结果与案件亮点
一审法院采纳了患方核心主张,认定某某室遗失原始处方笺并对处方笺采取伪造、篡改手段,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其有过错;同时指出一份处方笺出现三张不同医保报销单,违反诊疗规范,为促使其规范管理,应推定其有过错。
最终判决:某某室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61900.15元,扣除已付35000元,还应支付26900.15元;木卓镇某某院承担25%赔偿责任,赔偿125752.88元。两被告共计赔偿152653.03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有三大突出亮点:一是突破鉴定不利认定,让"无责任"机构承担赔偿。两份鉴定均认定某某室不承担责任,但律师通过证明其伪造处方笺,成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使其最终承担10%责任,有力突破了"以鉴代审"倾向。二是责任比例突破鉴定建议上限。鉴定建议木卓镇某某院参与度为20%以下或10%—15%,但法院综合考虑该院明知患儿生命危险却未派医护陪同转院、职业操守不到位等因素,最终酌定25%,超过两份鉴定建议上限。三是全面争取赔偿项目,法院支持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两次鉴定费、尸体检验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项目,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0元,第二次鉴定费11600元因某某室不能提供原始处方笺而判由其全额承担。
六、办案心得与律师提示
本案的成功代理,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方维权提供了宝贵经验。
第一,病历真实性审查是医疗纠纷案件的重中之重。鉴定意见往往对案件结果起决定性作用,而鉴定的基础就是病历资料。如果病历本身存在伪造、篡改,建立在虚假病历之上的鉴定意见就如同空中楼阁。代理律师必须具备敏锐的证据意识,对病历逐字逐句审查比对,善于发现矛盾和疑点。
第二,善用过错推定原则,打破"以鉴代审"困局。《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是法律赋予患方的有力武器。在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等情形时,法院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无需依赖鉴定意见。
第三,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问题。本案暴露出基层医疗机构在病历管理、诊疗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一份处方笺出现三张不同医保报销单、患者身份随意更改、关键用药数量篡改、转院不派医护陪同。代理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特别关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善于从细节中发现过错。
第四,坚定维权信念,不轻言放弃。本案经历两次鉴定,两份意见均对患方不利,一度陷入绝境。但代理律师没有被鉴定意见束缚,而是回归基础证据,通过细致审查发现医疗机构伪造处方笺的关键事实,最终扭转局面。这充分说明,鉴定意见并非不可挑战,只要律师具备扎实专业能力和坚定维权信念,就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雷某的生命虽无法挽回,但本案判决不仅为家属争取到应有的赔偿,更通过司法裁判对基层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对推动基层医疗机构规范管理、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具有积极社会意义。这正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代理律师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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