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脑出血,抢救延误致死
发布日期:2026-09-14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反复发作的头痛困扰了他三年多,2012年曾行γ刀治疗但未根除。2015年6月,为求进一步治疗,王某某来到A医院,却未曾想到这一去便再也没有回家。
2015年6月24日,王某某以"左额叶动静脉畸形"收入院,DSA检查示左额叶动静脉畸形、颅内多发动脉瘤,病情复杂、风险大。因发现额外的微小动脉瘤,首次介入手术暂停,患者于7月8日出院。7月15日第二次入院,7月18日术前讨论确定行左额动脉畸形合并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替代方案为如出现畸形血管破裂出血则行畸形血管切除或去骨瓣减压术,术中术后行控制性降压,术后转入ICU。
7月19日手术顺利完成,术后转入ICU。7月20日15时拔出气管插管。然而术后血压控制远未达标——医嘱要求控制性低血压24小时、平均动脉压小于65mmHg,鉴定人当庭指出脑动静脉栓塞术后血压控制应达72小时,但护理记录显示,7月21日凌晨突发情况前患者血压高达160/90mmHg,远远超出控制范围。
7月21日3时20分,患者突然出现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这是典型的颅内出血征象。然而医院并未立即按照术前制定的替代方案采取措施,而是延误至5时50分才行急诊头颅CT,6时50分才予脱水药物治疗,距发病已近3个半小时。8时CT报告示左额叶血肿并蛛网膜下腔出血,但已无介入和外科手术指征。经抢救,患者于8月2日死亡,年仅三十余岁。
二、曲折:原一审败诉与发回重审
患者去世后,家属委托我们代理本案。我们仔细研读病历后,发现医院在术后血压控制和抢救及时性方面存在明显过错,遂提起诉讼。
然而维权之路异常曲折。原一审中,法院委托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两项不足:一是未尽结果回避义务,二是抢救不及时,与患者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承担20%-30%责任。但原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论证不充分、不客观,未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面对败诉,我们没有气馁。仔细分析原一审判决后,我们代理家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就原告资格审查的程序问题作出认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案件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的机会。
三、突破:司法鉴定认定两项过错
发回重审后,案件核心仍是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的云春鉴[2015]医鉴字第358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明确认定A医院存在两项不足:
其一,未尽结果回避义务。医院术前已预见到术后脑出血风险并制定了替代方案,但术后血压控制严重不达标。医嘱要求平均动脉压小于65mmHg,鉴定人当庭指出术后血压控制应达72小时,《中国中西医实用神经外科学》也有同样要求,但患者术后血压高达160/90mmHg,远远超出控制范围。血压控制的失败,直接增加了术后脑出血的风险。
其二,抢救不及时。患者3时20分出现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当时已考虑存在脑卒中可能,但直至5时50分才行急诊CT,约7时确证脑出血,建议脱水治疗,但直至6时50分才予脱水药物。从发病到确诊、从确诊到治疗,每个环节都存在明显延误。
鉴定意见明确指出上述不足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20%-30%的责任。这份鉴定意见成为重审中最关键的证据。
四、交锋:重审一审的精准论证
重审中,被告全面否定鉴定意见,主张诊疗行为完全符合规范。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深入论证。
关于未尽结果回避义务,我们指出:医院术前已预见术后脑出血风险并制定替代方案,但患者真出现脑出血症状时,医院并未按预定方案抢救,一开始根本没有考虑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是脑出血引起。更关键的是术后血压控制严重不达标,正是因为医院未控制好血压,最终因血压升高导致颅内出血死亡。
关于抢救不及时,我们指出:患者3时20分出现典型颅内出血征象,医院应首先考虑颅内出血并立即采取措施,但医院根本没有考虑,后来4时15分会诊考虑了颅内出血可能,却又等CT结果,CT直到5时50分才做,延误近3小时。医院辩称患者突发时不具备做CT的条件,但所谓条件是什么始终未能说明——从3时20分到5时50分患者症状没有任何改变,既然5时50分可以做,3时20分为何不能?对于脑出血患者,时间就是生命,任何延误都可能导致不可逆后果。
关于科室衔接问题,我们进一步指出:患者系神经外科收住、介入科手术、ICU术后监护,ICU医生对神经外科病情不了解,出现脑出血时无法独立判断和实施替代方案,需其他科室会诊决定,导致迟迟不能确诊和抢救。这种科室间衔接不畅,也是抢救延误的重要原因。
五、胜诉:重审判赔20%
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在无足以反驳的证据情况下应具有证明力,以此作为定责依据。法院认定A医院存在未尽结果回避义务和抢救不及时两项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和患者实际受损情况,确认由A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共计990519.15元,包括医疗费207268.65元、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死亡赔偿金669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252元、丧葬费52038.5元、鉴定费8600元。按20%比例,医院应赔偿198103.83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从原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到发回重审后改判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这份判决来之不易。它不仅为家属争取到了经济赔偿,更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医院在术后管理和抢救中的过错。
六、坚守:二审维持责任比例
重审判决后,A医院再次上诉,主张原审以鉴代审、鉴定意见不客观、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复杂的术后并发症所致、医院不应担责。
我们沉着应诉,指出重审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不存在以鉴代审;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医院未能举证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其异议不能成立。患者疾病虽复杂,但这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免除术后管理和抢救中的过错责任,术后血压控制不达标、抢救延误近3个半小时,这些过错与死亡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已经鉴定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未能证明鉴定意见书存在不应采信的情形,一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一审确定20%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关于损失范围,二审认为医疗过错发生在第二次住院期间,第一次住院费用不应计算在内,遂调整赔偿金额为192746.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予以维持。
至此,本案历经原一审败诉、发回重审、重审胜诉、二审维持,前后近六年,终于尘埃落定。核心的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和20%责任比例均予以维持。
七、办案心得
回顾本案近六年的代理过程,有四点深刻体会:
第一,败诉不代表终局,程序救济是翻盘的关键。本案原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但我们通过上诉成功争取到发回重审的机会,最终扭转局面。代理律师应当善于运用程序权利,在一审败诉后仔细分析判决中的问题,通过上诉为当事人争取重新审理的机会。
第二,术后管理是医疗过错的重要领域。本案中手术本身可能并无明显失误,但术后血压控制不达标、抢救不及时等术后管理中的过错,同样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代理律师不应仅关注手术操作,更要重视术后监护、病情观察、应急处理等环节,这些往往是容易被忽视却又至关重要的过错点。
第三,"间接因果关系"同样可以获得赔偿。本案中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承担20%-30%责任。虽然患者自身疾病复杂、手术风险高,但只要医院过错对损害结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代理律师应当准确把握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因患者自身疾病严重而放弃追责。
第四,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固定鉴定意见的关键。本案中鉴定人当庭明确了术后血压控制应达72小时、医院一开始未考虑脑出血等关键事实,有力支持了患方主张。代理律师应当充分利用鉴定人出庭机会,通过精准询问固定对己方有利的事实。
医疗纠纷案件的代理,不仅是法律的博弈,更是对生命尊严的守护。患者王某某去世时年仅三十余岁,他的离世给妻子和未成年儿子带来了巨大伤痛。我们历经近六年坚持,最终为家属争取到了公正判决。本案的胜诉,是法治的胜利,是对医疗规范的尊重,更是对每一位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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