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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出血入院,命丧介入手术台

发布日期:2026-09-14    作者:刘荣广律师
鼻出血入院,命丧介入手术台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4月1日21时15分,雷某因"右鼻出血8小时"前往A医院急诊就诊。查体:血压高达180/125mmHg,脉搏90次/分,呼吸21次/分,右鼻腔填塞物在位,有活动性出血。急诊予鼻腔填塞、降压治疗后,于23时10分收住耳鼻喉科。初步诊断为"鼻出血;高血压",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予I级护理。
然而,入院后医院的诊疗行为却令人匪夷所思。患者血压高达180/125mmHg,已属高血压急症,医院虽下达病危、予I级护理,但病历中却无相应的血压监测和护理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无血压测量值,初步诊断遗漏"高血压",入院病情沟通无"高血压"相关记录,住院费用明细表中有"心电监测"收费却无相应医嘱。心内科会诊要求严格监测血压,但耳鼻喉科并未遵照执行。
4月3日18时许,医院为患者行"双侧颈内动脉栓塞术"。术中19时55分行左侧颈内动脉造影时,患者突发呼吸停止、抽搐、心率增快,经气管插管、胸外按压、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全力抢救,仍于22时20分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次日头颅CT示脑桥及延髓前方高密度影,临床死亡原因多考虑为高血压延髓出血。家属悲痛欲绝,委托我们代理本案。
二、困境: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事故"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读全部病历,发现本案核心问题在于:患者既往有多年高血压病史,入院时血压高达180/125mmHg,已属高血压急症,医院虽下达病危、予I级护理,却未严格按照心内科会诊意见监测血压,也未规范书写病历。血压监测的缺失,直接影响了降压药物的调整,也导致手术科室对患者病情缺乏全面了解。在血压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贸然行介入手术,最终诱发了致命的高血压延髓出血。
然而维权之初便遭遇重大挫折。经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这一结论对家属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我们深知,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鉴定视角、标准和程序上存在本质差异,前者门槛高、侧重"事故"认定,后者更关注过错与因果关系。我们果断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为案件争取重新评价的机会。
三、突破:司法鉴定锁定医院过错
案件审理中,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A医院耳鼻喉科在为雷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雷某降压药物的调整,以手术科室(介入室)对患者病情的全面了解,在雷某高血压延髓出血死亡中有一定促发作用,建议承担一定责任。
鉴定意见书具体认定了两项过错:其一,未严格按照心内科会诊意见对雷某的血压进行监测、记录,雷某为病危、I级护理患者,却无相应护理记录;其二,病历书写不规范,首次病程记录无血压测量值,初步诊断无"高血压"诊断,入院病情沟通无"高血压"相关记录,住院费用明细表中有"心电监测"但无相应医嘱。
关于因果关系,鉴定人分析认为:雷某临床死亡原因多考虑为高血压延髓出血,其既往高血压病史多年,长期高血压致脑细小动脉病变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医院未严格监测血压、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降压药物调整和手术科室对病情的全面了解,在死亡中有一定促发作用。这份鉴定意见从专业角度锁定了医院过错,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关键基础。
四、交锋:一审庭审的精准驳斥
一审庭审中,被告A医院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主张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手术有适应症无禁忌症,手术时机得当、操作规范,介入不会引起血压变化,即使存在不足也不应承担30%责任。对此,我们逐一驳斥。
关于血压监测,我们指出:患者入院血压180/125mmHg属高血压急症,医院下达病危、予I级护理,心内科会诊明确要求严格监测血压,但病历中无任何血压监测记录和护理记录,收取"心电监测"费用却无相应医嘱。这不是简单的病历书写瑕疵,而是实质性的诊疗过错——对病危高血压患者不监测血压,就无法及时调整降压药物,无法为介入手术提供安全的血压条件。
关于病历书写,我们强调:首次病程无血压值、诊断遗漏高血压、入院沟通无高血压记录,这些并非无关紧要的形式问题,而是直接反映了医院对患者高血压病情的忽视。高血压是本案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医院在诊断和沟通中对高血压只字不提,恰恰说明其对这一致命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和重视。
关于因果关系,我们论证:患者术前血压未得到有效监测和控制,在高血压状态下接受介入手术,手术刺激和血压波动极易诱发脑血管破裂。术后CT证实为延髓出血,与高血压未控制密切相关。医院过错虽非死亡唯一原因,但"一定促发作用"已足以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五、胜诉:一审判赔1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在无足以反驳的证据情况下,应具有证明力,以此作为定责依据。法院认定:雷某死亡原因多考虑为高血压延髓出血,其自身长期高血压是主要原因;A医院未严格监测血压、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在死亡中有一定促发作用。综合考虑医院过错程度及患者自身病情,确认由A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从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到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再到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这份判决来之不易。它不仅为家属争取到了经济赔偿,更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医院的诊疗过错。
六、坚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A医院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过错缺乏依据、将病历书写不规范与医疗过错混同、赔偿项目和金额认定错误、鉴定费未按责任比例承担等。
面对医院的全面上诉,我们沉着应诉。关于责任承担,我们强调司法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意见客观,医院未能举证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其异议不能成立;鉴定意见明确认定医院存在两项过错且对死亡有促发作用,一审判令30%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观点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本案历经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一审、二审,前后近四年,终于尘埃落定。二审全面维持了一审关于过错认定、因果关系、30%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的判项,患方核心诉讼请求得到终审法院支持。
七、办案心得
回顾本案代理过程,有四点深刻体会: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不利不等于案件必败。本案中昆明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我们通过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成功让专业机构重新评价医院诊疗行为,最终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代理律师应当熟知两套鉴定体系的差异,在事故鉴定不利时果断寻求司法鉴定的突破。
第二,病历细节是发现医疗过错的重要切入点。本案中医院的过错并非明显的手术失误,而是隐藏在病历细节之中——无血压监测记录、首次病程无血压值、诊断遗漏高血压、有心电监测收费却无医嘱。代理律师应当具备敏锐的病历审查能力,善于从看似琐碎的记录缺失中发现实质性的诊疗过错。
第三,"促发作用"同样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患者自身高血压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过错仅为"一定促发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免责。只要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律师应当准确把握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因患者自身疾病是主要病因而放弃追责。
第四,面对强势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应当既敢于抗争又善于论证。A医院作为省内顶级三甲医院具有明显的资源和专业优势,我们在二审中全面驳斥了各项上诉理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赢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医疗纠纷案件的代理,不仅是法律的博弈,更是对生命尊严的守护。本案的胜诉,是法治的胜利,是对医疗规范的尊重,更是对每一位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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