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输液渗漏致右手离断,医院担主责
发布日期:2026-09-14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2月8日12时25分,原告方某之母陈某在A医院经剖宫产生下方某。方某系胎龄32+1周的早产儿、极低出生体重儿,出生后20分钟即因新生儿呼吸困难、新生儿窒息(轻度)等病症入住该院新生儿科NICU接受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新生儿呼吸困难原因待查、早产儿、新生儿窒息(轻度),后修正诊断为NRDS(Ⅱ期)、新生儿凝血功能障碍、早产儿、新生儿窒息(轻度)。
入院当日,院方先后为方某施行脐静脉置管术、气管插管内肺表面活性物质(PS)注入,并于次日进行输血、脐静脉置管退管术等治疗。2月11日05时10分,院方在为方某输注营养液过程中,发现其右手腕及手背皮肤出现发红、发紫、肿胀,部分皮肤破溃及少许渗血,遂考虑存在输液渗漏,立即停止输液、拔出针管并采取相应护理措施。当日11时33分查房记录显示,方某右侧手掌侧、背侧及手指肿胀明显,自手掌上1cm手腕以下全手掌呈深紫色,可见大面积水泡,背侧手腕处皮肤破溃。血管B超显示右上肢动静脉血流通畅,未见明显狭窄、闭塞及血栓形成。
2月12日,院方成立以副院长为组长的输液渗漏救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小组,对方某右手掌问题进行治疗。然而,虽经多方救治,方某右手仍因皮肤组织缺血坏死,于2月28日10时15分自手腕关节处自动脱落,断端见骨外露,局部红肿。后方某继续在该院治疗至5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包括右手离断、早产儿脑病、新生儿贫血(中度)、BPD(轻度)等八项病症。一个刚出生仅20天的早产儿,永远失去了右手。
二、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新生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A医院对方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方某右手离断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本案面临三重难点:其一,患者方某系早产儿、极低出生体重儿,自身存在NRDS、凝血功能障碍等多种原发疾病,医院极易以“患者特殊体质”“原发疾病并发症”为由抗辩免责;其二,损害发生于NICU封闭管理环境,患儿全程由院方护理,家属无法接触患儿,举证能力天然处于弱势;其三,输液渗漏在新生儿临床中具有一定发生率,医院可能主张其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医疗风险,从而淡化自身过错。如何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局面下锁定医院过错、打破“特殊体质”抗辩,是本案代理工作的核心命题。
三、患方律师的代理策略(一)第一时间封存病历,锁定关键证据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是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核心证据。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立即指导家属向医院提出封存病历申请,对包括护理记录、医嘱单、体温单、输液记录在内的全部病历资料进行封存,防止病历被事后修改或补记。这一举措为后续司法鉴定和法庭审理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也为后续发现护理记录缺失这一关键事实提供了前提。
(二)精准设计司法鉴定事项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事项涵盖五个维度:一是医院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过错程度;三是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后期治疗费;五是伤残等级及三期评定。同时,针对方某右手离断后必然需要长期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实际情况,另行申请对辅助器具的种类、价格、使用年限进行专项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和残疾用具评估司法鉴定所分别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3月5日出具[2019]LC法鉴字014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A医院对方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建议为100%;方某损伤达六级伤残。司法鉴定所则出具了[2019]肢鉴字第027号《残疾用具配置鉴定意见书》,为12岁前和12岁后分别确定了假肢类型、单价及更换周期,为赔偿主张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围绕护理记录缺失构建过错论证代理律师在逐页审阅病历后发现,2月10日08时至2月11日05时长达21小时的时间段内,病历中未见方某右手伤口护理记录。这一关键空白成为本案的突破口。鉴定机构据此分析认定医院存在两项过错:一是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病情观察无记录,未及时发现渗液,处理不及时;二是病情变化未及时告知家属,未尽到相应告知义务。
在庭审中,代理律师紧扣这一核心事实展开论证:NICU新生儿无法表达不适,完全依赖医护人员的密切观察和规范记录。长达21小时无护理记录,意味着医护人员对患儿输液部位的观察出现了实质性缺位,直接导致输液渗漏未能被早期发现和干预,最终从局部皮肤损伤发展为全手缺血坏死。同时,医院在发现病情变化后未及时告知家属,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这一论证逻辑清晰、证据扎实,得到了一审法院的全面采纳。
四、一审裁判: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在A医院诊疗活动中产生了右手离断的实际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分析的两项过错与查明事实相符,确认医院存在过错;医院虽主张可能存在患者自身疾病问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确认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法院判决A医院对方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8533元。
五、二审博弈:责任比例的调整与坚守一审判决后,A医院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方某属于特殊体质且具有原发疾病,损害后果系原发疾病及并发症所致;鉴定意见书所列过错不符合案件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二审中,医院还申请重新鉴定,并重申病理检验报告及护理记录,认为护理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程,方某自身存在特异性,鉴定仅凭“长时间无护理记录、没有及时告知家属”认定100%过错明显不合理。
面对医院的上诉攻势,患方代理律师沉着应对,提出以下答辩要点: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第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与公正性,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第三,医院主张的“特殊体质”“原发疾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右手离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对医院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鉴定结论虽依法定程序作出,在诉讼中只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法院应综合审查全部证据,不应直接依据鉴定结论认定责任比例。结合病理检验报告及鉴定人质询笔录,虽然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和法定告知义务,具有重大过错,但确不能排除患者自身个体差异更易导致输液渗漏,且医院在发现症状后采取了相应救治措施,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据此,二审法院酌情调整由A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403680元,方某自行承担44853元。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工作价值本案虽因二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酌情调整,未能维持一审100%的全责判决,但从患方维权的角度而言,仍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成功案例。其成功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功推翻了医院“无过错”的核心抗辩。两级法院均明确认定医院在病情观察和告知家属方面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为患方获得赔偿奠定了根本基础。在新生儿NICU这类封闭诊疗环境中,能够通过病历审查和司法鉴定锁定医院过错,本身就是患方维权的重大突破。
第二,赔偿数额客观合理。二审最终判决医院赔偿403680元,涵盖了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多个项目,为患儿后续的康复治疗和假肢配置提供了切实的经济保障。特别是残疾辅助器具费采用“先判20年、到期可另行主张”的处理方式,兼顾了判决的确定性和患儿长期成长的实际需要。
第三,本案对医疗机构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NICU新生儿作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命健康完全依赖医护人员的专业照护。本案明确了“病情观察无记录即推定未尽注意义务”的裁判规则,对规范新生儿科护理行为、强化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律师工作价值来看,本案充分体现了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不可替代性:一是在证据固定环节,及时指导封存病历,避免了关键证据灭失;二是在鉴定环节,精准设计鉴定事项,使鉴定结论最大限度地支持患方主张;三是在庭审环节,围绕护理记录缺失这一核心事实构建了完整的过错论证链条;四是在赔偿主张环节,逐项精细化计算,既争取了最大赔偿额度,又对未结算费用等不确定事项保留了诉权。
七、结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其高度的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患方维权往往步履维艰。本案中,一个刚出生数日的早产儿因输液渗漏未被及时发现而永远失去了右手,令人痛心。代理律师通过专业、细致、坚韧的工作,帮助患儿家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也让医疗机构为其护理疏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裁判结果再次表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认定过错的关键,规范的护理行为是患者安全的底线,而专业的律师代理则是患方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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