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颅术后右眼失明,律师助患方胜诉
发布日期:2026-09-14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概述
年仅23岁的患者金某因鞍上占位病变(颅咽管瘤)入住A医院神经外科。原本寄希望于通过手术解除病痛的她,却在经历了一场长达近十小时的开颅手术后,迎来了右眼视力无光感、视神经萎缩的残酷现实。面对强势的三甲医院和复杂的医学专业壁垒,金某及其家属一度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专业的医学法律素养和缜密的诉讼策略,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帮助患者获得15万元赔偿。
二、诊疗经过:一场未能切除肿瘤的开颅手术
7日,金某因检查发现鞍上占位病变前往A医院神经外科入院治疗,诊断为鞍上占位病变(颅咽管瘤)。颅咽管瘤多位于鞍上区,毗邻视神经、视交叉、颈内动脉等重要结构,手术难度大、风险高。
15日7时35分,金某被送入手术室行"经翼点入路鞍上占位病变切除术",手术一直持续到当日17时30分,历时近十个小时。术中,医方发现肿瘤位于视神经下方,双侧为颈内动脉,且肿瘤质地坚硬,尝试取出但因质地坚硬无法切除。术中医方向家属交代病情,告知继续切除可致大出血风险,家属同意暂时不继续切除并签字。最终,这场历经近十小时的开颅手术未能实现切除肿瘤的初衷,金某于2018年1月16日出院,出院时右眼已失去光感。
三、损害后果:年轻女性的右眼从此无光
术后,金某出现视神经萎缩、右眼视力无光感。对于一个23岁的年轻女性而言,右眼失明不仅意味着器官功能的永久丧失,更对其未来的生活、工作乃至社会参与能力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影响。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15000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面对严重损害后果,金某及家属多次与医院沟通,但医院始终认为手术风险已在术前告知,视力下降属于疾病本身和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医学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金某决定寻求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的帮助。
四、律师介入:抽丝剥茧锁定诊疗过错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全部病历资料进行逐页审阅,重点围绕以下环节分析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一是术前评估是否充分,医方术中才发现肿瘤"质地坚硬",术前对肿瘤质地及手术难度的评估是否存在不足;二是手术操作是否规范,手术历时近十小时,术中长时间的操作、牵拉、分离是否对视神经造成过度损伤,是否尽到对视神经的充分保护义务;三是术中决策是否合理,术前是否已充分预估到肿瘤无法切除的可能性,手术必要性和手术方式的选择是否经过审慎论证;四是术后观察与处理是否及时,术后患者出现视力下降,医方是否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通过对病历的深入分析,代理律师认为医方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大,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五、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过错与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5月10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A医院对金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过错;2.诊疗行为过错与金某的视神经萎缩、右眼视力无光感之间有因果关系;3.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参与度建议为35%左右。同日,该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金某为八级伤残。
司法鉴定意见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代理律师在鉴定过程中向鉴定机构提交了详尽的陈述意见,围绕术前评估、手术操作、术中决策、术后处理等多个环节,系统阐述了医方存在的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鉴定机构作出公正的鉴定意见提供了有力支持。
六、一审诉讼:医院全面抗辩,法院采信鉴定
一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书的部分内容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依据充分、理由明确,可以认定为案件依据。
根据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确认医院在为金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并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案件事实确认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金某15万元,驳回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二审交锋:医院五点上诉理由被逐一驳回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医院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五点:一是术前已预料到术后视力下降甚至失明风险,系疾病本身决定,不属于医疗过错;二是术前已预料到可能无法完全切除肿瘤,系肿瘤位置及性质决定,不属于医疗过错;三是手术目的是阻止肿瘤生长、保护延长生命,而非改善或保持视力;四是一审仅因鉴定程序合法即采信鉴定意见,有失客观公正;五是一审费用计算及认定存在错误。
针对医院的上诉理由,代理律师进行了有力答辩。代理律师指出:术前告知手术风险并不等于可以免除医疗过错责任,风险告知不能成为医疗过错的"挡箭牌";医院主张术前已预料到可能无法完全切除肿瘤,恰恰说明其术前已认识到手术局限性,但是否充分告知了患者手术风险及替代方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医院无法回避;手术目的是保护生命不能成为术中未尽视神经保护义务的理由;一审法院不仅审查了鉴定程序合法性,还对鉴定意见实质内容进行了质证并通知鉴定人员出庭,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依法可申请医学专家出庭,但其怠于行使该项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中,医院提交了金某术中照片作为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予确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可通过申请鉴定完成对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一审已依法委托鉴定、组织质证并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二审中医院再次申请鉴定人出庭已无必要;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申请医学专家出庭提出意见,而非通过单方陈述反驳,其怠于行使权利应承担法律后果;一审采信鉴定意见确定35%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损失计算未超出合理范围。
八、律师办案心得:医疗纠纷维权的关键要点
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代理律师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
第一,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环节。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是多少,这些专门性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鉴定意见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胜负。代理律师应当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工作,在鉴定前充分准备陈述意见,围绕诊疗行为各环节系统阐述医方过错。
第二,病历资料是认定医疗过错的基础证据。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第一时间封存和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并对病历进行逐页逐项的细致审阅,重点关注术前评估、手术方案、手术操作、术中告知、术后处理等关键环节,只有从病历中发现问题,才能在鉴定和诉讼中占据主动。
第三,善用司法解释,精准应对医院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患者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了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代理律师应当熟练运用这些规定,精准应对医院的各种抗辩理由。本案中,医院试图通过单方陈述反驳鉴定意见,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其应通过申请医学专家出庭的方式完成举证,医院怠于行使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坚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不畏强势。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在医学专业知识、诉讼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存在严重不对等,医疗机构往往以"手术风险已告知""疾病本身决定""并发症难以避免"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代理律师应当坚定站在患者一方,运用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剥开医院的层层抗辩,还原诊疗行为的真实面貌,让过错方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九、结语
金某诉A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颅脑手术导致视神经损伤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患者胜诉告终。144843.39元的赔偿款虽然无法让金某的右眼重见光明,但却是对其所受损害的法律救济,更是对医疗机构诊疗过错的司法否定。
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代理律师对病历资料的细致审阅、对司法鉴定的高度重视、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以及对患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它再次表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只要患者一方能够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理性表达诉求,就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对医疗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术前告知风险不能替代术中的谨慎注意义务,医疗行为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切实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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