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注射化妆品致面部损害,侵权之诉获三倍惩罚性赔偿
发布日期:2026-09-08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原告杨某某经龙某某推荐,参与“A医疗美容机构” 的医美优惠活动,约定下巴胶原蛋白注射项目,服务费用7600 元。同年12月5日,杨某某在B美容院场地内,接受了昆明某公司外派人员实施的下巴胶原蛋白注射,服务款项直接支付至该公司账户。
注射后杨某某随即出现下巴形态歪斜、肿胀不适,症状持续未缓解。经与介绍人沟通,杨某某先后三次前往昆明,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实施溶解修复治疗,均未改善,反而进行性出现下颌肿胀畸形、软组织增生等问题。2022 年起,杨某某辗转多家医院就诊排查,后远赴广州、徐州两地正规医疗机构行注射物取出术与塑形修复手术,临床诊断为外院注射异物致下巴过度肿胀、外扩肥厚,且因注射物质特性存在复发可能,前后产生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数万元。
经查,案涉“凝龄青春胶原蛋白系列”产品仅为普通化妆品备案,且备案早已注销,不具备医用注射产品资质;实施注射及修复操作的昆明某公司及相关操作人员,均无相应医疗美容诊疗资质。杨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昆明某公司、介绍人龙某某、场地经营人张某某退还服务费、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昆明某公司承担95%的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369.72元;龙某某承担5%的次要赔偿责任,赔偿5282.62 元;场地经营人张某某不承担责任。昆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 “注射人员非本公司员工、无司法鉴定不能认定因果关系、侵权之诉不得同时主张三倍赔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代理思路与办案要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渠道引流+借场操作+非法注射”模式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存在责任主体分散、服务与场地分离、法律关系竞合等维权难点。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们围绕主体认定、过错证明、赔偿突破三大核心制定全流程代理策略,最终实现二审全额胜诉。
(一)穿透式锁定责任主体,破解“分离式运营”脱责抗辩
非法医美普遍采用“介绍人获客、借用线下场地、机构外派人员” 的分散运营模式,发生纠纷后各方互相推诿,是此类案件的首要维权难点。针对昆明某公司“首次注射人员非本公司员工、注射场地非本机构、己方不应担责”的核心抗辩,我们从四个维度构建完整证据链,牢牢锁定主要责任主体:
服务主体标识统一:案涉《面部设计单》明确标注“A医疗美容机构”,与该公司对外宣传的医美品牌主体完全对应;
收款主体直接对应:7600元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昆明某公司对公账户,该公司是服务对价的实际收取方与利益享有方;
后续修复主体同一:注射出现问题后的全部修复操作,均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亲自实施,微信沟通记录中其多次认可注射行为属于己方服务范畴;
产品归属清晰明确:注射使用的胶原蛋白产品为该公司所有,且该公司曾就同系列产品投保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主体可直接对应。
结合介绍人龙某某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首次注射人员系昆明某公司安排外派,案涉医疗美容服务的实际提供方为该公司,其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同时我们精准区分其余两方的责任边界:龙某某作为有偿推荐的渠道方,未尽到对服务资质与产品安全性的核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场地经营人张某某仅出借经营场地,未参与服务推广、定价与实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划分方案最终被两级法院完全采纳。
(二)绕过司法鉴定,以“产品违法+操作违规”直接推定过错与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纠纷通常依赖司法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但本案中被告无医美执业资质、注射产品本身违法,具备直接推定过错的法定条件。我们主动调整代理思路,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而是通过举证行为违法性直接完成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证明,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注射术后短期内即出现下巴肿胀、形态异常,症状发展与注射行为存在明确的时间先后关联性;后续多家正规医疗机构均诊断损害系面部注射异物所致,可初步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医方过错的直接证明:
产品违法:案涉注射产品仅为化妆品备案,且备案状态已注销,依法不得作为侵入性注射类医疗产品使用,产品本身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主体无资质:昆明某公司及注射操作人员均不具备医疗美容诊疗资质,实施侵入性注射操作本身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规范;
操作严重不规范:无术前检查评估、无书面风险告知、无规范病历记录,完全不符合医疗美容操作的基本规范要求。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规则,患方已证明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及初步因果关系后,应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身诊疗行为无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被告未能提交任何合规性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代理思路既避免了司法鉴定的时间成本与结论不确定性,也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与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则,最终法院在未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了医方过错及因果关系。
(三)突破法律关系竞合误区,成功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的核心胜诉亮点,是在侵权之诉中同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针对被告“合同与侵权竞合只能择一主张,三倍赔偿仅适用于合同纠纷”的抗辩,我们从法理与事实两个层面充分论证:
请求权基础并行不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仅依附于合同关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在侵权之诉中一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也不违反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则。
欺诈行为明确可证:被告将普通化妆品冒充医用注射胶原蛋白向消费者推广,刻意隐瞒产品真实属性与备案失效状态,虚构医疗美容服务资质,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接受高风险侵入性服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构成要件。
最终两级法院均支持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大幅提升了赔偿总额,也对非法医美经营者形成了有力惩戒。
(四)全面举证合理损失,最大化填补患者损害
针对患者跨地域就医产生的多项费用,我们逐一整理对应票据、就诊记录与行程凭证,证明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均为治疗案涉损害的必要、合理支出,全部得到法院支持。针对面部容貌受损的精神损害,我们重点阐述面部形态异常对患者日常生活、社交与心理健康造成的严重影响,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争议焦点与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一:昆明某公司是否应对杨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根据在案的面部设计单、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及后续修复沟通记录,可认定注射人员系昆明某公司安排外派,注射产品由该公司提供,案涉医疗美容服务的实际提供方为该公司;
该公司提供的注射产品仅为化妆品备案且已注销,不符合医疗美容注射产品的国家标准,其无相应资质实施侵入性医美操作,存在明显过错;
患者注射后出现下颌肿胀畸形,损害后果与注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身诊疗行为无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一审酌定昆明某公司承担 95% 的主要责任、龙某某承担 5% 的次要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该责任划分符合案件事实与各方过错程度,二审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二:侵权之诉中能否同时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并非仅限于合同关系,同样可基于侵权赔偿责任主张。本案中,昆明某公司将已注销备案的化妆品作为医用注射产品向消费者提供,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一审对此认定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四、办案心得与类案提示
本案是云南地区医美纠纷中,侵权之诉适用消法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对医美消费者维权及同类案件办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第一,非法医美维权,主体锁定是第一要务。大量非法医美采用 “上门注射、借场操作、渠道引流”的模式,消费者维权时极易出现 “找不到责任人”的困境。建议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服务时,务必核实机构与人员资质,留存付款凭证、宣传材料、聊天记录,确保发生纠纷时能够穿透渠道、场地,锁定实际服务提供方。
第二,医美损害并非必须依赖司法鉴定。很多消费者误以为没有鉴定就不能索赔,实际上,如果医疗机构存在无资质执业、使用违规产品、操作严重违反规范等情形,可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结合损害发生的时间关联性,即可完成初步举证,由医疗机构承担反证责任。这能大幅降低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第三,医美服务属于消费范畴,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医疗美容本质上是一种生活消费服务,完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资质造假、产品欺诈等情形时,消费者除了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三倍服务费的惩罚性赔偿,这是医美纠纷相较于普通医疗纠纷的独特维权优势。
第四,渠道推荐方并非必然无责。为非法医美引流、推荐的中介、介绍人,若未尽到合理的资质审查义务,甚至从中牟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维权时将推荐方一并起诉,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能增加赔偿履行的保障。
最后提醒,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侵入性注射项目更存在较高风险。消费者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切勿轻信渠道推荐、低价项目,避免因非法医美造成不可逆的容貌损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青岛重大医疗损害案件委托参考:从重度致残与死亡赔偿案例看朴姬花的代理经验
- 青岛误诊赔偿律师推荐:从漏诊与诊疗后果看朴姬花的案件适配方向
- 青岛宫外孕漏诊争议中的律师考察:从输卵管切除获赔案看证据核查
- 青岛漏诊赔偿律师推荐:从三宗已获赔案件看专业能力与适用边界
- 青岛漏诊宫外孕赔偿律师怎么选:从朴姬花经办案例看责任审查与索赔边界
- 医患纠纷判决执行律师推荐:朴姬花经办实录
-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朴姬花:从裁判数据看医美服务争议维权
- 医美行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避坑全链条自查清单
-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朴姬花:从裁判数据看术后感染类案件维权实务
-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朴姬花:从裁判数据看误诊漏诊类案件维权实务
- 青岛医美服务争议律师朴姬花:从司法裁判数据看面部填充类项目权益保护实务
- 肠道水疗致直肠破裂九级伤残二审逆转之路
- 抓住病历伪造的致命破绽,二审逆转卫生室担主责
- 死因未明,过错难逃医院仍需担责
- 禁忌用药夺命与“鉴定不能”困局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