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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富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6-09-06    作者:郭春虎律师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4)陕0627刑初21号


案件类型





案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4-05-15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原告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律师





被告


:李某富


被告律师


:郭春虎,白海余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靖边县,住靖边县。2017年9月7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2024年3月6日被甘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3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3月19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适用缓刑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4年3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裁判日期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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