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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解析: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争议要点与辩护突破

发布日期:2026-10-17    作者:李荣维律师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引言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中最具张力也最富争议的领域之一。自2018年“昆山反杀案”唤醒“沉睡的第二十条”以来,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意见、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持续推动正当防卫制度从“纸面上的权利”走向“行动中的权利”。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某正当防卫案和某故意伤害、虐待案,分别针对学生霸凌情境下的防卫认定和家庭暴力中的罪数评价确立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判规则。这两件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核心组成部分,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了学生霸凌和虐待未成年人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仍在经历深刻的范式转型。从“唯结果论”到“行为时标准”,从“对等武装”到“情境化判断”,从“事后理性人”到“事前一般人”,正当防卫的辩护方法论正在被重新定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晰司法适用标准提供了系统性指引。在这一背景下,系统梳理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最新发展,提炼精细化辩护路径,对刑辩律师具有紧迫的实务价值。
一、争议要点一:学生霸凌情境下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指导性案例中,被告人甲(时年14周岁)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甲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乙认为甲招惹其女朋友,要求甲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甲。之后甲给乙买了一包香烟,但乙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甲的意图。某日上午早读课前,与甲不和的同班同学丙伙同他人借故把甲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甲。甲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当日午饭后,丙又邀约被害人丁、戊、己等帮忙殴打甲。随后,丙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甲,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甲拒绝前往,丙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甲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丙、乙及丁、戊、己等15人把甲围住。丁上前扼勒甲的颈部,把甲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丙、乙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在受到群殴之后,甲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丁腰背部,划伤己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甲从地上爬起来背靠矮墙坐在地上,站在甲背后的戊对其掌掴,甲遂转身用折叠刀向戊腹部捅刺一刀。经鉴定,丁、戊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该案确立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界分的核心裁判规则: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李荣维律师分析:在涉学生霸凌的正当防卫辩护中,传统的“还手即互殴”思维定式必须被打破。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维度构建防卫意图的证明体系。其一,案发起因的还原。霸凌案件中,被霸凌者往往被迫卷入冲突,其“不甘示弱的言语”不能等同于“主动挑起争端”。辩护中应当充分调取事发前后的聊天记录、目击证人证言、学校监控录像等证据,还原霸凌行为的发生脉络,证明被告人系被迫反击而非主动挑衅。其二,力量对比的量化呈现。本案中15人对1人的悬殊力量对比是认定防卫性质的关键事实。辩护中应当以图表、时间线等方式向法庭清晰呈现双方人数、力量、是否使用工具、是否处于封闭空间等要素,使法庭对防卫情境形成直观认知。其三,情境化视角的强调。未成年人在遭受群殴时的应激反应不能以成年人的事后理性标准衡量。辩护中应积极引入心理学专家意见或青少年行为研究报告,说明未成年人在极端恐惧情境下的行为特征,辅助法庭作出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判断。
二、争议要点二: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边界——防卫限度的情境化判断该案的核心裁判规则还进一步确立: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本案中,甲两次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第一次面对15人的包围,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殴,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第二次群殴行为虽然暂时停止,但仍被对方从背后袭击掌掴,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甲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其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而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法院据此认定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防卫限度的判断是正当防卫辩护中最具技术含量的环节。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层面展开论证。第一,防卫时机的精确界定。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不应被机械理解为侵害行为的每一个具体动作,而应包括从侵害开始到侵害结束的完整过程。群殴暂停后仍遭掌掴的情形,充分说明不法侵害并未结束。辩护中应当逐帧分析事发视频、逐条梳理证人证言,精确标注每一次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时间对应关系。第二,防卫工具的对等性辩证。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而防卫人使用刀具,并不当然意味着防卫过当。在力量悬殊的情境下,防卫人借助工具弥补力量差距具有正当性。辩护中应当结合双方人数、体格、侵害强度等因素,说明使用工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防卫强度的节制性证明。如果防卫人在对方失去侵害能力后即停止反击,或者反击行为系在情急之下被动实施而非主动追击,则应当充分论证其手段的节制性。第四,2020年指导意见的体系化运用。该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辩护中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与指导意见的具体条款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论证链条。
三、争议要点三: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扩张认定指导性案例中,被告人乙系被害人(女,2014年出生)的母亲,离婚后直接抚养被害人。被告人甲系乙的男友,二人恋爱后同居。在共同生活期间,甲经常无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种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甲还经常采取让被害人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被害人。乙作为被害人的母亲,未进行有效阻止,放任甲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和虐待,并时而参与。2020年5月中旬,甲因被害人在洗澡时认为水温不适,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被害人,致其全身大面积烫伤。经鉴定,被害人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轻伤一级和五处轻伤二级。
该案确立了虐待罪主体扩张认定的核心裁判规则: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这一规则突破了传统上对“家庭成员”的形式化理解(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转向实质化的“共同生活事实”标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甲与被害人母亲乙系同居关系,其与乙及被害人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
李荣维律师分析:虐待罪主体认定是此类案件辩护的第一道关口。辩护中可以从以下维度展开。首先,关于“共同生活”的实质审查。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涉案双方是否确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同居时间的长短、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经济上是否相互扶持等,都是判断“共同生活”实质性的重要因素。如果同居关系短暂、断续或双方并未形成事实上共同生活基础,则不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其次,关于“家庭成员”扩张解释的限缩适用。虽然最高司法机关明确将稳定共同生活的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范畴,但这一扩张解释的边界仍需审慎把握。辩护中可以主张,该扩张解释仅适用于反家暴领域,不应泛化至其他罪名中的“家庭成员”认定;对于同居时间较短、共同生活状态不稳定的情形,应当坚持形式审查。再次,关于主观明知的审查。对于同居者而言,如果其确实不知被害人系对方子女、或者未实际参与对被害人的日常照护,则其是否具备虐待罪的主观故意值得商榷。
四、争议要点四:虐待与故意伤害的罪数评价——从一罪到数罪并罚的规则演变该案最重大的裁判规则贡献在于确立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规则: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甲在与乙及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凌辱等方式,长期、频繁地对被害人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在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过程中,甲采用烟头烫、热水淋、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多次直接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一处重伤、十处轻伤等严重后果,所涉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为虐待罪所评价,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此外,法院还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标准作出重要阐释:对于一般故意伤害案件,通常将六级以上残疾视为“严重残疾”。本案中,被害人的身体受损伤程度经鉴定为七级残疾,但被害人身体不同部位遭受伤害造成多处残疾(一处七级残疾、三处九级残疾),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极其严重,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将本案所涉情形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李荣维律师分析:罪数辩护是本案最具争议也最具辩护价值的领域。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层面构建辩护策略。第一,虐待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的界分。虐待罪的核心特征是“经常性、持续性”的摧残折磨,而故意伤害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故意,且伤害行为具有独立性。辩护中应当审查控方指控的所谓“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能够从虐待行为中独立出来进行单独评价。如果该行为与长期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一体性,难以独立评价,则不应认定为独立的故意伤害罪。第二,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审查。数罪并罚的前提是存在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辩护中应当严格审查:将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是否仍然满足“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如果独立评价后剩余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则应当以一罪论处,而非机械地数罪并罚。第三,“严重残疾”认定的辩护。指导性案例将多处残疾综合考量认定为“严重残疾”的裁判规则,客观上扩大了“严重残疾”的认定范围。辩护中可以主张,对于残疾等级的认定应当严格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不宜将多处较低等级的残疾简单叠加升格为“严重残疾”。第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区分。本案中,甲系主要施暴者,乙系放任者。辩护中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准确区分主从犯,争取从犯的从宽处罚。
五、辩护突破的体系化路径综合上述指导性案例和正当防卫制度的最新发展,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构建体系化路径:
第一,防卫意图的实质化证明。 辩护律师应当将“防卫意图”的证明从抽象的主观心态论证转化为具体的事实还原。通过调取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构建霸凌发生的时间线,证明被告人的反击行为系在遭受不法侵害过程中的被动应对。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特别强调情境化判断——不能以成年人的事后理性标准衡量未成年人在极端恐惧下的行为选择。
第二,防卫限度的情境化论证。 辩护中应当坚决摒弃“对等武装”的机械标准,从防卫时的具体情境出发,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对于力量悬殊、空间封闭、侵害紧迫的情形,应当充分论证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辩护中可以借助心理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说明极端恐惧情境下行为人的认知和反应特征,辅助法庭作出合理判断。
第三,特殊防卫条款的激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中应当积极审查涉案不法侵害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多人围殴、持械攻击、扼颈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积极主张适用特殊防卫条款,为当事人争取绝对的无罪结果。
第四,虐待罪主体与罪数的精细化辩护。 在虐待类案件中,辩护的第一战场是主体认定——审查涉案双方是否确实形成“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第二战场是罪数评价——严格审查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能够从虐待行为中独立出来,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是否成立。第三战场是量刑辩护——对于从犯、被胁迫参与或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应当积极主张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强制报告制度与证据固定。 在虐待未成年人案件中,强制报告制度往往是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起点。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线索源于强制报告的达3852件,占办案总数的7.1%。辩护律师应当关注强制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审查报告主体是否适格、报告程序是否合规。同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案件,应当积极申请心理评估和社工介入,全面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结语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正处于制度转型的关键时期。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学生霸凌情境下防卫与互殴界分规则、防卫限度情境化判断规则、虐待罪家庭成员扩张认定规则和数罪并罚规则,与2020年指导意见共同构成了当前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辩护的基本框架。辩护律师唯有将防卫意图的实质化证明、防卫限度的情境化论证、特殊防卫条款的激活以及虐待罪主体与罪数的精细化辩护有机结合,才能在这一兼具法律技术性与社会敏感性的领域实现有效辩护,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在每一个案件中落地生根。
说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识别,本文对案例中的当事人姓名、指导性案例编号、案号、平台名称、公司名称及具体个人信息等作脱敏处理,相关裁判规则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犯罪指导性案例精神及现行司法解释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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