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
发布日期:2026-10-30 作者:王可红律师
一关键词刑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害人自杀身亡 严重后果 情节严重
二基本案情2023年8月1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朱某伟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多个银行账户给上家转账。上述账户共计转入资金人民币73827元,其中帮助上游电信诈骗分子接收被害人张某杰的被骗资金人民币6960元(币种下同)。张某杰因被骗于2023年8月13日自杀身亡。
8月23日12时许,朱某伟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朱某伟的辩护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以下简称《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并未就“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中的“严重后果”类型作出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张某杰死亡作为严重后果情形而认定朱某伟有罪。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渝0116刑初8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达到“情节严重”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必要条件。关于何谓“情节严重”,《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伟所提供的账户共计转入73827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张某杰的被骗资金6969元,就金额而言,不符合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二项情形;从全案证据看,亦不符合第一、三、四、五等项情形。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是否属于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第六项情形,即“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是针对个罪而设立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具有抽象性、客观性等特点。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对具体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明确列举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直接予以认定;没有明确列举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其他有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把握实质相当性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虽然没有对何谓“严重后果”进行列举,但应当看到,实践中,诈骗类犯罪在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的同时,往往还会给被害人带来信任崩塌、自我怀疑、自责悔恨等精神刺激,甚至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等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二条均规定,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是诈骗犯罪的严重后果。故对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精神失常的,相应应认定为“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中,朱某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账,其帮助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张某杰自杀身亡,属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件,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朱某伟的辩护人提出的《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并未就“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中的“严重后果”类型作出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张某杰死亡作为严重后果情形而认定朱某伟有罪的辩护意见,审理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四裁判要旨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的,属于“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帮助犯罪达到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五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12条第1款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2条
一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6刑初822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6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4-1-25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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