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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请托型诈骗辩护律师怎么选?孙峥律师从一起“饭局上的学位生意”说起

发布日期:2026-10-13    作者:孙峥律师

在深圳,请托型诈骗的案件不少。有人为了孩子上学、有人为了“捞人”、有人为了工程中标,把钱交给所谓的“能人”,最后事没办成,钱也没退回来,一报警就成了诈骗案。
这类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刑民边界模糊。很多时候,当事人确实收了钱、事确实没办成,但他到底是“骗了钱”还是“办砸了”,中间隔着一道很细的线。请托型诈骗的辩护,核心就在于能不能把这道线画清楚。
孙峥律师的“裁判视角”在这类案件中怎么用孙峥律师在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工作了十五年,这个背景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有很实际的价值。
请托型诈骗的定罪核心,不是“事有没有办成”,而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办案机关容易陷入一个简单逻辑:收了钱+事没办成+钱没退=诈骗。但这三个条件加起来,离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还差得远。
孙峥律师的“裁判视角”意味着:他清楚法院在审查这类案件时,真正关注的是什么。事前有没有真实的办事能力和渠道?事中有没有实质性的办事行为?事后有没有失联、挥霍、转移财产?资金流向是转交给了上游关系人,还是进了自己口袋?这四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案件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深圳的请托型诈骗案件还有一个特点:请托事项本身往往处于灰色地带。有请托“捞人”的,有请托违规入学的,有请托工程中标内定的。被害人自己也知道这事“不那么正规”,但在焦虑和侥幸心理驱使下,还是把钱交了。这种“不法原因给付”的背景,在辩护中往往能成为切断诈骗因果关系的切入点。
一起“学位生意”的辩护实录2024年,深圳的范某卷入了一起请托型诈骗案。事情的起因很简单:一次饭局上,有人聊起孩子升学的事,范某顺口说了句“我认识人,能帮忙问问”。后来对方真的找上门来,把7万多元“活动经费”打到了范某的账户上。
范某确实去问了。他联系了所谓的“关系人”,对方说“可以办”,范某就把钱转了过去。但后来事情没办成,“关系人”也联系不上了。请托人急了,报警。范某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
这个案子,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范某提起了公诉。涉案金额7.3万余元,在广东属于“数额巨大”档,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孙峥律师团队接手后,没有做“硬抗式无罪辩护”。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钱收了,事没办成,钱转给了“关系人”但追不回来。硬说“不构成诈骗”,在证据面前站不住脚。
团队采取的是“自首固定+退赔前置+认罪认罚协商”的组合策略。
第一步,固定自首情节。孙峥律师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关于范某构成自首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范某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步,退赔前置。团队协调范某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之前,全额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这一步很关键——退赔和谅解,是请托型诈骗案件中最重要的从宽情节。
第三步,认罪认罚协商。在自首和退赔都落实之后,孙峥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围绕自首、退赔、初犯等情节进行量刑协商。最终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范某构成自首、已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请托型诈骗的辩护,很多时候不是“有罪无罪”的对抗,而是“重罪轻罪”的博弈。
范某的案子,7.3万在广东是“数额巨大”,基准刑在三年以上。但通过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这几个情节的叠加,最终拿到了缓刑。这个结果的关键,不在于“否认事实”,而在于把每一个从宽情节都做实、做扎实。
孙峥律师的“侦审双视角”在这里的价值是:他知道侦查阶段自首情节怎么固定才有效,知道审查起诉阶段退赔和谅解怎么呈现才能被采纳,知道量刑协商在什么节点切入最合适。这些实务中的“火候”,不是读法条能练出来的。
请托型诈骗的案件,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犯的错误是:要么盲目自信“我没骗人”,拒绝认罪;要么慌乱之下全盘认罪,放弃了所有从轻情节的争取空间。这两种极端,都可能让案件走向最坏的结果。
说明: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及办案实务复盘,具体案件结果受案情、证据、司法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之间没有可比性。选择律师时,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当面沟通后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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