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能不能理赔?
发布日期:2026-08-14 作者:袁琼飞律师
2、带病投保问题的存在,默认前提就是保险公司未履行询问义务或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该情况下,若保险公司未询问或者无法举证证明进行了询问或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直接代签、未问,则不问就不存在未告知,该赔。
3在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询问,投保人进行了告知的情况下。不论是故意不告知还是重大过失不告知,都只有在未告知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具有合同解除权。这里的合同解除权不等于拒赔权,是处理未出险保单合同效力,履约状态层面的规则。
只有当保险公司具有合同解除权的核心前提,且面临理赔,才来看是否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若是故意未告知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则可以解除合同,拒赔,不退保费。若是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同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才可以解除合同拒赔,但是应该退费。
保险法第16条的法律规定绝对不存在“故意不告知任何情况都可以解除。“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是基本前提。如果生硬的按照“只要是故意不告知,就可以解除合同并拒赔”则会显著损害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力,违背公平原则。
4、即便是带病投保,如果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丧失合同解除权,应该赔偿。但在该情况下,对投保前疾病的理赔依然会面临是否属于保险风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不符合保险风险不确定性原则的争议。
5、不论合同解除是否在2年以内,只要保险公司知晓解除事由即带病投保情况后,超过30天未做出解除合同决定的,解除权丧失,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6、理赔期限财产险为2年,人寿险为5年,重大疾病保险是财产性保险,而不是寿险。申请理赔或拒赔后的起诉都不要超期,明知后的延误是导致诉讼时效超过败诉的重要风险
若有任何保险条款分析,理赔纠纷可以联系袁律师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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