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讲授刑辩经验(三):强制猥亵案无罪辩护
发布日期:2026-08-10 作者:张万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从犯罪构成层面分析,成立本罪需要同时满足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大要件:客体是他人的性自主决定权与性羞耻心;客观上必须实施猥亵行为,并且借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客观效果;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猥亵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行为会侵害他人性羞耻心,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大要件缺一不可,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无法被证据证实,就应当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实务当中绝大多数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本质上都是控方证据无法完整闭合上述犯罪构成链条。
一、强制猥亵案件辩护的现实困境
在包头及内蒙古地区办理强制猥亵相关案件过程中,能够明显感受到该类案件辩护存在现实困境。第一,案件场景的封闭性。绝大多数指控事实发生在车内、酒店房间、私人办公室、居民住宅等封闭环境,没有第三方在场,没有监控完整记录全过程,直接证据只有双方当事人的言词陈述,证据天然处于失衡状态。第二,社会舆论的先入为主。一旦发生性侵类报案,社会普遍倾向于相信被害人陈述,容易将报案等同于侵害事实真实发生,辩护律师提出无罪意见,往往会承受舆论层面的压力。第三,行为边界模糊。正常社交接触、酒后肢体失态、熟人之间的亲昵举动、争执冲突中的无意触碰,与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行为界限模糊,轻微肢体骚扰属于治安违法,而强制猥亵属于刑事犯罪,二者之间的区分,需要结合全案细节审慎甄别,不能简单只要存在肢体接触就直接入刑。第四,部分案件报案动机复杂。当事人双方存在恋爱、同事、亲友、经济往来等利害关系,矛盾激化之后,可能出现夸大事实、歪曲经过的情形,给事实还原增加难度。
但困境不等于绝境。从生效裁判来看,大量案件最终作出无罪处理,理由集中体现为:全案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够证实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强制手段;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存在猥亵的主观故意;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评价的猥亵行为。刑辩律师办理此类案件,首要任务是摒弃先入为主,完整阅卷,穷尽会见,把案卷当中每一份笔录、每一处细节、电子聊天记录、伤情检查材料、报警经过全部梳理,搭建完整时间线,在对比当中寻找证据矛盾点,这是所有无罪辩护工作的基础。
二、破解 “一对一” 言词证据困局,坚守疑罪从无原则
强制猥亵案件最典型特征就是 “一对一” 证据模式,仅有被害人的指控陈述与被告人的否认辩解,缺少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刑事诉讼明确孤证不能定案,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辩护首要战场就是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稳定性、合理性开展深度质证。
首先,要逐笔核对被害人多份询问笔录,查找内在矛盾。重点核对报案时间、事发地点、行为发生顺序、接触身体部位、强制手段表现、双方对话内容、反抗的具体表现等核心事实。部分案件中,被害人第一份笔录、后续补充笔录、向家人的陈述之间,对于关键情节描述出现根本性冲突。有的被害人陈述自己醉酒意识不清,却又能够对猥亵的全部细节描述得十分清晰,明显违背生活常理;有的陈述遭受激烈暴力压制,但是人身检查、伤情记录当中没有任何对应的损伤痕迹,伤痕无法和指控行为建立因果关系,不能排除伤痕系其他原因造成的可能性。在一起生效无罪判例当中,被害人称遭到捏掐等暴力猥亵,但案发后第三日才进行身体检查,体表未见相应损伤,现场证人证言也与被害人陈述相悖,法院最终认为指控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依法宣告无罪。
其次,要高度重视案发前后电子数据的反向印证价值。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通话录音,是判断双方真实关系、被害人真实意愿的重要客观材料。部分案件指控发生强制猥亵行为之后,双方仍然存在正常聊天,被害人没有表现出遭受侵害后的愤怒、恐惧,仍然主动邀约、正常沟通。该类客观电子证据,与被害人陈述的 “被强制侵害” 状态存在明显冲突,应当作为辩护重点向司法机关提交。同时还要审查报警的时间逻辑,案发后隔数日、数周才报警,要结合全案查清延迟报警背后的原因,区分是心理创伤不敢报案,还是事后双方发生纠纷、冲突之后才选择报案,挖掘其中的合理怀疑。
再次,客观物证、鉴定材料要精细化质证。很多辩护律师只关注笔录,忽视人身检查笔录、伤情照片、DNA 鉴定等材料。需要明确,没有伤情不等于不构成强制猥亵,但是如果指控使用暴力手段压制反抗,却完全没有任何身体损伤痕迹,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暴力存在,就会削弱指控事实可信度。部分案件当中虽然检出生物物证,但是该物证存在多种形成可能性,不能唯一指向猥亵行为,无法排除正当接触、其他场景遗留等合理可能,就不能单独以此作为定罪依据。
辩护律师在此类证据存疑案件当中,应当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把证据矛盾点一一列明,积极争取不批捕、存疑不起诉;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后,庭审质证环节逐一拆解证据链条,充分阐释本案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疑罪从无不是放纵犯罪,是刑事诉讼的底线,只要控方证据链条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就不能作出有罪认定。
三、严格区分一般骚扰与刑事猥亵,审查 “强制” 核心要件
强制猥亵罪,“强制” 是客观要件的灵魂。构罪要求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得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在此前提下实施猥亵行为。如果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强制,则即便存在不当肢体接触,最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意义上的性骚扰,不能上升为刑事犯罪,这是无罪辩护的又一重要突破口。
实务当中对 “强制” 的理解,不能简单等同于必须殴打、捆绑等激烈暴力。胁迫可以是揭发隐私、威胁报复;“其他方法” 包括利用被害人醉酒、麻醉、熟睡、精神障碍不知反抗的状态。但司法裁判同样强调,不能把一切肢体冲突、轻微拉扯直接等同于强制手段。辩护当中需要重点区分:肢体接触的发生,究竟是行为人使用手段压制对方反抗之后实施,还是双方争吵拉扯过程当中发生的无意触碰。要厘清强制手段与猥亵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行为是否服务于实施猥亵的目的。部分案件双方发生争执推搡,争执过程当中发生身体触碰,暴力来源于争吵冲突,并非为实施猥亵而压制反抗,此时就不能满足本罪客观要件要求。
针对醉酒类案件的辩护要格外审慎。被害人醉酒,不等于直接推定构成 “其他强制方法”。关键看行为人是否主动利用被害人意识不清的状态实施猥亵。如果只是双方共同饮酒,现场环境混杂,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主动利用醉酒状态实施不当行为,同样存在无罪空间。部分公共场所的案件,监控视频记录双方存在身体接触,但画面模糊、角度遮挡,无法分清是拥挤环境被动触碰,还是主动刻意猥亵,被害人具备逃离、呼救的现实条件却没有即时求救,综合全案无法确认存在违背意愿的猥亵行为,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处理,该裁判规则值得辩护律师借鉴。
与此同时,要准确界定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 “猥亵行为”。猥亵行为核心指向侵害他人性羞耻心,通常是针对胸部、隐私部位等性象征部位的抠摸、抚弄等行为。对于手臂、背部等普通身体部位短暂、隔着衣物的触碰,情节显著轻微,更多属于民事侵权或者治安处罚范畴,不应当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实务中经常遇到,把朋友之间玩笑式搂抱、社交场合无意碰撞、争执过程中过失触碰直接指控强制猥亵,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接触部位、接触时长、行为发生场景、行为前后言语,论证该行为不属于刑事法上的猥亵,以此进行出罪辩护。
四、深挖主观故意,厘清行为动机,排除非猥亵主观心态
强制猥亵罪成立,要求主观上必须具备猥亵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性羞耻心,仍然积极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实务当中很多无罪案件,争议焦点落脚于主观心态的证明问题。主观故意藏于行为人内心,只能依靠客观行为、言语、事发前后表现综合推定,推定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简单以被害人感受倒推行为人主观心态。
在辩护实务当中,有几类情形可以论证不具备猥亵主观故意。第一,意外、过失触碰。例如拥挤环境、摔倒拉扯过程当中无意碰到敏感部位,行为人没有主动追求性刺激、羞辱他人的主观想法,属于意外事件,不具备犯罪故意。第二,熟人之间的误会。双方存在暧昧、曾经恋爱的交往背景,行为人误判对方接受亲密举动,遭到对方明确拒绝之后立刻停止,要区分主观上是执意实施猥亵,还是对被害人意愿产生错误认知。当然该类辩护需要严格把握边界,如果已经得到明确拒绝仍然继续实施,则不能以误判意愿作为无罪理由。第三,职业行为、救助行为。医护人员正常检查、紧急情况下救助触碰身体,行为具备正当目的,不存在猥亵的主观意图。生效裁判当中有医疗场景相关案件,虽检出相关生物痕迹,但无法排除正当诊疗行为遗留,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该裁判精神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引价值。第四,双方冲突当中的情绪性行为,并非追求性方面的刺激或者羞辱。当事人争吵打架过程当中发生肢体接触,目的是发泄矛盾,而不是猥亵,此时不能认定本罪的主观故意。
在这里需要厘清一个实务争议:强制猥亵罪是否必须具备满足性欲的目的。从司法裁判精神来看,成立本罪并不绝对要求行为人以满足自身性欲为唯一目的,出于羞辱、报复他人实施猥亵同样可以构罪。但反过来,如果从全部客观行为、言语记录,均无法找到任何指向性羞辱、性刺激的线索,则不能够推定存在猥亵故意。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时,要完整收集行为人言行细节,论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主观猥亵故意,进而打掉犯罪构成要件。
五、分阶段把握无罪辩护工作要点
结合本人办理多起强制猥亵案件的实务经验,强制猥亵无罪辩护,应当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不要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法院庭审阶段,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是实现无罪处理的黄金窗口期。
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刚刚固定初步证据,证据链条尚未完全固化。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稳定当事人供述,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全面梳理案卷材料,针对证据漏洞出具《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如果能够争取不批准逮捕,就会极大提升后续不起诉的概率。很多强制猥亵案件正是在此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后续侦查无法补充关键证据,最终走向撤案或者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无罪辩护的核心阶段。律师应当完整阅卷,把全部证据矛盾整理成册,制作时间对比表格,将被害人陈述矛盾、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冲突一一列明,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聊天记录、证人线索,申请检察机关开展补充调查。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阐释疑罪从无的适用逻辑,积极争取存疑不起诉。要注意,无罪辩护不等于拒绝沟通,辩护律师既要坚持无罪意见,也要理性客观,把法理、案例、全案细节完整呈现给公诉人。
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要做好庭审质证。对每一份控方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质证,把证据链条断裂点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发问环节通过对被告人、证人发问,还原案件发生的完整场景,揭示被害人陈述的不合常理之处。发表辩护意见时,围绕四大构成要件展开,结合同类生效裁判的裁判精神,论证控方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请求法庭依法宣告无罪。同时也要理性评估案件,如果经研判全案事实、证据对当事人极为不利,不具备无罪基础,应当及时调整辩护策略,转为罪轻辩护,避免无效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还要提醒当事人家属,强制猥亵案件当中,不要简单认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就必然能够无罪。谅解属于量刑情节,不能改变犯罪是否成立的评价。如果事实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即便取得谅解,只是可以从轻处罚;反过来,案件本身证据不足,即便没有谅解,依然应当作出无罪处理,不能把谅解作为无罪的交换条件。
六、辩护当中应当把握的法律尺度与实务反思
办理强制猥亵无罪辩护案件,辩护律师必须守住职业底线,不能罔顾事实,不能恶意诋毁、侮辱被害人。无罪辩护逻辑是 “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而不是去否定被害人的个人感受。即便当事人最终无罪,也不代表被害人主观感受的委屈是虚假,只是刑事定罪需要达到最高证明标准,法律不能依靠主观感受给一个人定罪。
性侵类犯罪严重侵害人身权利,法律应当严厉打击真正的强制猥亵犯罪,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与人身权利。但同时,刑法同样保护被指控人的人身自由,防止不当刑事追责。司法实践应当厘清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治安违法的边界,既不能放纵真正的施暴者,也不能让普通的纠纷、误会上升到刑事追责层面。强制猥亵案件的无罪辩护,本质上是平衡两种法益,坚守刑事证据规则的过程。
从多起生效无罪裁判可以总结出共通逻辑:认定强制猥亵罪,不能仅凭被害人一方的控诉,必须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双方关系、肢体接触方式、强制手段表现、事后各方行为反应,结合聊天记录、伤情、报警经过等客观材料综合判断。只要客观证据不能印证关键指控事实,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就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强制猥亵案件因其案发场景的私密性,给辩护工作带来重重挑战,但绝非辩护的禁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既要对性侵受害群体保有共情,更要恪守证据裁判原则。无罪辩护的破解之道,归根结底就是回归犯罪构成,回归证据规则,在纷繁复杂的言词材料当中抽丝剥茧,找出证据链条的缺口,审查强制要件是否成立,甄别是否存在猥亵主观故意,区分刑事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边界。
对于身陷该类指控的当事人及家属,应当抓住刑事诉讼各个关键阶段,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完整固定有利线索,不要消极等待审判。刑事诉讼当中,一个人的自由,取决于完整、严密、无矛盾的证据链条,任何环节出现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就应当阻却有罪认定。刑辩律师的职责,就是把法律规定落到每一个个案当中,让每一起强制猥亵案件的办理,既能够守护公民人格权利,也守住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司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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