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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律师告诫:侵害未成年人的难以缓刑

发布日期:2026-09-08    作者:李广健律师
湖州律师告诫:侵害未成年人的难以缓刑
浙江湖州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微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还是在校大专学生,通过他人认识了一名 2004 年出生的女孩,这个女孩案发的时候还属于未成年人。之后有一开足浴店的老板娘想要找女性资源,徐某就从中撮合,把这名未成年女孩介绍给对方,还收取了一千三百元的报酬,之后这名女孩在足疗店内先后三次从事有偿性交易。案发之后徐某被抓获,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交代全部经过,有坦白情节且是首次犯罪。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属于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判决之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他和辩护律师都提出,自己是初犯,坦白悔罪,希望二审能够进一步减轻处罚,并且宣告缓刑。但二审维持原判。
三、湖州律师李广健解析本案
三年以下只是缓刑的刑期门槛,不是满足就必然宣告缓刑。缓刑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刑期条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虽然三年以下的区间。但是,被告人实施的是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该行为直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综合考量案件性质,不符合 “犯罪情节较轻” 的实质条件,因此,即便坦白、初犯,也不能适用缓刑。
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属于介绍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便被告人是学生、初犯、坦白,法院也会从严评估是否适合缓刑。从轻可以体现在缩短刑期,但不代表就可以不用坐牢。
四、湖州刑事律师李广健提醒
不要觉得自己只是中间牵个线,赚一点介绍费就不算严重。只要对象是未成年人向介绍卖淫等严重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就要从重处理。哪怕是在学学生,初犯,要判实刑。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态度。一方面,不要动未成年的歪脑筋;另一方面,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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