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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针对“网暴”快看诉禧轩、清知网络数字产品会员权益电商渠道不正当竞争一审32766号二审1255号案件维持的回复与思考

发布日期:2026-07-17    作者:张晓晗律师
近期持续二年多的快看诉禧轩、清知网络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以二审维持作结,作为本案一审二审的代理律师也收到了很多行业内所谓专家的留言或电话,我真的没想到本案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在之前我也代理过喜马拉雅、网易云音乐的第一案,但相关法官对案件的专业审理与本案不同,所以对于二审维持的结果想必很多人也有困惑,当然我也有困惑,这意味着以后大型平台均可通过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来双重获利,对于电商渠道的销售显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价值”,作为一名参与多个互联网平台的知识律师,从来不参与炒作案件,但还是收到了很多相关行业群体的支持与信任,但这个案件于我本身也是一种“教育”,大家对于这个案件的行业态度及评价标准心里都有“一把秤‘。我不参与大家的网暴,本案的客户们还是一如既往信任律师,认为并坚持再审,或许他们也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行业发展。
上面是我对“网暴”案件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的回复。以下是从专业角度说明下我作为一审二审代理律师的思考,仅从专业角度客观说明。
通过对本案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的系统分析,本案二审判决存在多重法律错误,既包括对一审事实认定的机械维持,也包括二审法官对技术证据的主观判断错误,以及程序违法导致的裁判瑕疵。二审法院未能正确认知本案作为新型数字产品API分销模式的特殊性,错误地将传统实体商品分销的审查标准套用于技术场景,最终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平。以下是我的梦话,不打紧,仅为对本次生效案件的一些思考。
一、二审对一审事实认定的错误维持
1. 事实认定的机械延续
本案二审判决对"未提供快看公司直接授权书即推定非法"这一关键事实认定采取了机械维持的态度。从判决书表述来看,二审法院仅简单复述一审认定,未对API分销模式的技术特性进行独立审查,也未结合行业惯例对"合法来源"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新考量。
2. 技术认知偏差导致的错误延续二审法院未能正确理解API接口的技术特性与商业模式,错误地将传统实体商品分销的"书面授权"要求套用于技术场景。在数字API分销领域,接口权限与密钥的合法获取本身即构成技术层面的授权证明,下游分销商通过标准API接口对接上游,已尽到了合理的合法来源说明义务。二审法院未对这一行业惯例进行审查,直接沿用一审的错误事实认定,构成对一审事实认定的错误维持。
二、二审对新证据的主观判断错误
1. 上游持续销售证据的错误排除
本案二审中最关键的错误在于对申请人提交的"上游持续销售证据"的处理。申请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重庆商战平台在二审期间仍在持续销售快看视频会员产品。这一证据的证明目的极其明确:若涉案API接口确属非法拆分,作为技术掌控方的被申请人理应通过后台封禁端口;但该接口在二审期间依然能正常充值且未被拦截,直接证明了被申请人系统对该渠道的"默示许可"或存在重大管理疏漏。
然而,二审法院仅以一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予以驳回,未对证据与"合法来源"或"主观善意"的关联性进行实质性分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判断证据的理由,对证据是否采纳应当说明理由。二审法院未履行这一义务,构成主观判断错误。
2. 技术证据的审查义务缺失
本案涉及API接口技术,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特别是对技术性证据,二审法院应当通过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或行业惯例分析进行专业审查。然而,二审法院未能履行这一审查义务,仅凭主观理解否定证据的关联性,属于重大过失的主观判断错误。
三、二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突破点
1. 未调查取证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曾书面申请二审法院向商战公司调查或追加其为第三人,以查明本案"是否善意、是否拆分"的关键事实。商战公司作为本案唯一能证明API接口合法性的关键节点,其是否获得API开放、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历史合作等事实,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二审法院未予准许或调查,径直以"无关联性"驳回,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全面审查义务,构成程序违法。
2. 未说明证据排除理由的程序瑕疵
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上游持续销售证据以"无关联性"驳回,但未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驳回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说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判决书仅笼统表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或"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属于程序违法。一审中,同样提供的证据截图,形式同样的情况下竟然不被采纳。
四、二审错误性质的综合认定
通过对本案一、二审判决的全面分析,本案二审判决存在以下三种错误性质的混合:
1. 机械维持一审错误
二审法院对"未提供快看公司直接授权书即推定非法"这一事实认定采取了机械维持的态度,未对API分销模式的技术特性与行业惯例进行独立审查,构成对一审事实认定的错误延续。
2. 主观判断错误
一审、二审法官对技术证据(如API接口权限、上游持续销售证据)的关联性判断存在明显偏差,未理解API接口未被封禁的技术逻辑,也未结合行业惯例对合法来源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新考量,构成重大过失的主观判断错误。
3. 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未调查申请人申请的关键证据、未说明驳回新证据的理由,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面审查义务,构成程序违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再审条件。
所以,我个人认为"本案二审判决存在多重错误:一方面,对一审'未提供直接授权书即推定非法'的事实认定采取机械维持态度,忽视API接口分销模式的技术特性;另一方面,二审法官对上游持续销售证据的关联性进行错误主观判断,未理解接口未被封禁的技术逻辑;同时,二审法院未调查申请人申请的关键证据、未说明驳回新证据的理由,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面审查义务,构成程序违法。"在数字API分销电商领域,接口权限与密钥的合法获取本身即构成技术层面的授权证明。根据行业惯例,下游分销商通过标准API接口对接上游,已尽到了合理的合法来源说明义务。被申请人系统未对涉案API接口进行封禁,反而允许其正常充值并入账,表明被申请人对涉案API接口的默示许可。二审法院未结合API技术特性与行业惯例,仅以'未提供直接授权书'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合法来源抗辩,属于对技术证据的错误主观判断。"
其实不想说太多了,但后台对于案件进展关注太多了,作为该品牌的第一案从定性的错误到对证据的忽视,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技术完全可以审查要求技术调查官进行,而不是通过维持来忽视案件本身对行业的变化,外部渠道与内部渠道本身就是企业自身分销体系的问题,而非不正当竞争,说白了企业已经通过外部渠道拿到了结算分成或者利益输出,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通过知识产权诉讼来双重获利呢?关于价格,站外渠道与站内渠道价格本身就有区别,尽管诉情25判赔18,但这种案件并非赔多少而是要不要赔,案件本身事实都没有审查明白,就坚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来兜底???数字产品与传统产品链路存在天然区别!!!好吧,还有很多废话,不说了写再审申请书去了,哪怕看不到技术的发展,哪怕对电商模式创新的不屑,依旧有很多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在努力经营,看着这些信任我的小小电商渠道商家,我觉得我不能气馁,继续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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