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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宫外孕致输卵管切除,被判承担50%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6-06-08    作者:刘荣广律师
漏诊宫外孕致输卵管切除被判承担50%赔偿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例基本概况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违反诊疗常规、漏诊异位妊娠(宫外孕),导致患者丧失保守治疗机会并最终切除单侧输卵管构成八级伤残的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代理律师精准锁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核心过错,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因果关系,成功反驳医院“患者不配合检查即免责”的抗辩主张,最终为患者争取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20万元。
二、完整诊疗经过
被告医院初诊:未全面排查宫外孕风险
10月12日,原告徐美美因“停经40天,要求人流”前往被告A医院妇科门诊就诊。原告自测尿HCG阳性,被告为其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检查部位标注为子宫、附件),超声提示仅为“宫腔内暗区性质待诊;双侧卵巢未见异常声像”,未对输卵管等附件区域的超声表现进行全面描述,未明确排除宫外孕可能。同时,被告诊断原告患有外阴阴道念珠菌病,仅给予抗感染治疗,未进一步行血β-hCG定量检查辅助鉴别妊娠部位。
被告医院复诊:未复查即盲目行清宫术
10月15日,原告按医嘱复诊,阴道炎治疗后复查白带常规正常。被告在未按照超声报告单“复查”建议再次行B超检查,也未行血β-hCG检测的情况下,直接诊断“宫内早孕?”并为原告实施无痛清宫术。手术记录虽记载“见绒毛”,但原告签署了拒绝将刮出组织送病理检查的确认书,被告未进一步排查宫外孕风险,仅告知原告不适随诊后准予离院。
宫外孕破裂:患者险失生命并切除输卵管
11月2日下午4时,原告在工作中突发撕扯样下腹痛并晕厥,被紧急送往昆明市中医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腹腔内出血2800ml、失血性休克,医院急诊行剖腹探查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原告于11月11日出院。
三、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1、被告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医疗过错与原告右侧输卵管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
3、原告拒绝将清宫刮出组织送病理检查,是否可以免除被告的全部赔偿责任;
四、关键司法鉴定意见
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先后出具鉴定意见,成为案件判决的核心依据:
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原告徐美美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估为5000元,休息期9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B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A医院为徐美美提供的诊疗服务期间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徐美美目前“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术后”的现状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认定:被告存在三项核心过错:一是初诊B超检查未对附件区域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超声表现进行全面描述,临床诊断不全面;二是复诊时未遵循超声检查的复查建议,未行B超及血β-hCG检查明确诊断即盲目行清宫术;三是未充分重视“宫腔内暗区待诊”的警示意义,漏诊宫外孕病情。
责任比例:原告虽拒绝将刮出组织送病理检查,但被告前期诊疗过错是延误宫外孕早期诊断的主要原因之一,结合原告自身疾病的复杂性,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六、患方律师办案核心思路与胜诉要点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抓住医疗机构违反诊疗常规的核心环节,有力反驳其免责抗辩,具体办案思路如下:
锁定三大核心诊疗过错,夯实侵权责任基础
针对初诊环节:依据《妇产科学》诊疗规范,明确尿HCG阳性、停经40天的患者,必须全面排查宫外孕。被告虽标注检查部位为 “子宫、附件”,但B超报告仅描述卵巢情况,未提及输卵管,未尽到全面注意义务。
针对复诊环节:强调“宫腔内暗区性质待诊”本身就是需要复查的警示信号,被告未行任何辅助检查即确诊“宫内早孕”并清宫,完全违反“先明确诊断、后实施治疗”的基本原则。
针对病理检查环节:指出即使患者签字拒绝,被告仍有义务通过血β-hCG动态监测、复查B超等方式排除宫外孕,不能将病理检查作为唯一的诊断手段。
有力反驳“患者不配合即免责”的抗辩主张
被告以原告拒绝病理检查为由主张完全免责,律师明确指出:《民法典》规定的 “患者不配合诊疗医疗机构免责”,前提是医疗机构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和充分告知义务。本案中,被告未充分告知原告 “不送病理检查可能导致无法鉴别宫内、宫外妊娠”的严重风险,且其前期漏诊过错在先,即使原告存在一定配合瑕疵,也不能免除被告的主要诊疗责任。
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核心证明作用
医疗纠纷的核心是专业问题的认定,律师在诉讼初期即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对“B 超检查是否全面”“未复查即清宫是否违反规范”“未送病理与漏诊的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进行专项分析,最终鉴定意见完全支持了患方的核心主张,为法院判决提供了不可替代的专业依据。
七、案件典型意义与启示
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对疑似早期妊娠的患者,应将血β-hCG定量检测与B超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宫外孕;B超检查必须完整描述子宫及附件(包括输卵管)的全部情况;清宫术刮出组织必须常规送病理检查,即使患者拒绝,也应充分书面告知风险并留存证据,同时通过其他检查手段排除异常。
对患者:就诊时应尽量配合医疗机构的必要检查,尤其是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病理检查;如对诊疗行为有异议,应及时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对医疗纠纷代理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是吃透诊疗规范,精准锁定医疗机构的过错点;重视司法鉴定的作用,明确鉴定事项的针对性;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反驳医疗机构的免责抗辩,最大限度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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