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脉介入术后患者死亡,诊疗过错被判担同等责任
发布日期:2026-06-25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患者罗某某因“反复胸闷胸痛8年,再发5天”,于7月22日入住A医院内三科,初步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窦性心律、心功能I级、高血压2级(极高危)。入院后,医院告知将外请上级医院专家开展冠脉介入诊疗,患者家属签署了冠脉介入手术同意书与外请专家知情同意书。
7月25日,医院为患者实施“冠脉造影+PTCA+PCI术”。术中造影提示患者左前降支、回旋支、右冠脉多支血管重度狭窄,左回旋支支架植入顺利;但在对左前降支行球囊扩张时,患者出现冠脉夹层、造影剂滞留,经反复操作仍无法植入支架,医方予吗啡止痛后终止手术,于当日15:05将患者送回普通病房。
患者返回病房后持续胸痛、症状未缓解,家属先后6-7次向医护人员反映患者呕吐、胸痛不适,院方均以“术后正常反应”答复,仅注射止疼针处理,未采取升级监护、进一步救治等措施。当日17:55患者突发呼之不应、四肢僵直、呼吸心跳异常,经抢救无效于19:06被宣告临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发现多处重大疑点:一是病历记载的病危告知时间与实际签署时间矛盾,现场可见多名医护人员修改病历;二是医院以现金方式收取专家费、不开具任何收据,事后又匆忙将2000元专家费退回家属;三是涉事专家两天内密集安排近40台介入手术,存在明显疲劳操作情形。家属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系基层县级医院开展高风险心血管介入诊疗引发的死亡类医疗损害纠纷,双方核心争议集中在四大维度:
(一)诊疗资质合法性争议:患方主张A医院未纳入云南省冠心病介入诊疗限制类技术备案,不具备开展案涉手术的法定资质,手术医师执业资质亦存在缺陷;医方辩称其与上级医院建立专科联盟,外请专家开展手术符合医疗协作规范。
(二)病历真实性与告知义务争议:患方提交监控视频证实,病历记载的“15:15下达病危通知”与实际16时许才通知家属签署的事实不符,病历存在事后补记、篡改情形;同时医方未充分释明手术风险与术中方案变更,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
(三)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争议:医方主张冠脉夹层属于PCI手术固有、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院处置符合诊疗常规;患方则认为医方术中操作不当、出现夹层后未采取补救措施,术后未按重症标准监护、延误抢救时机,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四)赔偿范围与责任比例争议:双方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维权支出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与合理性,以及医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存在重大分歧。
三、患方代理思路与举证策略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立足患方立场,围绕“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三大核心目标,制定了“证据先行、鉴定为核、全流程攻防”的代理策略:
(一)诉前固定核心证据,筑牢维权基础。
医疗纠纷中,病历与客观视听资料是定案核心。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家属完成两项关键动作:
1、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推动医院封存全部住院病历,固定病历原始状态,避免后续篡改;
2、申请法院调取医院病房、护士站、医生办公室的全程监控视频,以客观时间线印证病历记载的矛盾。
同时,律师梳理了医院批量安排手术、违规收取现金专家费的事实线索,证实医院存在逐利性过度诊疗、专家疲劳手术的情形,为过错认定提供辅助佐证。
(二)精准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锚定过错核心。
针对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律师向法院提出三项司法鉴定申请:一是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三是医院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并取得家属书面同意。
在鉴定听证环节,律师向鉴定机构完整陈述医方三大核心过错:
(一)术中过错:左前降支出现夹层后,医方未按诊疗规范尝试置入支架封堵夹层,也未评估急诊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征,仅予吗啡止痛后草率结束手术,未尽到高度诊疗注意义务。
(二)术后过错:术中已明确出现冠脉夹层这一严重并发症,医方未将患者转入ICU进行重症监护,未及时下达病危通知;对家属反复反映的胸痛症状疏于评估处置,直接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三)告知过错:术前告知流于形式,未充分释明多支血管病变的手术风险与并发症概率;术中手术方案变更、支架植入失败等关键信息,未第一时间向家属充分告知。
(三)庭审全面质证攻防,强化过错认定。
庭审中,律师针对医方的抗辩主张逐一反驳,形成完整的过错论证体系:
1、资质抗辩:提交云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文件,证实A医院未取得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备案,自行开展此类高风险手术不符合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外请专家模式不能免除医疗机构自身的资质义务与安全保障主体责任。
2、病历抗辩:结合监控视频时间线,对比病程记录、病危通知书的时间矛盾,证实病历记载不真实,医方存在事后补记、修改病历的行为,其病历资料的证明力存在重大瑕疵。
3、并发症抗辩:明确认可冠脉夹层属于手术常见并发症,但并发症不等于医方免责事由。只有“难以预见、难以避免、处置全程合规”的并发症,才可能减轻或免除医方责任;本案医方在并发症出现后的处置、监护环节均严重缺位,理应承担过错责任。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结合全案证据作出认定:
(一)患者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夹层形成后引发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二)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确过错,术中未尽高度诊疗注意义务,术后未尽积极诊疗与重症监护义务,同时存在告知不详细的不足;
(三)综合基层医院医疗条件限制、手术并发症的固有风险,认定医方过错参与度为50%。
五、案例评析与办案启示
本案是基层县级医院违规开展高风险介入诊疗引发死亡后果的典型案例,对于同类医疗损害纠纷的维权与代理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1. 基层医院“外请专家”模式不能豁免主体责任。
冠脉介入诊疗属于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对医疗机构的设备配置、人员资质、急救保障能力均有严格要求。基层医院通过“外请专家、联合手术”模式开展诊疗,仅为技术协作,并不因此免除医疗机构自身的术前评估、术中配合、术后监护、应急抢救等法定义务,诊疗全流程的过错责任仍由接诊医疗机构承担。
2. 并发症并非免责金牌,处置规范是责任边界。
医疗手术并发症不当然构成医方免责事由。司法实践中,可免责的并发症需同时满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处置合规”三个要件。若并发症出现后,医方处置不及时、监护不到位、补救措施缺位,即使并发症本身具有固有风险,医方仍需就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病历真实性是患方维权的核心突破口。
病历是医疗损害鉴定与事实认定的核心依据。当患方有客观证据(如监控、缴费记录、沟通录音)证实病历存在时间矛盾、内容篡改、事后补记等情形时,即使不直接推定医方全责,也会显著削弱病历的证明效力,影响鉴定机构与法官对医方过错程度的判断,是患方维权的重要抓手。
4. 死亡类医疗纠纷的维权关键节点。
医疗损害纠纷专业性强、举证难度大,患方维权需把握三个关键节点:一是不良后果发生后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固定视听与沟通证据,避免病历被事后修正;二是及时委托专业人员介入,精准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避免鉴定方向与过错主张偏差;三是围绕“资质、告知、操作、监护、抢救”全流程梳理过错点,形成完整的论证逻辑,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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