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监护缺失致伤残,法院区分损害后果判令医院担责
发布日期:2026-05-29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基本案情
(一)诊疗经过
4月26日,产妇孙某某因孕足月入住A医院妇产科待产,经检查确诊为双胎妊娠。4月29日,孙某某进入产程,大双顺利娩出后,被告医护人员未对第二胎进行规范监护,也未及时固定其胎位,导致新生儿由原本的臀位转为横位。
为尽快娩出胎儿,被告仓促行内倒转术+臀位抽产术,操作过程中造成新生儿左股骨骨折,并引发重度窒息,出生时无自主呼吸。入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窒息后多脏器损伤、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5月4日,新生儿从被告处出院后,次日即被转至上级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中枢性低视力、中枢性发育落后,医生建议长期进行体疗、理疗、高压氧等综合性康复治疗。因新生儿当时年仅2岁,尚不具备伤残鉴定条件,其父母先行就已发生的损失提起诉讼,并保留了后续主张残疾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
(二)三次鉴定意见冲突
本案先后经历三次鉴定,形成了三份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成为案件最大的争议点:
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新生儿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省医学会鉴定:推翻了市医学会的结论,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明确指出被告处置不当导致新生儿左股骨骨折及重度窒息;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错及后续治疗费鉴定,认为被告存在"产程过程中大双娩出后的监护不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的脑瘫(四肢瘫、痉挛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同时评估新生儿后期治疗需人民币22万元。
(三)损害后果
截至起诉时,新生儿已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需长期进行康复治疗,遗留左股骨骨折畸形愈合、中枢性低视力、中枢性发育落后等严重后遗症,未来生活和学习将受到重大影响。
二、核心争议焦点
三份内容相互冲突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认定,应当以哪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同一医疗行为导致的左股骨骨折与中枢性发育落后、中枢性低视力两个不同损害后果,是否应当分别确定责任比例;
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1万元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一次性支持。
三、患方代理核心思路与举证策略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们面对三份鉴定意见冲突的复杂局面,制定了 "区分损害后果、整合鉴定意见、精准主张权利" 的诉讼策略:
(一)厘清不同鉴定的性质与适用范围
我们明确向法院指出:三份鉴定意见并不存在根本矛盾,而是针对不同事项作出的专业判断:
云南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专门针对左股骨骨折这一损害后果,认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该鉴定为省级最终鉴定,具有最高的证明力;
司法鉴定中心的医疗过错鉴定,专门针对中枢性发育落后、中枢性低视力这一损害后果,认定被告存在监护不规范的过错,承担同等责任,该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内容客观。
两份鉴定针对不同的损害后果,分别认定了相应的责任比例,应当同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有力反驳医院关于鉴定意见的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司法鉴定未对因果关系作出明确鉴定"、"未排除遗传代谢病可能"等抗辩,我们指出:
司法鉴定意见已明确载明被告的监护不规范过错与新生儿的脑瘫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同等责任,该结论清晰明确;
被告主张遗传代谢病可能导致脑瘫,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新生儿存在遗传代谢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司法鉴定关于后续治疗费22万元的评估,是基于新生儿的病情需要作出的专业判断,具有合理性。
(三)制定合理的后续治疗费主张策略
考虑到新生儿年龄尚小,康复治疗周期长达8-10年,费用可能随医疗水平和物价水平发生变化,我们主动调整诉讼策略,主张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既避免了法院因鉴定意见缺乏明细而驳回该项请求,又为当事人保留了长期主张权利的空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原告的未来利益。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患方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判决:
(一)鉴定意见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鉴定意见作出后及整个一审过程中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三份鉴定意见均客观真实,且针对不同的损害后果,不存在矛盾,均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区分损害后果确定责任比例
法院创造性地对两个不同的损害后果分别确定了责任比例:
左股骨骨折: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80% 的主要责任;
中枢性发育落后、中枢性低视力:被告存在监护不规范的过错,承担50%的同等责任。
五、案件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双胎分娩处置不当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多份鉴定意见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区分不同损害后果分别确定责任比例,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多鉴定意见冲突时的效力认定规则
当存在多份内容不同的鉴定意见时,不能简单地否定其中某一份,而应当审查各鉴定意见的鉴定事项、程序和依据。如果不同鉴定意见针对不同的损害后果或不同的专门性问题,且均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则可以同时作为定案依据。
(二)同一医疗行为致多个损害后果应分别定责
同一医疗行为可能导致多个不同的损害后果,每个损害后果的形成原因、医方的过错程度都可能不同。本案中,法院没有笼统地认定一个责任比例,而是针对左股骨骨折和中枢性发育落后两个不同的损害后果,分别确定了80%和50%的责任比例,更符合客观事实和公平原则。
(三)后续治疗费的灵活主张策略
对于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未成年人患者,一次性主张后续治疗费可能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费用变化而无法得到全额支持。此时,选择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虽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但能够更充分地保护患者的长期权益,是一种更为务实的诉讼策略。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年幼的新生儿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多鉴定意见冲突时的处理规则和多个损害后果的责任认定方法,对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本案也为后续新生儿主张残疾赔偿金和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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