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恋爱期间往来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发布日期:2026-05-26 作者:汪世强律师
案号: (2023)京01民终XXXX号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21年初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李某转账,总额约50万元。其中,包括多笔备注为“七夕快乐”、“宝宝旅游基金”的转账(约15万元),以及多笔无备注的大额转账(共35万元)。2022年底,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张某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借款,要求李某全额返还。李某则辩称,这些款项是张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赠予,特别是节日和日常开销的转账,属于情感表达,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备注为“七夕快乐”等特定节日的转账(约15万元):结合转账的时间(如情人节、七夕)、备注的祝福性语言,以及双方当时的恋爱关系,认定该部分款项属于张某为维系和发展感情而作出的无偿赠与。该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无权要求返还。
- 关于无备注的大额转账(共35万元):法院注意到,这些转账金额较大(单笔多为1万至5万元),远超一般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水平。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表示过还款意愿或张某曾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张某虽无书面借条,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曾多次提及“这些钱你先用着,以后再说”、“手头宽裕了再还”等内容,李某的回复中也曾表示“知道了,谢谢”。法院综合认定,这些大额转账超出了恋爱期间一般性馈赠的范畴,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但缺乏明确的利息约定。
一审法院判决:
- 李某应向张某返还35万元的大额转账款项。
- 驳回张某要求返还15万元节日转账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1. 定性是关键:三种主要法律性质
- 一般性赠与: 指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作出的无偿给予,通常具有特殊寓意(如“520”、“1314”等特定金额)或发生在特定时点(生日、纪念日)。特点: 无条件、无偿。一旦交付,赠与完成,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撤销。本案中15万元的节日转账即属此类。
- 目的性赠与(附条件赠与): 指以缔结婚姻或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进行的大额财物给予,如彩礼、购房款、购车款等。特点: 赠与目的隐含。若最终未能结婚,赠与目的落空,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 民间借贷: 指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一方向另一方出借款项。特点: 需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和款项交付的事实。本案中35万元大额转账被认定为借贷,正是基于法官对双方聊天记录中隐含借贷合意的推定。
- 转账的语境与意思表示: 法院会重点审查转账时的聊天记录、邮件、短信等,探寻双方的真实意图。是“送你的礼物”还是“你先拿去用”?
- 转账的金额与频率: 小额、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如520、1314)或节日红包,通常被推定为赠与。大额、频繁、规律性的转账,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或目的性赠与。
- 款项的用途: 如果收款方能证明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如租房、旅游、餐饮),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消费,而非借款。
- 当地经济水平与当事人经济能力: 法官会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及双方收入,判断转账金额是否属于“合理”的恋爱消费范围。
- 分手原因与过错: 在目的性赠与中,若因给付方重大过错导致分手,可能影响返还的比例(但一般不影响借贷关系的认定)。
- 不利于借款认定的证据: 仅有转账记录,无任何文字沟通提及“借”或“还”;备注为“爱你”、“给你买衣服”等。
- 有利于借款认定的证据: 提及“借款”、“周转”、“以后还你”等内容的聊天记录、短信或邮件;对方承诺还款的记录;金额巨大且无合理解释的转账。
- 树立理性观念: 恋爱中的经济往来应理性对待,大额出资务必三思,明确性质。避免因“不好意思开口”而埋下纠纷隐患。
- 尽量明确款项性质: 对于确属借款的大额转账,建议使用书面借条或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明确:“这X万元先借给你急用,等你资金周转开再还我。”对方表示同意的回复,即是关键证据。
- 注意保留证据: 妥善保管转账凭证(截图应包含双方账号、金额、时间、备注)、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反映双方真实意图的证据。
- 区分场景转账: 表达爱意的小额红包或节日礼物,可大方赠与,避免事后追讨。对于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投入(如购房首付),可考虑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资金性质和条件。
- 协商优先,诉讼为后: 发生纠纷后,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评估诉讼风险,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通常为3年)主张权利。
- 明确表达爱意的赠与,通常不能要回。
-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彩礼等),婚约未成时可以要求返还。
- 被认定为“借款”的转账,可以要求返还。
(注: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案例及法律原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遇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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