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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利用“冷静期”撤回申请却已拿走女方一半首付,律师助女方追回垫资

发布日期:2026-05-13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许昌的赵女士与男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婚房,赵女士出资二十万元作为首付的一部分。婚后不到一年,男方性情大变。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男方一年内退还赵女士首付出资并支付相应增值补偿。双方去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进入冷静期。冷静期内,男方单方面撤回离婚申请,并拒绝将赵女士的出资本息退还,声称“婚没离成,协议就作废了”。律师分析这是一个涉及冷静期撤回离婚申请后、婚内协议效力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后,协议离婚不成立。但本案的突破点在于赵女士签订的不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处理,而是对双方婚前已出资购置的房产中赵女士个人财产权益的确认,属于婚内财产约定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明确,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民事合同效力。赵女士的二十万出资款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可以主张返还。律师作用我的代理策略是从“婚内财产约定-个人财产确权”的法律路径突破。我将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定位在大民法典合同编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向法院论证赵女士出资二十万是明确的个人财产投入,婚姻存续时间极短,男方获得房产全部权利却拒绝返还女方出资,构成不当得利。庭审中我强调:“不能因为男方利用冷静期撤回离婚,就把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一起‘撤回’。”法院最终处理许昌某区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男方返还赵女士首付出资二十万元及对应增值补偿三万元。判决结果有效保护了赵女士的个人财产权益,也为此类冷静期撤回后的财产争议提供了参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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