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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前三个月将存款分十七次转走,律师助女方认定转移行为获70%多分

发布日期:2026-05-14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漯河的林女士发现男方有婚外情后提出离婚。就在离婚诉讼立案时,林女士调取男方近半年银行流水后震惊地发现:立案前三个月,男方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向一个陌生个人账户转账八次合计约十五万元,向某投资平台转入五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另有多笔取现,合计约二十二万元。十七笔资金划转,如同男方一面在妻子面前佯装“两人好聚好散慢慢谈”,一面在背后将共同财产迅速搬空。律师分析男方在临近离婚时短时间内通过多账户、多笔小额转账方式分散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制中最典型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一方在离婚前异常频繁、异常大额的转账取现,若不能就资金用途提供合理解释,通常会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京01民终6098号判决中即认定王某在离婚前取现二十八万元、向案外人转账三十五万元且不能说明用途的行为构成隐藏转移财产,支持按70%比例由无过错方分割。律师作用接手此案后,我从细处做实证据链:将每一笔转账标注金额、日期、去向,制作成清晰表格提交法庭,并逐一质证男方的“用途解释”。对于投资平台五万元,男方辩称“正常理财”;我现场指出该账户系离婚前三个月新开,且投资平台从未出现在双方此前任何财务记录中,明显属于为转移财产临时创设的渠道。对于转账至“朋友”账户的十五万元,我当庭要求提供借款合同,男方支支吾吾无法出具。我向法庭系统论证:男方在短时间内通过多种手段急速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依法应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并主张女方按70%比例分得被转走财产。法院最终处理漯河某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男方在离婚前通过多次转账和取现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金额约二十二万元,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对该部分财产按女方70%比例分割,同时在分割现有共同财产时对女方予以适当照顾。林女士拿到判决书,沉默良久说了句:“十七笔,笔笔都是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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