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孟都律师:被“刑事化”的民商事纠纷——以“对赌协议”“明股实债”失败引发的诈骗、职务侵占案为例
发布日期:2026-07-24 作者:孟都律师
一、问题的原点:当对赌失败演变为刑事追诉 对赌协议的商业逻辑在于,投资方通过设定业绩目标、上市承诺等条件,对创始股东形成约束与激励,以降低投资风险。明股实债则在形式上采用股权投资结构,实质上约定了固定收益与退出机制,兼具股权与债权的双重属性。这两种安排在商业实践中均为合法交易模式,但其共同点在于:企业经营一旦失败,投资方往往面临本金损失。此时,部分投资方选择以“受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创始股东虚构业绩、隐瞒风险、挪用资金,进而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指出,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创始股东在融资阶段的陈述与承诺,究竟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是属于商业谈判中的正常博弈与合理预期表达?投资失败的结果,是市场风险与经营失误所致,还是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判断,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定性走向。
二、“欺诈”与“商业风险”的界限重建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为前提。但在投融资场景中,创始股东对企业前景的乐观预测、对市场占有率的积极预判、对技术研发进度的乐观估计,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需要细致甄别。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在实务研究中认为,区分商业夸大与刑事欺诈,可从以下维度切入:其一,陈述内容是否具有客观事实基础。若创始股东在融资时确实拥有相应的技术专利、生产资质、客户合同或研发成果,只是将阶段性成果表述为更具前景的预期,则其行为更接近商业推广中的合理包装,而非无中生有的虚构。其二,陈述内容是否可通过正常的尽职调查加以验证。投资方作为专业机构,通常具备充分的尽调能力与风险判断能力。若相关预测与判断属于公开信息可查、行业数据可验证的范围,投资方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损失不应完全归责于融资方的事前陈述。辩护中,可通过调取融资方的尽职调查报告、商业计划书、行业分析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书中的类似表述等材料,证明涉案陈述属于行业通行做法,并非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釜底抽薪 诈骗类犯罪与职务侵占罪均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犯罪成立的主观核心要素。在对赌失败引发的刑案中,这一目的的证成与否,往往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分水岭。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提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最有力的方法之一是追踪融资款的真实去向。若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后,能够通过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材料,一一对应地证明款项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员工薪酬、研发投入、厂房租赁、市场推广等企业经营支出,而非转入个人账户或用于购房购车、奢侈消费等个人挥霍,则“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便难以成立。企业经营失败、对赌目标落空,完全可能是市场竞争加剧、行业政策变化、核心人员流失、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等客观因素所致,这与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侵占投资款存在本质区别。在辩护工作中,通过对资金流向的逐笔梳理与可视化呈现,可以有效切断“投资失败”与“非法占有”之间的不当关联,从根本上动摇指控逻辑。
四、资金拆借行为的“违规”与“犯罪”之辨 在部分明股实债或关联交易较为密集的企业集团中,被投企业将融资款拆借给关联公司、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短期周转的情形并不鲜见。这类资金调拨行为一旦被投资方发现,极易被解读为创始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此类行为是否当然构成犯罪,仍需审慎辨析。
孟都律师在其办案研究中强调,公司资金在关联主体之间流动,首先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若资金拆借虽未履行完整内部审批程序,但确有商业合理性,且资金最终回流公司或用于公司体系内经营,则其性质更接近违规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占用,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资金调拨行为以公司名义进行、资金去向可查、且行为人并无隐匿、销毁账目等逃避追查的行为,则难以认定其具有侵占的故意与目的。在这一领域,刑法应保持必要的克制,避免以刑事手段介入本应由公司法、合同法调整的商业安排争议。
五、结语:刑法谦抑与商业风险的边界守护 对赌失败、明股实债违约引发的刑事追诉,折射出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深层次问题。当投资亏损的后果通过刑事报案寻求救济,刑法的介入是否合理,需要回溯至犯罪构成要件本身进行严格审查。沈阳刑事孟都律师认为,在商业创新与资本运作日益复杂的当下,司法实践应当守住刑法谦抑的底线,对于本质上属于商业风险、市场博弈与民事违约的纠纷,避免轻易开启刑事追诉程序。辩护工作的价值,不仅在于为个案中的当事人争取公正处理,更在于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等构成要件的精细化审查,推动形成更加明确的商业风险与刑事犯罪的界分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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