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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前注销夫妻共创自媒体账号并私自转让,律师助女方获全额补偿

发布日期:2026-05-14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三门峡的高女士与男方婚后共同运营了一个拥有近二十万粉丝的快手账号,内容以家庭日常生活和美食分享为主,高女士是主要出镜人。账号年收入约八至十万元,是家庭重要经济来源。感情破裂后,男方趁高女士回娘家期间,不仅更改了账号绑定手机和密码,还在离婚诉讼期间将账号以十五万元的价格私自转让给第三方,并注销了原账号。高女士面对账号“凭空消失”、收入“化为乌有”的局面,经人介绍找到我维权。律师分析自媒体账号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保护。本案账号在婚姻存续期间注册运营,高女士作为主要出镜人共同参与创作,账号商业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离婚期间私自转让账号并收取转让款,属于明显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其恶意程度极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对这种严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主张少分或不分。律师作用接手此案后,我从两条路径并行推进。一是财产认定:调取了账号注册时间、婚姻存续期间的运营记录、与品牌方的合作合同、税务登记记录等,证明账号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固定转移证据:向快手平台发出调查函,调取了账号转让记录、转让价款支付证明,固定了男方的转让行为。庭审中,我明确指出男方行为至少有“三重恶意”:婚内共同财产私自处分;趁女方不在恶意操作;转让后拒绝申报转让款。我据理力争:这种行为如不被严厉制裁,就是对诚信原则的嘲弄。我主张女方获得转让款全部份额及相应赔偿。法院最终处理三门峡某区法院认定男方私自转让夫妻共同运营的自媒体账号,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转让款十五万元全部归高女士所有,且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对男方予以不分。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以恶意注销、转让方式处置夫妻共同虚拟财产的,在分割同类型财产时可对过错方作出不利处理”。高女士收到判决后向我发了一条消息:“谢谢您。账号没了,但我的付出被法律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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