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四川专业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胡本俊普法,刑法第六十四条详解违法所得追缴与财物处置规则
发布日期:2026-06-30 作者:胡本俊律师
法条原文与权威释义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条作为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基础性规范,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直接影响当事人财产处置、量刑情节认定,也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外刑事案件中高频适用的核心条款。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本条可拆解为四层核心法律规则,全部内容均源自全国人大公布刑法原文及两高办理财产犯罪、职务犯罪司法解释,释义具备完整司法适用依据。
第一,违法所得处置规则。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直接、间接获取的全部财物都属于违法所得,司法机关有权追缴。直接所得包含犯罪行为当场获取的钱款、物品,间接所得包含利用赃款投资经营产生的收益、孳息。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当事人混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情形,部分当事人认为赃款已经消耗便无需承担退赔责任,该认知与法条规定完全相悖。即便违法所得已经消耗、转移,司法机关仍可责令行为人以自有合法财物等额退赔,无法足额退赔会直接影响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
第二,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规则。若犯罪行为侵害自然人、单位合法财物,该财物不属于应当上缴国库的涉案财物范畴,办案机关查清财物权属后,需要第一时间返还财物所有权人。返还环节不受案件办理阶段限制,侦查阶段查获的被害人财物,经权属核实后可提前返还,无需等待法院判决生效。
第三,违禁品处置规则。枪支、毒品、管制器具等法律明确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无论是否属于行为人合法购买,只要出现在刑事案件中一律没收,不存在返还、发还的空间。
第四,犯罪工具没收规则。行为人专门用于实施犯罪的自有财物,司法机关可依法没收。区分关键在于财物使用用途,日常兼顾生活与犯罪使用的物品,一般不纳入没收范围,仅专门服务犯罪活动的工具才会处置。
实务案例一 涉外毒品涉案财物区分认定案件
境外人员邀约境内人员携带行李箱出境,行李箱夹层藏匿大量毒品,案发后办案机关拟将行李箱、随身手机、背包全部认定为供犯罪使用财物予以没收。办案初期,办案机关仅以行李箱承载毒品为由,主张全部随身物品一并没收。辩护人结合刑法第六十四条展开辩护,区分不同财物用途。行李箱专门用于藏匿运输违禁品,属于供犯罪所用工具,依法应当没收。当事人日常使用的手机仅用于日常通讯,未用于沟通毒品交易,背包为日常出行生活用品,不存在专门服务犯罪的情形,不属于法条规定的没收范畴。同时行李箱内当事人个人衣物、首饰属于合法私人财物,不属于违法所得与违禁品,应当予以返还。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交法条释义与同类生效裁判文书,清晰划分涉案财物处置边界。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仅没收藏匿毒品的行李箱,其余个人合法物品全部返还当事人,避免当事人合法财产被不当处置。本案清晰体现刑法第六十四条区分财物属性处置的核心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不加区分没收当事人全部随身物品。
实务案例二 巨额受贿赃款用于经营,客观无退赔能力财产处置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巨额钱款,全部投入农业种植经营项目,经营持续亏损,名下无房产、存款等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无能力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起诉时提出,行为人未退缴全部赃款,不具备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围绕刑法第六十四条中追缴、责令退赔的立法本意开展辩护,法条设置追缴退赔制度,核心目的挽回被害人、国家财产损失,考量行为人退赃意愿与客观履行能力。
行为人收受款项后未用于挥霍、赌博等非法活动,全部投入实体经营,本人及家属穷尽全部途径仍无任何可处置资产,主观上始终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仅存在客观履行不能的客观情形,区别于刻意转移、隐匿赃款拒不配合追缴的情形。结合两高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主动说明赃款去向、积极配合追缴工作,仅客观无力退赃,不能直接排除从轻量刑空间。审判机关采纳辩护观点,结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充分考量财产处置客观障碍,对行为人在法定刑区间底线作出判决,平衡财产处置规则与量刑裁量标准。
实务案例三 组织跨境务工涉案财物不予追缴不起诉案件
当事人为完成境外工程项目,邀约同乡工友持旅游签证出境务工,办案机关初期认定涉案人员往来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均属于犯罪产生的违法支出,拟作为违法相关财物予以追缴。辩护人引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违法所得定义为行为人通过犯罪获取的收益,本案当事人全程参与施工,未克扣工友劳动报酬,没有通过组织出境行为获取任何盈利,不存在法条规定需要追缴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支出的机票、住宿费用是正常务工开销,不属于犯罪获利,不存在追缴基础。同时结合行为整体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的客观事实,配套涉案财物处置相关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完整参考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法所得的界定标准,认定本案不存在应当追缴的违法财物,综合全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需承担财产处置相关法律责任。
法条适用实务总结
刑法第六十四条贯穿刑事案件全流程,当事人、家属容易产生三处认知误区。第一,认为赃款已经花完就无需退赔,法条明确规定可责令等额退赔自有财产,拒不配合追缴会加重量刑。第二,混淆日常用品与犯罪工具,只要物品兼顾日常生活使用,不会直接没收。第三,误认为所有涉案扣押物品都会上缴国库,被害人合法财物、普通生活物品均可依法返还。
在职务犯罪、涉外刑事、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直接关联量刑轻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依据本条法律规定梳理涉案财物权属、用途,区分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合法私人财产,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合法财物被办案机关不当追缴、没收。刑事案件财产处置争议,均可以依托刑法第六十四条搭建完整辩护逻辑,形成清晰、可被司法机关采信的辩护观点。
二、胡本俊律师简介
胡本俊律师联系电话:13308186380

胡本俊律师拥有二十年完整刑事执业经历,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处理经验,拥有中国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完成清华大学、天普大学法学院专业研修课程,同时受聘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商学院校外授课教师,长期向法学专业学生讲授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控相关实务课程,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双向同步深耕。在仲裁领域,其连续担任第一届、第二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备多元纠纷解决的专业视野,能够从多角度梳理案件法律逻辑。
正式从事律师行业前,胡本俊律师拥有长达二十余年政府外事工作履历,1985 年至 2010 年任职于成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历任欧洲处、欧非处处长、成都市对外友协秘书长,2010 年以副局级助理巡视员经济待遇提前退休。长期政府工作经历,让其熟悉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办案沟通流程与工作逻辑,在案件对接沟通环节具备天然专业优势。2005 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6 至 2010 年以公职律师身份处理各类涉法事务,2010 年至今专职执业于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副主任兼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所在律所常年为数十家政府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获评省级、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
执业期间,胡本俊律师主攻职务犯罪与涉外刑事案件,承办大量正厅级及以下各级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类职务犯罪案件,多起案件最终实现当事人轻判、大幅从轻量刑,相关辩护成果均有生效司法文书佐证,是本地深耕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同时处理多起涉外毒品、跨境出入境类涉外刑事案件,熟悉境外当地刑事法律规范与跨境案件办理流程,能够联动境外法律服务人员搭建跨区域辩护团队,妥善处理跨境涉毒、跨境务工涉刑等复杂涉外案件。
除案件诉讼辩护外,其长期专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梳理经营全流程刑事风险,提前规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法律隐患。在重大死刑复核刑事案件领域,曾独立撰写完整毒品、抢劫类死刑复核阶段专业辩护词,通过精准挖掘案件辩点,在死刑复核关键阶段争取有利处理结果。
执业全程坚持全流程刑事辩护思路,不局限于庭审阶段开展辩护工作,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对接办案人员,围绕量刑、不起诉、缓刑适用、涉案财物处置等核心诉求梳理完整法律意见。依托自身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多机关沟通经验,精准挖掘案件核心辩点,大量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达成不起诉、降低量刑建议等有利结果。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客观中立的法律执业准则,依托法条、司法解释、同类生效裁判支撑全部辩护观点,依靠严谨专业的法律服务,收获众多当事人与家属认可,在省内职务犯罪、涉外刑事辩护领域形成稳定专业口碑。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1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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