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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前将存款用于直播打赏“挥霍”一空,律师助女方认定挥霍获财产多分

发布日期:2026-05-14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安阳的朱女士与男方结婚四年,家庭存款约二十万元。男方半年来长期沉迷某直播平台,频繁打赏多名女主播。朱女士多次劝阻无果,男方反而变本加厉。朱女士决定离婚。起诉前调取银行流水,她发现半年来男方累计打赏消费高达十三万元,月均逾两万元,远超家庭正常消费水平。男方在庭审中坚称打赏属于“个人消费”“娱乐自由”,不应影响财产分割。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制的不仅是“转移”和“隐匿”,还包括“挥霍”。根据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直播平台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法院在认定后,对该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律师作用接受委托后,我将案件核心定位于“打赏属于挥霍家庭财产”这一法律标准,向法庭强调了“这不是娱乐消费,是对家庭的透支”。我指导朱女士将男方近半年所有银行流水逐项分类——正常生活开支、合理消费与打赏消费截然区分,制作成清晰对比表提交法庭。同时我向法庭阐明了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适用条件:金额明显超出正常家庭消费(朱家家庭月收入约一万二千元,直播打赏月支出不断攀升至两万多元甚至更多,远超合理范围),严重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我当庭强调:男方的半年打赏花费让妻子四年积蓄付诸东流——这不是个人娱乐,这是对家庭的系统性透支。法院最终处理安阳某区法院认定男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男方少分,判决女方分得现有共同财产的70%,并对男方已挥霍部分从其应分份额中扣除。判决书明确指出:“打赏者个人自由的边界不在于‘我喜欢’,而在于‘是不是每个人都承担得起家’。本案男方超越了这一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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