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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女方获补偿28万元

发布日期:2026-05-02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刘女士与男方结婚后,男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男方起诉离婚,主张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要求刘女士搬离,且不同意分割任何财产。刘女士婚后作为全职家庭主妇,无自有住房、无稳定收入,面对男方的诉求陷入被动。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这一认定并非绝对。本案的代理思路围绕以下几个关键点展开:核查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是否存在婚后共同还贷事实、评估女方在家庭中的隐性贡献,并结合婚姻存续时长和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程度,争取财产补偿与经济帮助。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首先调取并梳理了购房合同、出资流水、产权登记信息,固定双方分居及家庭开支凭证。同时,重点收集女方婚后全职照料家庭、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证据,用以证明女方虽无直接经济收入,但对家庭整体付出较大。随后,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全面核实男方家庭财产状况,并在庭审中依证据逐一回应男方的主张,提出经济帮助及财产合理分割的诉请。
案件结果法院认定,案涉房屋虽由男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女方婚后履行了全部家庭义务,离婚后无经济来源、无居所,属于生活困难方。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经济帮助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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