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自诉案件
发布日期:2026-03-06 作者:吴郑伟律师
? 委托代理人:福建高靖律师事务所
? 审理法院:一审: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二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晋江法院立案受理,最终调解结案
二、案情概述自诉人与被告人于 2016 年 10 月相识,被告人以单身身份与自诉人建立情侣关系,后双方见父母、拍摄婚纱照,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7 年 9 月,双方共同生育一子,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先后在南京市、福建省晋江市长期同居,逢年过节被告人随自诉人回其老家,以夫妻名义与亲戚往来。2020 年 11 月,自诉人偶然得知被告人早已登记结婚,且在老家已有一子,遂与被告人分居。2024 年,自诉人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重婚罪自诉,晋江法院以 “无管辖权” 为由不予受理,自诉人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争议焦点1. 晋江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2. 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重婚罪自诉的立案受理条件?
3. 重婚罪自诉是否需先经公诉程序,被害人方可直接起诉?
四、关键法律依据与裁判要点(一)管辖权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 本案中,自诉人与被告人 2020 年 4 月后在晋江市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晋江市属犯罪行为地;
? 被告人与前妻的合法婚姻登记地为晋江市,晋江市属犯罪结果地;
? 被告人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自诉人工作地均为晋江市,由晋江法院管辖更适宜。
综上,泉州中院认定晋江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立案受理条件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
1. 重婚罪属于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自诉,无需先经公诉程序;
2. 自诉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婚纱照、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及邻居证人证言、共同生活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已完成 “被告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 的初步举证责任;
3. 法院立案审查为形式审查,无需达到 “确实、充分” 的定罪标准,初步证据足以支撑立案。
(三)二审裁判结果泉州中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具有本案管辖权问题。经审查, 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在江苏省、福建省晋江市一起居住生活,故晋江市是本案的犯罪行为地之一。另,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合法婚姻登记地是重婚罪的犯罪结果地。本案中,《结婚证》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与其前妻在晋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晋江市是本案的犯罪结果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之规定,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其与被上诉人**拍摄的婚纱 照,与**生育的男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父母、姐姐、 姐夫、弟弟及其朋友、邻居等人的证言,**与及孩子一起生活、外出游玩的照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前妻**、弟弟**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与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稳定生活。由此可见,上诉人已经完成了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犯重婚罪的初步举证责任。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自诉案件条件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案,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立案受理。上诉人关于此节的上诉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综上,一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1. 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4)闽 0582 刑初 ****号刑事裁定;2. 指令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五、案例核心启示(一)重婚罪自诉关键证据清单1. 身份关系证明:共同生活照片、婚纱照、亲友邻居证言(证明对外以夫妻名义相处);
2. 共同生活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共同经济往来凭证、足迹行程记录;
3. 子女相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分娩记录、疫苗接种同意书(体现 “配偶” 身份填写);
4. 沟通记录:涉及同居、婚姻状态的微信 / 短信聊天记录。
(二)重婚罪管辖法院确定规则1. 犯罪行为地: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地点(包括连续、持续同居的多个地点);
2. 犯罪结果地:合法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
3. 被告人居住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更适宜时优先适用)。
(三)重要法律误区提示1. 重婚罪婚姻绝对无效:即便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死亡,重婚婚姻仍属无效(依据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一条);
2. 无 “自动离婚” 制度:分居无论多久均不导致婚姻关系解除,未办离婚手续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仍可能构成重婚罪;
3. 法律认识错误不免责:误以为 “分居即离婚” 而再婚,不影响重婚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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