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私自扣押、处置他人财产是否构成侵占罪?--侵占罪自诉“破局”:律师实战
发布日期:2025-06-28 作者:梁帅律师
XXXX年,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合作进行碎石加工,张某提供挖掘机,李某提供碎石机、发电机等设备。后因其他原因导致停工,双方因有损失产生纠纷,李某擅自拉走张某的挖掘机(评估价几十万),直至控告之日长达五年多,张某多次索要,并报警经公安机关催告返还,都拒不返还,最后擅自底价处置挖掘机,所得款项归自己所有。此后,张某以李某犯侵占罪,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本案的核心问题:因经济纠纷私自扣押、处置他人财产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二、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构成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谓“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的权利,这种保管必须是合法的。
2.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且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以上。
(三)本案具体情况分析
1.是否存在代为保管关系:本案现有证据证实,李某擅自拉走挖掘机长达五年多,挖掘机脱离张某的管控后,李某具有保管义务,是事实上的管理,对涉案挖掘机具有持有、管理的权利,是代为保管关系。
2.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最初虽可能是为迫使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采取将涉案挖掘机拉走扣押的方式行使追偿权利,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但其在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经张某和公安机关多次催告返还,都拒不返还其占有的涉案挖掘机,并处置挖掘机,所得款项归自己所有,其后续行为已体现出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3.是否实施了拒不退还行为且数额较大:李某将挖掘机拉走后,经张某多次索要、公安机关督促以及法院审理等过程,始终拒不退还。且经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挖掘机参考价格为几十万元,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综合来看,李某的行为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侵占罪构成要件。
三、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将代为保管的自诉人张某的价值几十万元的挖掘机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张某控诉李某犯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人民币几十万元。
四、律师总结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在涉及财产纠纷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法律对于各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量刑等方面的严谨处理。在经济纠纷中,私自扣押他人财产且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会被认定构成侵占罪并受到相应法律制裁。对于广大民众而言,在经济合作等活动中,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避免采取不当手段导致自身陷入法律困境,避免因不当行为而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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