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武光太律师
联系方式:159-3614-3617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赵玉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收集、调取下列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申请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收集、调取。
申请事项与理由:
1.申请贵院调取本案证人范云2014年4月16日晚的通话记录以及证人杨青2014年4月16日晚与4月17日凌晨的通话记录
理由: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当晚赵玉与任涛吃完饭后因无钱付账,曾借用范云手机给任涛的朋友打过电话求助,据此通话记录可更准确推断本案开始发生的时间。
调取证人杨青2014年4月16日晚与4月17日凌晨的通话记录,进而确定其报警时间,据此可更准确推断本案结束时间。
鉴于拘禁时间是非法拘禁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而本案发生时间尚有不确定之处,调取上述通话记录可更准确确定本案发生时间。
2.申请贵院调取侦查机关拍摄的赵玉伤情照片
理由:在辩护人会见赵玉过程中,赵玉陈述自己的腿部曾被任涛打伤,在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赵玉曾要求对此拍照,现案卷中无此照片,鉴于此照片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因此申请贵院向侦查机关调取。
3.申请贵院对赵玉被打断的牙齿进行鉴定
理由:在辩护人会见赵玉过程中,赵玉陈述自己的牙齿被任涛打断,并要求对此进行鉴定。鉴于此事实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请贵院予以调查并鉴定。
此致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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