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后反悔,房产归属如何判定?
发布日期:2026-01-22 作者:周运柱律师
一、法律层面:离婚登记即生效,无“假离婚”概念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只要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解除,法律不承认“假离婚”的说法。即使双方私下约定“假离婚”,离婚登记的效力不可逆转,一方反悔要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房产归属的判定规则1. 离婚协议有明确约定且合法
- 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如归一方所有),且该约定无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通常按协议判定归属。
- 例外情形:周律师提醒,若一方能证明离婚协议系为购房目的而通谋虚假(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法院可能认定财产分割部分无效,房产按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 购房资金来源是关键:
- 一方用个人财产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 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如一方支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
- 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 法院会综合出资比例、婚姻存续期间贡献等因素判决归属,通常按出资比例分割,但会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
- 购房时间影响判定:
- 若购房发生在离婚后,且资金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属个人财产。
- 若购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如“假离婚”期间但未真正分割财产),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 上海学区房案:
- 夫妻为购房“假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男方支付补偿款。
- 法院根据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离婚协议系通谋虚假,判决财产分割部分无效,房产按共同财产分割。
- 西安限购房案:
- 夫妻为获取购房资格“假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高额抚养费。
- 法院认定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 舟山二套房案:
- 夫妻为买二套房“假离婚”,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
- 法院根据购房资金来源于共同贷款等事实,判决房产为共同财产,双方平分。
- 法律风险:
- “假离婚”可能弄假成真,导致财产损失或感情破裂。
- 若涉及欺诈、伪造证据等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 操作建议:
- 避免“假离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购房问题(如申请共有产权房、调整购房计划等)。
- 完善协议:若必须“假离婚”,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明确复婚条件及财产归属,但需注意此类协议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
- 保留证据:保存购房资金来源、共同还贷记录等证据,以备争议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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