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我们说,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例如: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又比如:甲将王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去杀害王某,但乙误将赵某当成王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我们不能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就错误地认为甲也是对象错误。乙虽然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并不属于对象错误,甲属于打击错误或者说是方法错误。
又比如: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了站在乙及其旁边的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对于甲的行为,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意见。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那么,我们能不能说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既然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前的故意,又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就事前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事前的故意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我们不能说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 法治时代的生存智慧:如何维权,如何减损,如何合规盈利?用第一性原理穿透现象看本质
- 跨界·破局·重构——从记录者到捍卫者的体系化跃迁
- 刑事辩护全流程溯源质证法——李荣维律师原创证据审查方法
- “土地纠纷”“邻里积怨”“酒后耍横”型故意伤害罪的出罪与轻罪辩护研究
- 故意伤害罪二审破局新方法:跨域裁判尺度参考辩护法
- 故意伤害罪高阶破局之道:全链条溯源质证法
- 醉驾“不起诉”“缓刑”“降档”高阶辩护逻辑与实操路径
- 别再逼律师违法承诺案件结果了!“包打赢”“有关系”“做打点”的一定是假律师
- 六顶思考帽模型在法律委托中的应用——教你如何一步步选对刑事辩护律师
- 扎根云南昭通,深耕川滇黔渝,精研国内法律,诚信合规执业——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团队详细介绍
- 靠谱的律师从不承诺结果,而是用每一个诉讼环节的专业判断,筑牢通向最优结果的路
- 律师的价值不是结果承诺,而是诉讼流程的风险识别与策略判断
- 当亲人被刑事立案,你需要怎样的律师?
- 法律服务是“精密的手术过程”,而不是“零风险的对赌筹码”
- 越想零风险打官司,追求赢了才付费,越容易吃大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