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婚房分割实务:一方父母出资、婚前首付等典型情形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22 作者:周运柱律师
一、婚前购房的分割规则
- 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
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
- 房产归首付方所有。
-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补偿计算示例:
- 假设婚前首付30万,贷款70万,婚后共同还贷20万,离婚时房产价值160万。
- 共同还贷部分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为20%(20万÷100万)。
- 房产增值部分为60万(160万-100万)。
- 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为30万(20万+60万×20%)。
- 首付方需补偿另一方15万(30万÷2)。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 视为双方对婚前房产的约定,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房产具体情况、双方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判决。
- 示例:
- 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重大过错,法院可能判决房屋归原产权方所有,但需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
- 若能证明加名是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撤销加名行为。
-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
- 登记在一方名下:若能证明出资情况,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 登记在双方名下:按共同共有处理,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 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 实际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资情况、对家庭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适当调整。
-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 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 部分出资或未明确赠与对象:
- 若父母出资部分明确赠与己方子女,按约定处理。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由得房方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 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 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 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 夫妻书面约定房产归属
- 周律师提醒,若婚前或婚后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如归一方所有或按比例共有),则优先按协议处理,不适用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 一方有重大过错(如出轨、家暴)
- 离婚财产分割时,过错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若共同购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且一方存在此类过错,法院会考虑过错因素,适当减少其分割比例。
- 房产涉及贷款未还清
- 可能影响过户手续的办理,需先结清贷款或协商处理贷款分担问题。
- 房产登记有第三人名字(如子女)
- 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追加第三人为当事人,通常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会根据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告知其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待确定夫妻共有部分后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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