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6-01-22 作者:周运柱律师
一、协议离婚条件
- 婚姻合法有效
双方须为合法登记的夫妻,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 双方自愿离婚
夫妻双方对离婚意愿达成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表达意愿并承担法律后果。若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其离婚意愿。 - 子女抚养与财产协商一致
- 子女抚养: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期限、探视权等。
- 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包括房产、存款、投资等。
- 债务处理:划分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如房贷、借款等。
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载明上述内容。
- 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周运柱律师提醒,双方需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居住证发放地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 离婚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
-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一方被宣告失踪等)。
- 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户籍地)法院管辖;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若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需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
- 涉外离婚或财产涉及境外的,需通过诉讼解决,并注意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 提交证据
需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家暴报警记录、医疗证明、证人证言等。
- 异地离婚
- 协议离婚:若双方户籍均不在上海,需持有上海居住证,并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诉讼离婚:一方在上海居住满1年(需提供居住证明),可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
- 现役军人离婚
需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如家暴、出轨等)除外。 - 涉外离婚
若一方为外籍或财产涉及境外,需通过诉讼离婚,并遵守国际私法相关规定。
- 协议离婚:
- 预约登记(通过“随申办”APP或“上海民政”公众号);
- 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材料(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等);
- 等待30日冷静期;
-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
- 诉讼离婚:
-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
- 法院立案后安排调解或开庭;
- 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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