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表面登记:继承案件中“他人出资”财产的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规则
发布日期:2026-01-20 作者:周运柱律师
被继承人名下但由他人出资的财产归属问题,需结合财产性质、出资意图、法律关系及证据情况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核心判断原则
- 名义与实质分离原则
财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仅产生权利外观效力,不直接决定所有权归属。实际出资人可通过证据证明真实权利状态,主张财产归属。 - 法律关系优先原则
需先明确出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借贷、赠与、代持、共同投资等),再根据具体法律规则确定财产归属。 - 证据充分性原则
实际出资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出资凭证、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出资行为及真实意图。
- 情形:出资人借款给被继承人购买财产(如房产、车辆),财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
- 归属认定:
- 财产所有权归被继承人,出资人仅对被继承人享有债权(要求还款)。
- 被继承人死亡后,该债权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出资人可向继承人主张还款。
- 证据要求:需提供借条、转账记录、还款约定等证明借贷关系。
- 示例:父亲向儿子借款50万元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后,房产归继承人所有,儿子可要求继承人偿还50万元借款。
- 情形:出资人明确表示将财产赠与被继承人(如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 归属认定:
- 财产所有权归被继承人,出资人无权要求返还或主张共有。
- 若赠与附条件(如赡养义务),被继承人未履行条件时,出资人可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 证据要求:需提供赠与协议、书面声明或录音录像等证明赠与意图。
- 示例:父母出资为儿子购房并明确表示赠与,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父母去世后,房产归儿子所有,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
- 情形:出资人与被继承人约定,由被继承人代持财产(如房产、股权),实际权利归出资人所有。
- 归属认定:
- 若能证明代持关系,财产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不纳入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 若无法证明代持关系,财产按登记名义归被继承人所有。
- 证据要求:需提供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实际控制财产的证据(如缴纳物业费、税费记录)等。
- 示例:甲出资购房但登记在乙名下,双方签订代持协议。乙去世后,甲可凭协议主张房产所有权,房产不作为乙的遗产分配。
- 情形:出资人与被继承人共同出资购买财产(如合伙购房、共同经营企业),但财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
- 归属认定:
- 财产按出资比例共有,被继承人名下份额作为遗产分配。
- 若未约定比例,按《民法典》第309条推定为等额共有。
- 证据要求:需提供共同出资协议、出资凭证、合作经营记录等。
- 示例:甲、乙各出资50万元合伙购房,房产登记在乙名下。乙去世后,房产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各占50%份额。
- 农村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房屋可继承。若房屋由他人出资建造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需结合出资意图、建造事实等判断所有权。
- 公司股权:周运柱律师提醒,若股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由他人实际出资,需按《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判断股权归属(如隐名股东显名化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借贷、赠与、代持等)、财产归属及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
- 保留出资凭证:保存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证明资金流向。
- 实际控制财产:通过缴纳税费、物业费、实际使用等方式留存证据,辅助证明所有权。
- 及时过户或变更登记:若财产应归出资人所有,尽快办理过户手续,避免权利风险。
- 核查财产来源:继承前调查被继承人名下财产是否涉及他人出资,要求出资人提供证据。
- 协商解决:与出资人协商确定财产归属或补偿方案,避免诉讼。
- 诉讼举证:若协商不成,需提供反驳证据(如证明出资为赠与、借贷关系已清偿等)。
- 明确财产归属:生前通过遗嘱或家庭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继承人争议。
- 避免混同:区分个人财产与他人出资财产,避免资金混用导致权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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