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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中如何认定挂靠

发布日期:2025-08-20    作者:张颖律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挂靠:(1)没有资质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等级低的借用等级高的,等级高的借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实务中,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实际施工人是否全程参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的订立、实际施工等:是否以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等,以此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挂靠。

以下情况一般认定为挂靠:

(1)假借内部承包名义,但没有人员聘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没有工资发放记录,办公场所是各自独立的。

(2)挂靠协议签订后,挂靠人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没有挂靠协议的情况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的。

(3)工程款直接流向挂靠人,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无实质参与工程管理,各自财务独立的。

(4)从履行合同看,现场管理人员由挂靠人聘请、发放工资,挂靠人实际出资,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聘用人员、购买机械、材料或租赁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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