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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收到后不予回复的庭审审查要点

发布日期:2025-07-09    作者:张颖律师
 一、送达与签收事实的核心审查
施工方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送达(如zhi定收件人、地址),提供快递签收单(注明 “竣工结算文件”)、you件回执或对方签收记录;发包方是否实际收到。若主张 “未收到”,需提供公司收发制度、收件记录反证;若签收人为非zhi定人员,需审查其是否具有收件权限(如项目负责人、行政zhu管)。例:某案中施工方按合同地址邮寄,发包方以 “签收人离职” 抗辩,法院结合该人员在职期间持续接收文件的惯例,认定送达有效。签收后的行为推定发包方在签收单上注明 “收到” 但未提异议,视为认可收到事实;若签收单有涂改(如 “收到但内容不全”),需结合快递称重记录、文件清单核实完整性。二、合同约定与法定答复义务的审查
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效力若合同明确约定 “收到后 28 天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需审查期限是否合理(通常 14-28 天),发包方是否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约定 “逾期视为认可” 需以加粗、手写等方式提示,否则可能因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 496 条)。无法定约定时的处理规则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16 条,默认答复期限为 28 天。发包方超期未答复且无正当理由的,施工方可主张 “视为认可结算价”,但需证明:结算文件完整(含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补充资料。三、发包方 “不予回复” 的行为性质认定
消极抗辩的合理性审查若发包方主张 “文件不完整”,需提供书面催告记录(如 “请补充隐蔽工程签证”);以 “质量争议” 为由拒回复的,需区分:质量问题是否影响结算(如主体结构合格但装修瑕疵,不构成拒付理由)。恶意拖延的事实认定审查发包方是否存在 “收到后无理由搁置”“故意不指定审核人员” 等行为;结合行业惯例,如同类工程审核周期为 30 天,发包方拖延 60 天无答复,可推定恶意。四、结算金额的证据链核查
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依据竣工图、签证单、材料认价单需经监理签字,证明与实际施工一致;计价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固定价 / 可调价),若按定额结算,需提供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定额。发包方的反驳证据若主张结算价虚高,需提供第三方审核初步意见(如 “核减 30% 的具体依据”);现场勘查记录,如 “实际工程量与结算清单相差 10%” 的测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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