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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角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的几点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5-05-16    作者:张颖律师
一、主体资质审查
司法实践中,合同主体适格性是手要审查要件。根据《建筑法》第 13 条,承包人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 153 条)。
二、工程内容约定条款
工程范围模糊是工期、质量、价款争议的根源。曾有案例中,合同仅约定 “按图纸施工”,但未明确图纸版本及深化设计责任,导致双方对增加的消防工程是否属于承包范围产生争议。????规范要点:明确工程概况:列明工程名称、地点、立项批文等基础信息,附施工图纸清单作为合同附件;????细化承包范围:采用 “列举 + 概括” 方式,如 “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水电安装,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界定界面划分:明确哪方供材、专业分包与承包人的施工界面,避免责任真空。三、工期条款设计 工期争议常因条款约定不明引发。某案例中,合同约定 “工期 180 日历天”,但未明确开工日期起算点,发包人主张以监理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则主张以场地移交日起算,最终法院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认定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载明日期为准。司法关住点:开工条件:明确 “具备施工条件” 的具体标准(如三通一平、图纸会审完成);工期顺延情形:逐项列明不可抗力、设计变更、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等情形,并约定顺延需提交的证据(如签证单、工期索赔报告);逾期竣工责任: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建议不超过实际损失的 30%),避免 “空白条款” 导致无法追责。????四、价款结算规则:定分止争的核心条款
价款结算争议占建设工程案件的 60% 以上,核心问题集中在计价方式、签证程序与支付节点。裁判规则指引:????固定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一般不予调整。若采用 “暂定价”,需明确结算时的计价依据(如定额版本、信息价取期);签证与变更:约定 “发包人收到变更签证后 7 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同意” 等程序性条款,避免因发包人拖延确认导致结算僵局;支付节点:细化 “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验收” 等阶段的付款比例,明确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建议按 LPR 的 1.5 倍计算)。五、质量与保修条款:责任界定的关键环节
工程质量争议常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款设计要点:质量标准:明确 “合格”“优良” 等标准,附具体验收规范名称;保修期限:不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罪低年限 ;保修责任:约定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等救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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