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权怎么分割问题?
发布日期:2025-03-26 作者:张颖律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1062条第2项在原《婚姻法》第17条“生产、经营的收益”基础上,增加了“投资的收益”,投资的收益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立法上明确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25条确认了股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但是对于股权如何行使以及处分规则等具体问题,民法典未作规定。公司法作为专门规定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并未涉及股权共有,更未涉及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纠纷,应注重“内外有别”。对内方面,关注点在于股权的权利归属,应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注重保护未显名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对外方面,关注点在于股权的行使,应注重维护股权登记公信力、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夫妻双方均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的持股比例不宜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不宜认定为一人公司。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予以适当限制。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1062条第2项在原《婚姻法》第17条“生产、经营的收益”基础上,增加了“投资的收益”,投资的收益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立法上明确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25条确认了股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但是对于股权如何行使以及处分规则等具体问题,民法典未作规定。公司法作为专门规定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并未涉及股权共有,更未涉及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在商事登记实践中,亦只允许将股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并不考虑其背后的共有关系。因此,从现有法律规范中无法找到涉夫妻共有股权的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7〕6号,已废止)第16条针对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该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配偶的情况予以规定,该条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保留。该规定适用于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认缴出资,且股权仅被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其在夫妻共有股权的处理上有效衔接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公司法相关规则:一方面,认可股权的财产权利属性,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离婚时共有财产应予分割的有关规定,明确在该情形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认可股权的社员权属性,规定分割股权份额应按照公司法规则取得股东身份,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该条区分了财产分割和对公司显名两个层面的问题,尊重了公司法对股权变动的相关规定。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未规定夫妻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理论上,在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关于股东身份取得,应尊重公司法规定,但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另一方有权获得。除了离婚分割股权外,近年来,诸如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效力、“夫妻公司”能否视为一人公司等问题,涉及对股权性质、股权变动生效要件的理解等,争议也较大,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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