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情形下,被挂靠方对外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挂靠人追偿?
发布日期:2025-03-19 作者:张颖律师
因挂靠人原因导致被挂靠人对外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后的救济路径。(一)怎样界定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追偿诉讼的管辖法院
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司法实践中,存在该类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还是一般的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的争议,即: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按照挂靠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合同管辖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追偿权纠纷属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管辖的确定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执行。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未规定追偿权纠纷的特殊管辖规则。
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追偿应当依照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同时,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禁止施工企业借用资质(挂靠),因此被挂靠人及挂靠人以挂靠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在《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了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即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因此,就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纠纷的管辖问题,即使以挂靠为目的的协议无效,但双方若在协议中约定了相关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约定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适用于双方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的确定。若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说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损失纠纷的案由不能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当定性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或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或者合同纠纷。由约定的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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