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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仅有保证人签名,保证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5-02-06    作者:张颖律师
近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2月16日,何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还款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李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款到期后,何某未按期归还借款,王某催告未果,于2024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何某和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何某归还借款本金,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中,被告李某仅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字,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并未对保证方式做出明确约定,故被告李某的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为一般保证。另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原告王某未在保证期间对被告何某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保证期间届满,被告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何某归还借款的诉请,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提醒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履行债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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