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能够起诉要求退房么?
发布日期:2025-02-06 作者:张颖律师
后王某找到李某和中介公司,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代办合同》,并退还其购房款、中介费,支付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一百四十余万元。三方几次商议无果后,王某将李某及房产中介公司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李某认为,其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出售时,告诉过中介公司家里曾有一名亲属意外坠楼死亡的事实,但因为家属坠亡的起始点和落点都在房屋本体结构外,并非在合同约定的本体结构内发生的,所以其并没有违约。
中介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其询问过被告李某,李某说该房屋内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形,所以我方没有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房人应当履行如实向购买者披露房屋实际情况的诚实信用义务,披露事项包括房屋产权、面积、建筑瑕疵等客观情况,还应当包括可能影响购买者意愿的涉及房屋的重大事项,以确保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信息予以充分了解。
基于人们趋吉避凶的善良愿望, 房屋如果一旦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会影响一般购房人的购买意愿。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对一般社会人基于对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产生的忌讳心理,有足够的了解;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亦应当将该事件作为该房屋的必要信息告知原告,使其能够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在房屋出售过程中未如实披露房屋重大信息,属刻意隐瞒的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原告主张应予撤销。
最终,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乌鲁木齐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及赔偿各项费用一百三十余万元;三、原告协助被告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过户至被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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