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房贷还要共同承担吗?
发布日期:2025-01-23 作者:张颖律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小琪和小健二人未依约还贷,导致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院。
小琪辩称,自己和小健已经在2021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双方协议离婚后房屋归小健所有,房贷也由小健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损失是因小健未按时还贷导致的,应由小健偿还损失,债务与自己无关。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小琪和小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产生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虽然小琪与小健已经离婚,并协议约定房产归小健所有、贷款由小健偿还,但离婚协议属于小琪和小健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小琪、小健追偿,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代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代付款76万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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