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是否有效?
父母对于成年子女是否具有抚养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依合同产生的约定义务。
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给予了当事人双方协议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法律空间,也给予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从父母处取得抚养费的权利。二是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其法律条文中的“一般”表述,也为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况留下了空间。同时,《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其目的在于规范抚养者义务,保障被抚养者的权利;而离婚协议约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并没有导致抚养者义务和被抚养者权利的减少,因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应当予以认可。关于第二个问题,夫妻离婚时子女已经成年的,约定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认定应以夫妻双方合意为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不适用此种情况,原因有二。一是父母在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具有清晰认知,本案中陈某某与姜某某离婚时,姜某已高中毕业且身体健康,在此情况下约定的“独立生活”的标准,当然不属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二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法条表述为“可以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属于列举式的权利型法条表述,只是表明其所规定的两种情形属于“不能独立生活”情形,并不当然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及成立。
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只是限定了父母最低的法定义务,并不排斥父母自愿对成年子女进行抚养的合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若夫妻离婚时子女未成年,双方约定给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应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若夫妻离婚时子女已成年,双方约定给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的,应以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为认定标准,若不能达成合意的,则应以执行依据表述不明为由驳回其执行申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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