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3-12-26 作者:张颖律师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按照2019年11月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且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王某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其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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