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中国法院网讯基本案情:陈某涛案发时系北京市房山区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04年至2017年间,陈某涛先后纠集无业人员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其妻许洪心、其子陈某等10余人,多次实施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2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违规承揽农村惠农工程,占地违章建筑出租牟利,聚敛巨额财富,逐渐形成以陈某涛为组织者、领导者,许洪心、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陈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等。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陈某涛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对妨碍其利益和违背其意愿的群众蓄意滋事,随意殴打,并推搡辱骂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致使部分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陈某涛还隐瞒违法犯罪前科劣迹,骗取党员身份,先后采取拉拢、利诱选民等方式,获得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基层组织负责人等职务,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违规发展陈某等人入党,损害基层政权基础,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北京二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判处陈某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某某、陈某、许洪心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黑势力染指基层政权,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伴有“保护伞”,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突出特点。本案陈某涛案发时系农村X组织领导,犯罪时间跨度长、触犯罪名多、涉案财产数额巨大,对当地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造成了严重破坏。北京二中院在对被告人陈某涛依法从重判处刑罚的同时,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对组织、领导者陈某涛和积极参加者许洪心、陈某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的依法严惩,对于巩固基层政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抗诉,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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