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情形的法律认定
发布日期:2023-10-27 作者:张颖律师
王某与田某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生育儿子田某。2017年9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田某由田某某抚养,田某随田某某生活多年。2022年8月,王某就探望权与田某某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令王某从2022年10月起,可每月探望田某两次。因田某某经济负债,王某以田某某无经济能力抚养田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田某的抚养权。
本案中,原、被告曾在离婚时书面约定田某由被告田某某抚养。离婚后田某一直随被告田某某生活至今,在情感、生活上都更加依赖被告田某某。被告田某某虽有负债,但其工作收入与原告王某未有明显差距,加上原告王某支付的抚养费,完全能够负担起田某生活学习开支,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其它法定情形。同时,田某已年满八周岁,法院开庭审理时征询其意愿,田某当庭表示愿意随被告田某某一起生活。综上,原告王某要求变更田某的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孩子抚养问题的约定,亦是双方综合考虑了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所作的约定,该离婚协议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未出现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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