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朱某出资组建榆林农惠现货交易平台,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某、陈某、姚某某加入,与代理商勾结,先以可提供所谓的内幕交易信息为由,诱骗客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后通过指令操盘手,采用抛单卖出或用虚拟资金购进产品的手段,控制产品大盘行情向客户期望走势相反的方向发展,通过虚假的产品行情变化,达到使被诱骗加入平台交易的客户亏损的目的。朱某等人有时也刻意在客户小额投资后,促其盈利,以骗其投入大额资金,牟取大额客损。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朱某、艾某、陈某、姚某某通过上述以虚拟资金操控交易平台的手段,共骗取客户资金215余万元。按照事先与代理商约定的比例计算,朱某、艾某、陈某、姚某某从中获得诈骗资金约7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一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某、陈某、姚某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操纵农产品行情诱骗客户交易,从客损中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纠集人员参与犯罪,发起、组织和统筹运作交易活动,艾某通过给操盘手下达指令控制平台虚拟行情走势,实施欺诈行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艾某、陈某、姚某某十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先成立网上交易平台,利用业务员及代理商吸收客户,以提供虚假内幕交易信息为由,骗取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当客户高价买入相关农产品后,再指令操盘手运作人为造成跌势,迫使客户低价卖出,以牟取大额客损。此种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虽然被告人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但其行为本质仍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特征,本案定罪准确。
- 一篮球馆墙体带电,球友休息时触电身亡!家属索赔百万、各方推脱责任,法院这样判!
- 网络不实言论恶意诋毁引发名誉权侵权纠纷,李荣维律师助力当事人维权洗白声誉
- 吴丁亚律师:深耕 5A 风景区法律事务,为天坛公园提供专项合规法律服务
- 原告覃XX与被告李VV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被告胜诉)
- 为二次元网红画手提供名誉权肖像权法律保护支持
- 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二审改判,成功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为另案之诉奠定了基础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网红KOL互骂直播小红书抖音快手等名誉权维权律师处理办法一对一
- 成功辩护倒卖门票显成效--刑事转行政拘留最终无罪
- AI大模型企业提供“幻觉”咨询搜索不构成平台意思表示不承担准确核实风险责任——生成
- 最高法发布第四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 偷录手机通话能作呈堂证供吗?
- 如何判定违约金调整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 买银行推荐的基金100万亏了23万,银行被判全赔!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